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方面论文范文,与办理诽谤刑事案件中的四个问题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时间:2020-07-08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本论文是一篇案件方面论文摘要怎么写,关于办理诽谤刑事案件中的四个问题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案件及刑事诉讼法学及和法律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案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近年来在个别地区办理的个别诽谤案件中,发生了错捕、错诉等严重侵害当

关于办理诽谤刑事案件中的四个问题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案件方面论文范文
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诽谤案件是一类特殊的案件形式.如果处理不好,极易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阻塞公民民主监督渠道,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危及地区发展稳定大局.

关 键 词:诽谤;自诉案件;批捕权限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11)01-0142-02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引发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近年来在个别地区办理的个别诽谤案件中,发生了错捕、错诉等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而这些案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后,造成了很多不良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当合政府的形象和检查机关的公信力.

在文件中,高检院提到了办理诽谤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四个问题.简单的概括为:一、诽谤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三、诽谤罪批捕权限的上提;四、落实案件报告.解决好这四个问题将是办理好诽谤刑事案件的关键.笔者将从学理角度分别论述.

一、诽谤罪构成要件


大学案件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
播放:23302次 评论:3278人

要准确把握诽谤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必须清楚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办理案件.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篇论文url http://www.sxsky.net/jingji/0795396.html

(二)犯罪客体

目前我国刑法界,对于诽谤罪的犯罪客体,通说为: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一些学者认为,人格权的范畴较大,虽然在诽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侵犯了被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但是对于生命健康权等人格权并未进行侵害,所以表述为人格权并不合适.所以,将犯罪客体限定为他人的名誉权较为合适.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大多数学者认为“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近一阶段,由于一些新情况的发生,比如:基于个人出名的目的,捏造事实进行散布,任由对被害人产生伤害.所以,是否能将间接故意也纳入此罪的主观方面,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四)犯罪客观方面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诽谤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就是说诽谤他人的内容是完全虚构的.但是仅在自己的想象中、日记中进行捏造事实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诽谤行为;2.必须有向社会公开散布的情节.“散布”可以是公然向不特定的人进行传发,也可以利用其他非公开的手段向特定的人散发.给被害人带来损害的,就构成诽谤行为.散布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利用公开传发传单、信件;利用广播、喇叭进行宣传;利用网络发帖等形式.

捏造和散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一不可.在预谋犯罪和共同犯罪中,捏造成为诽谤的预备行为,而通过突然演讲、公然辱骂等形式,捏造和散布成为一种行为.在现实中,必须正确区分批评监督与损毁名誉.当今社会,人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民主参与的热情不断增高,对于身边官员的监督也就不断增多.如果民众是通过正当的途径,正当的方法实事求是的对官员的错误行为和做法提出质疑和诘问,是无可厚非的,非但不应该打压,还应该进一步疏通途道,调查落实,积极整改;而群众在一些时间上的较为激进的言语,官员也应该及时进行劝解,安抚群众情绪,快速解决.群众对于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的指责,是不能被认定为诽谤罪的,领导干部更不能利用诽谤罪罪名对群众进行打压和报复.一定要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

二、自诉与公诉

根据我国现行的理论与实践,“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活动.”而“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活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犯罪案件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才属于公诉案件.

在现实案件的处理中,个别检察机关不但没有认真的审查案件是否涉嫌诽谤,同时也没有严格区分公诉与自诉的情形.个别检查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案件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个关键的区别.大多数诽谤案件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并没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对个人的名誉权、人格权进行的损害行为.所以不能仅仅因为诽谤行为,就将案件转为公诉案件.一些案件中,诽谤的被害人是地区的领导干部,而这些领导干部往往授意当地的检察机关对诽谤者进行起诉,这是极为错误的行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得受其它权利的干扰;另一方面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对自诉案件进行越权处理.对于适用于自诉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退回案件的同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个别领导干部更不应该处于打击报复等非法目的,授意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办理诽谤刑事案件中的四个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案件类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函授论文、电大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2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三、诽谤案件批捕权限的上提

高检院此次将诽谤刑事案件的批捕权限上提一级,即凡涉嫌诽谤犯罪且符合公诉情形的案件,其批准逮捕决定必须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这个做法是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的一个新举措,意在进一步严肃侦办诽谤案件的态度,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

我国检察系统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而不是如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管理关系.这样既可以保证检查机关办案的独立性,又可以弥补单一机关侦办案件的局限性.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有时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干扰.特别是如果诽谤案件被害人为同级行政机关个别领导干部时,“人情”、权力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此次诽谤案件批捕权限上提,加强了在个案中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减小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所受到的同级行政机关的干扰.这样,就可以对诽谤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

另外,由于诽谤案件常常关系到各种复杂的事实和情节,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单一机关进行审查会产生偏差.而将批捕权限上提后,诽谤案件由两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将会极大的减小发生错捕、错案的发生率.

四、落实案件报告制度

通知中指出“检察人员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意见”,同时,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也就进一步完善了诽谤案件的责任机制.

报告制度是对检察权上提的有力补充,同时也明确了发生错误案件时的处理责任.对于诽谤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将事实证据、处理意见等等完整的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而明知不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案件,办案人仍然擅自批捕或者起诉,造成错误的,应该严肃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对检察人员办案进行了严格限制,是办案人更加严肃认真的对待案件;另一方面,也使整个诽谤案件侦办制

1 2

案件方面论文范文,与办理诽谤刑事案件中的四个问题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参考文献资料: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论文题目

国家经济类核心期刊

经济法学 图书

经济学硕士排名

发展经济学自考

国际经济法学刊

自考经济学本科论文选题

经济管理毕业论文题目

高级经济师论文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