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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企业改制进行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我国企业尤其是国企的改制,研究其在市场条件下的破产改制现状对我国当前经济的迅猛发展很有裨益.
关 键 词 :国企,破产,改制
一、企业改制概述
1.国外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国外来看,国外企业改制也大抵相同.主要是改革属于国家支配控制的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方式,以求对国家做支配企业的发展做出一个合理科学的管控和调配,寄希望于在通过对企业的改革达到能使得企业的发展适应市场的千变万化,能遏制企业本身的制度障碍,能发挥国家所有的专属优势.国企改制其主要是国企私有化,这开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英国.而后国企改革之风席卷西欧、东欧、北美等国和地区.且各国的“私有化”各具特色.
2.我国企业改制
改革开放发展十余年以来, 中国经济结构伴随着改革开放,企业改制变化显著,其中中国国有企业的改制功不可没.企业所涉及的结构性变化都属于改制这一术语所阐述的范围之中.包括股份的公开发售、内部改组、破产并重组、职工持股、公开出售、出租以及合资.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国企化改制是循序渐进的,而前苏联与东欧国家所实施的大规模的私有化是快速骤变实现的.然而中国改革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总结经验和实践教训,所归结如下:第一,私有化的判读主要是基于私人投资者或者是作为私有的股东所占的比例权限或者股份的不断膨胀.第二,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和无奈,这主要是说由于在推行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企业是以资产的形式被交易于市场,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使得国企在交易的时候基于市场、政府行政原因、私利交易、违法流资等因素导致国企以低于自己自身实际的价格卖出.导致大量的国家财产被私人变相的侵吞.此所谓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国企改制的另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国企导致大量的人员下岗,在国企进行改制期间,大量的企业并兼并重组,很多企业员工无法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下岗分流严重.第四,改制,尤其是涉及私有化因素的重组,使企业与银行间的预算约束变得强硬,但在使企业与政府间的预算约束变得强硬方面却收效甚微.第五,改制已经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盈利,但是从某些方面也使得企业纯粹的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为前提,企业社会责任感下降.
二、国企破产概述
1.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1)企业破产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2)企业破产的特点
其包括:①破产状态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②破产状态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通常按照企业破产本身的界定,破产原因为单一的企业到期资不抵债,但我国规定企业破产采用复合和单一两种规定方式. 就复合和单一两种方式,主要说明如下:“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复合的企业破产规定,首先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要是债务人不能赔偿到期的债务.其次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俗话叫资不抵债,涉及相关企业的全部资产不抵其对外所欠缴的所有债务.
企业在达到了上述两项破产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就具备破产条件,适用破产程序,启动破产.
当然相对来说单一的破产规定就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这个单一规定来看,我国的破产程序启动受到清偿能力的资格判断的调节.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对启动破产包括重整、和解程序的启动持倾向性立法态度.
2.国企破产相关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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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是便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生的一个现象.我国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并陆续开展的国有企业改革包括国企破产一方面为我国的企业改制拉开了新的局面,其当时的背景是:我国改革开放开始进入一个发展的催化阶段,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迈台阶的阶段,是国家企业改制进入实验性阶段,是我国国有企业破产进入最频繁和最混乱的阶段.另一方面,也是更多的方面,国企破产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其中仍在被当代人诟病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大量的企业职工下岗问题,社会安定问题等.
三、国企破产相关法律问题完善
1.国企破产当前存在问题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从我国十几年的改革国企破产结果来看,我国当时的破产进程是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包括:第一,当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其实这一事实在今天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可见一斑,从新闻曝光的山西煤老板的发家史就可以略见一二,据新闻报道事实是当时的国有煤矿私有化过程中,价格是远远低于平均价,这样的价格在现在看来是毫不合理的,但基于当时的经济市场环境和政治改革推动因素,国企流资变得理所当然,因为这是当时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不良产物,是改革的负面效应,也是我们对改革应该吸取的教训.第二,大量的劳动力下岗分流,这可以说是对老百姓人民最为关乎自己自身利益的国家大事.因为我国企业的破产改制,大 量的在岗工人变为下岗工人,相对的医疗等福利不仅变成工人的个人负担,变成企业的包袱,也变成了国家发展的障碍.第三,对社会的不稳定效应.因为破产的企业不再是社会的经济支柱,当地开始缺少了产业的项目,因为破产企业导致的大量下岗工人,导致部分的工人无法找到稳定的工作,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现实的压力.
2.国企破产完善建议
(1)立法宗旨和观念的更新
破产法的功能和宗旨需要在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准确定位,其立法的宗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首先,总结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以及理论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需要.其次,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第三,所有制观念的突破.摒弃所有制局限,拓宽破产适用范围,统一破产法程序.第四,讲究立法技术,规避司法风险.
(2)破产原因的界定和适用
破产原因问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当前法定破产原因,但实际上这一点规定的过于笼统,在实践企业的破产改制过程中导致了大量的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就是否到了破产,是否达到破产这个程度而模棱两可.司法操作很是困难.从个案的审理判断来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程度是何种?就复合原则来说,明显出现资不抵债,这其中的明显是个技术性的名称,无法界定何为明显,何为不明显,这个衡量和判断标准很难把握.
因此,从企业财产的整体性来考虑可能更科学.不能将经过有效资产剥离后的企业宣告破产.因此,以下情况是不能宣告破产的:第一,企业财产无法核实去向,这主要是防止国企资金流失;第二,如果能通过重整、和解等形式避免彻底的破产,应该鼓励企业自己自力更生、顽强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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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经验借鉴.立法上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基础上,增加“停止支付”或“资不抵债”.实质上我国“停止支付”已作为目前的衡量标准.唯一不足之处,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间界限来界定清偿不能的时限,知道何时宣告破产.新的破产立法,应当增加“停止支付”这一推定原因.规定“停止支付”意义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