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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不仅是议付行或开证行审单的基本原则,也是外贸企业在制作单证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但是也有外贸企业往往只关注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而忽视单据条款以外的内容,即“非单据化条款”.
一、什么是“非单据化条款”
所谓“非单据化条款”一般是指信用证SWIFT格式46A以外有关单据描述的条款,其表现形式不同,没有固定的统一模式.通常而言,在信用证议付中,受益人只要递交了信用证46A所列明的单据种类,并按该条款中的要求制作单据,就能够顺利收到货款.但在信用证单据实际操作中,往往有些关于单据的相关要求是“散落”在信用证的其它地方,稍有疏忽就会使整套议付单据产生“瑕疵”,轻者被议付行或开证行扣除“不符点处理费”,重者被拒付.
显然,不能简单地将SWIFT格式46A以外的条款,全部看作是“非单据化条款”.因此有必要研究探索“非单据化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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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蔽性.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不仅可以将其所需要的单据种类加列于单据条款中,也可以将国家的有关政策或商业要求一一在信用证中体现.一般而言,前者受益人是比较关注的,后者则隐蔽性的散落在信用证证面语言表达中,不易被发现或在制作单据时遗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2、专业性.信用证中除了使用英文作为其正式官方文字外,其银行间和国际贸易专业用语是其典型特点.笔者对世界各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中东、东南亚等地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专业性是最强的,具体体现在宗教信仰和政治背景专业性、银行专业性、涉及商品背景的专业性等方面.此外,在这些信用证中往往还使用了冗长、难于理解的词句,使得人们的理解更是“雪上加霜”.在日常的信用证处理业务中,经常会出现银行的人士不理解其中的商品背景专业性,受益人不理解其中的银行专业术语情况.
3、多样性.虽然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都以贸易合同作为履行合约的法律保证文件,但当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还是有不少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拟定条款时考虑将载入很多交易细节和贸易合同条款,他们希望通过此举可以对合约的履行多加一层保障.另外,在贸易实务当中也不乏一些进口商在开证拟定条款时恶意设置一些条款,进而在贸易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为讨价还价争取“筹码”.这些“非单据化条款”与“软条款”有异曲同工之妙.基于上述两点,使得作为合同延伸的信用证,就像交易背景的多样性一样,其表现形式和内容以及行文方式也是丰富多彩,很难一言以蔽之.
4、争议性.面对浩瀚如洋、种类繁多的贸易商品,开证申请人除了规定单据的种类外,还会将商品的要求陈述以“非单据化条款”形式存在于信用证之中.而银行、受益人由于语言上的差异和商品知识的局限性,理解这些要求更是变成了相关方“公说公有理”的“扑朔迷离”事,更何况对于同一种商品存在不同的语言描述,“口水仗”经常出现在议付行与开证行或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更有甚者当事双方当事人还会因为“非单据化条款”的理解而发生争议,进而“踏上”司法诉讼或要求国际商会仲裁之路.
二、UCP600对“非单据化条款”的解释
1.UCP600对“非单据化条款”的否定态度
“非单据化条款”问题由来已久.国际商会早在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UCP500)出版物的第13条C款和第21条就有如下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但并未叙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而对此不予理会”.“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做规定.当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规定单据一致,银行将接受此单据”,而在其2007年7月1日实施的第600号(UCP600)出版物的第14条h款再次明确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