商业银行方面有关毕业论文题目,与商业银行收费服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学术论文格式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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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种类及对收费行为的界定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范畴.经营性收费是指组织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向对方收取的费用,实质是对服务性劳动的全额补偿.

(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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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包含由商业银行提供的一切能够满足人们某种欲望和需求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商业银行服务费作不同的分类.一是商业银行对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种主要业务的服务收费.二是分摊的费用和因提供个别服务的费用.三是成本费用、报酬费用和惩罚性费用.在提供服务时商业银行除了要向客户收取成本费用之外,还有权利收取合理的报酬,以及对客户违反服务合同行为征收的惩罚性费用,如对信用卡征收滞纳金、超限费等.

(二)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基本界定

1.商业银行收费的正当性源于其商业性.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对服务进行收费有其正当性:第一,服务收费是对各种劳动形式的补偿.第二,商业银行服务要受到成本和收益法则的约束.只有收益大于成本,商业银行才能实现持续经营.

2.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受到公共性的制约.公共性源于商业银行的行业特殊性.金融业不同于一般行业,其区别在于:普通行业一般无需行业监管,而金融行业却需要设置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普通行业一般都允许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而金融行业的市场进入和退出都有特殊的制度安排.20 世纪90 年代,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国会关于金融系统现代化的证词中说,管制对于银行的收益大于成本,银行获得净福利.在我国,尤其是中央银行的利率管制,使商业银行获得了稳定的利差收入.在商业银行退出时,它受到的特殊保护包括中央银行低息、无担保再贷款,甚至是财政的直接援助.商业银行的公共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一些收费项目不能自主决定,有的服务可能需要免费,有的则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应该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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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商业银行收费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体系不完善

1.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缺乏具体的法律安排.《商业银行法》第50条赋予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力,但是该条款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信息披露制度、弱势群体保护制度、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事后调整机制都没有作出完善的规定.

2.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法律规范层次低,存在漏洞.目前,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规范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太低.同时还存在漏洞.例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业务除外.这个规则强调了“开户”、“销户”以及“存款”、“取款”事项,而疏忽了收取账户管理费等其它收费行为,使这些收费行为是否与第11条的规定相冲突具有不确定性.

(二)商业银行自身服务收费体系不合理

1.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定价权高度集中.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与调节价相结合的定价方式,对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和银监会、发改委认为对个人、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影响较大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服务收费定价权集中于总行忽略了不同地区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影响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的银行服务推广.

商业银行收费服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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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收费水平不合理.主要表现在自助服务收费水平偏高,严重偏离了成本效益原则.如通过自动柜员机异地汇款的费率达1%,且上不封顶,比通过柜台办理的异地汇款费率还高.据汇丰银行测算,每笔柜台交易的平均成本约为30美元,而自助交易的成本仅为0.5港元.我国的银行卡普遍收取10元钱的年费,而美国80%以上的存款机构采取不收取年费政策来提高ATM利用效率,减轻柜台服务压力.

3.服务收费自律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尽管建立了收费信息公示和告知制度,但仍不能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原因在于其收费信息公示制度忽视了告知的“有效性”,同时,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二是自律监管不完善.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全国银行业自律组织,但无论是其章程还是协会规范性文件都侧重于为银行业提供服务,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没有树立双向服务和双向维权的意识,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以及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投诉机制和消费争议的解决协调机制.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不健全

1.服务收费信息公示披露制度不完善.一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全面规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对服务收费信息的公示披露和银行业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并未涉及.二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在第 13 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公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但仅仅公告以上服务事项难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以存款收费为例,商业银行只有详细披露开立账户时要求存入的最低金额、账户是否收费、账户是否有最低日余额要求、如何计算账户余额、何时开始计息、如何收取罚金或附加费等全面的信息,才能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收费实情.

2.对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机制缺失.商业银行凭借制定收费格式合同时的信息优势,往往会作出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收费要求,而消费者由于缺乏商业银行服务消费知识,对有关商业银行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标准、收费方式的合同条款,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只能被动接受;而一旦双方在格式合同中所达成的收费条款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时,银行业消费者往往不能获得相关民事法律的支持. 3.收费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在政府层面,我国没有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目前,部分监管机构虽然建立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投诉受理和争议解决机制,但这种解决机制是建立在对现有的收费项目和水平认同的基础之一,而没有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另一方面,在银行业内部,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商业银行也未建立有效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平台.

(四)监管部门监督保护不力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监管理念和监管职责上,忽视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于 2003 年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3 章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没有一条涉及对银行业消费者的保护问题.二是在服务价格的管制方面,监管部门对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收费程序的监管,以及对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许多监管漏洞,这为商业银行巧立名目,设置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收费陷阱,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机会.三是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违反服务收费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监督不力,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银行业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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