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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存在现实的冲突,不利于侦查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应当从人权保障和惩治犯罪的结合点出发,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对查询、冻结措施予以完善.
关 键 词:查询冻结侦查机关
作者简介:潘强,甘肃政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66-02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作为侦查机关查明犯罪事实,及时获取证据,维护国家、集体及个人财产利益的侦查活动,P在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罪案的查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分配方式逐渐趋于多元化,公民的收入不再仅限于劳动所得,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方式在全社会广为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改革使公民投资、理财的方式日益繁多.基于这种状况,立法的滞后性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就给侦查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及时调查取证带来了障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笔者结合自身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切身体会,拟从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立法及司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等三个方面对该问题予以阐述.
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立法及司法规定
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规定,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1980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查询和停止支付个人存款的主体、程序、期限等做出了规定,其中停止支付即今天所称的冻结.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司法行为作出规定.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2002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分别制作了查询和冻结存款、汇款的法律文书,根据查询、冻结对象的主体身份不同,文书又分为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和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其中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中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其真名、化名存入的款项,也包括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而以其家庭成员或者亲朋好友的名字存入的款项.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适用的对象是涉案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的存款.Q
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侦查活动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从程序上不断得到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及时、有效地搜集犯罪证据,打击犯罪行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城市、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成效显著,财税、金融体制和流通、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绩斐然,公民的收入、投资渠道趋于多元化.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查处犯罪的需要,应当适时地对该规定予以修改完善.笔者认为,当前,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立法规定查询、冻结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侦查工作的需要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将查询、冻结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这不符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规律.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是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初查是这类案件立案前的必经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初查可以采用查询的措施,但刑事案件只有到立案后才能将被调查对象称为犯罪嫌疑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关于查询、冻结的规定出现了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应用查询、冻结措施不时引来争议.例如,在案件初查阶段,侦查机关请求外地侦查机关协助查询涉案存款、汇款,对方往往要求提供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没有立案决定书的情况下,对方就会拖延推诿,严重影响初查的效果.
其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公民的收入和投资渠道趋于多元化.公民所拥有的财产不再局限于存款、汇款和一些简单的生活资料,股票、债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投资理财方式已经成为公民新的多元化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只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办案需求.
2.银行业协助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现实做法,限制、约束了侦查机关查处案件的效率和效果
自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来,各个银行按照规定的要求,指定了专门的部门或专人协助侦查机关办理查询、冻结业务,使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但是,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的业务成倍增加,致使一些银行无法抽出专人协助办理查询、冻结业务,往往是临时指派或安排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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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询、冻结工作立法严重滞后于司法的要求,影响了侦查机关查处案件程序规范性要求
公民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合法投资,与储蓄一样,都是公民的合法投资和收入,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各个金融机构都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侦查机关为查处犯罪,需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投资和收入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金融机构的协助下进行查询、冻结业务.然而,由于法律规定查询、冻结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单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致使侦查机关在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单位其他财产时,没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循,在查询或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其他财产或收益时,有的金融机构要求侦查机关出具查询或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有的要求出具侦查机关公函,有的以法律或法规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推诿甚至拒绝侦查机关查询、冻结的要求.这种状况,既妨碍了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效率,也影响了程序规范性要求,不利于保障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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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查询、冻结措施的立法建议
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措施中存在的以上不足及司法实践中对其规范化的要求,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完善查询、冻结措施的立法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中“犯罪嫌疑人”这一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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