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方面有关大学毕业论文格式,关于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践对我国的相关论文范文素材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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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在对中美两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比中美两国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执行效果.研究认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尚不能令人满意,借鉴美国经验对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有启迪,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关 键 词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执行效果

20世纪初,震惊全球的系列财务舞弊案件频频曝光,给资本市场带来巨大震动的同时也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为此,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受到严重质疑.对此,美国国会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萨班斯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时代的到来(宋蔚蔚,2008).时至今日,萨班斯法案已经颁布十载,该法案的执行取得了哪些效果?其实践经验对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有哪些启示?本文拟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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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概述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是否强制对外披露,在美国经历了漫长的争议.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在经历了近三十年的持续繁荣后开始进入滞涨阶段,财务舞弊案件时有发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79年和1988年两度呼吁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但由于受到众多企业管理当局的反对,只得作罢.随后,美国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的赞助机构成立了COSO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readway Commission),组织研究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并出具了内部控制理论方面的权威报告――《内部控制――综合框架》,建议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出具报告,并由注册会计师审核,与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一同对外披露.COSO的建议虽然备受关注,但仍未能使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以法律形式获得最终确定.

2001年爆发的安然事件充分暴露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引发了美国乃至全球对于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关注.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正式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提出强制性披露要求.该法案第302和404条款规定,所有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编制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必须提供其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负责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一份经负责公司定期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内部控制报告.萨班斯法案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出严格要求,但是高额的执行成本使其颇受争议.Finfacts Team(2005)指出,在SEC就执行404条款的协商会议中,没有一位企业负责人提出废止该法案,但几乎所有经理人都认为该法案的执行成本过于高昂.黄京菁(2005)通过调查指出,61%的被调查者认为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执行成本对企业来说是不必要的负担.

为保证萨班斯法案能够有效施行,美国各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一系列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指引.2003年,SEC发布《最终规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交易法案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确认》(以下简称《最终规则》),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限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作出具体规定.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于2004年发布第2号审计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方法和程序作出规范.但是该审计准则过于复杂,成本较高.2006年,PCAOB又发布了新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新的征求意见稿强调风险导向、自上而下的方法论,对原审计程序进行了精简,以降低审计成本.2007年,SEC对征求意见稿作修订后发布《第5号审计准则: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正式取代第2号审计准则.2006年,COSO专门针对小企业开发了《小企业内部控制框架》,对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及后期评价和审计制定标准.2007年,SEC又发布了《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指引》,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作出规范指导.这些相互配套的规范体系的完善,加强了萨班斯法案执行的可操作性.

二、萨班斯法案的执行效果

内部控制信息作为财务报告有效性的佐证,成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也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Hermanson(2000)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美国银行家、公司董事、机构投资者、注册会计师等九类财务信息需求者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接受调查者强烈赞同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能够提高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并有助于他们判断公司的长期生存能力.2002年,受安然等财务舞弊案件的影响,美国资本市场损失了7万亿美元,投资者的信心遭受严重打击.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施严刑峻法,旨在提高财务报告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高额的执行成本使许多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不堪重负,甚至作出退市选择.法案颁布后,选择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数量也有所减少.一些学者与实务界人士对萨班斯法案的作用提出质疑.那么萨班斯法案的执行效果究竟如何,能否实现美国国会颁布该法案的初衷呢?

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已揭示出许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上市公司为满足监管要求,其管理当局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出现了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的情况.2004年,道琼斯工业指数上升了25.3个百分点,NASDAQ指数也上涨了近50个百分点,投资者的信心得以恢复.Skaife at al.(2008)对内部控制缺陷与应计项目质量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相对于控制样本,在报告期内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的应计项目转变为现金流的可能性更小,即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的应计项目更多的噪音.Pinello at al.(2008)发现,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的盈利预测能力也较差(孟焰、张军,2010),但是这种能力将随着内部控制缺陷的改正得以提高.可见,内部控制有效性对财务报告的质量有重大影响.Franco at al.(2005)指出,中小投资者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内部控制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并从中获益.Aggarwal at al.(2006)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研究,发现执行萨班斯法案后美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公司价值都有大幅提高(孟焰、张军,2010).除此之外,Piotroski at al.(2008)发现,在控制其他因素后,萨班斯法案并没有对美国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选择是否在美国上市产生影响. 由此可见,虽然萨班斯法案的执行成本较高,但是其对稳定投资者信心、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三、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发展与披露现状

(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相对于美国,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历史较短.1996年,财政部在其颁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该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查(余利,2004;邵丛环,2010).但是这时的内部控制研究主要是以为审计服务为目的的,并未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出要求.

2000年,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与格式特别规定》,首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出强制性要求.但是,当时的强制披露对象仅限于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对一般上市公司并没有普遍约束.而且,证监会虽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出具评价报告,但是仅要求将该评价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不强制对外披露.可见,当时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披露仅局限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而且披露要求并不严格.

2001年初,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要求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出具自我评估意见,并交注册会计师鉴证.这两项规定的规范对象,从金融业上市公司扩大到一般上市公司,但仅对招股说明书作出规定,并没有对年度报告提出要求.同年底,证监会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要求监事会在监事会报告中就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

2002年,美国颁布萨班斯法案,该法案对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境外公司同样适用.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也掀起了学术界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热潮.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两则《指引》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确定为董事会,要求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就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有效性出具自我评价报告,并交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随同公司的年度报告一同对外披露.两则《指引》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披露作出严格要求,被称为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此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审计署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作出进一步的规范,是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

(二)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

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日益完善.学者们对这些制度的落实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

李明辉、何海(2003)在2001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抽取1 147份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有88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但仅有4家银行、证券公司披露了全部内部控制信息,其他公司的信息披露多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建议有关部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蔡吉甫(2005)以2003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受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孟焰、张军,2010).方红星(2007)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未能得到切实落实,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上市公司较少.杨有红、汪薇(2008)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为依据,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2006年沪市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分析,发现2006年的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缺少统一的标准(王琴,2009;孟焰、张军,2010).王惠芳(2011)指出,企业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自愿性水平低,在制定对负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时,应实行规则式的制定思路.


该文来源:http://www.sxsky.net/geshi/424846.html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规则尚未得到有效落实,难以实现保护投资者、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综合上述中美两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演进和执行效果可以发现,中美两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均经历了一个由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的过程,但是执行效果却天差地别.现对造成这种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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