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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有利于公证职能的充分发挥,规范民事经济活动.公证债权文书的有效执行是多渠道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现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适应我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相关措施.
关 键 词公证债权文书合法权益有效执行
作者简介:许晶宏,福建省南安市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10-02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多元化的矛盾纠纷的解决需要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包括诉讼、和解、调解、仲裁,也包括公证,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纠纷的事前预防方面,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可替代的.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正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我国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在目前实践中的强制执行现状却令人担忧,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现状
1.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近几年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从无到有,从简单的纠纷到复杂的纠纷,数量在不断地增长,大有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另一来源的趋势.
2.涉及的标的逐渐增大.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及的标的由最初的很小数额,逐渐过渡到几万元、十几万元,直至目前的近亿元.
3.所涉案件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表现在: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三个以上的当事人;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抵押等担保物权;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越来越多的案件已涉及法院经审判程序而作出判决甚至正在执行的案件.
(二)我国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某一债务人由于各种有许多的债权人,按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各债权人按一定的原则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这一债务人出于逃避债务或其他目的,将其所有的财产以公证的形式抵偿或意图交于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即便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件下也是不允许的.但若公证文书直接肯定了债务人与某一债权人的这种交易,如果这种公证文书不由法院执行或法院不知道这种情形存在,引起的责任当然不会由法院承担;但如果这种公证文书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或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知道这种交易,问题随之而产生:法院能否否定这种公证文书的效力.
2.接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自愿性.在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有些当事人并不是出于自己的愿望,而是因为某些相关利益问题或是被迫威胁,这严重影响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可靠性.公证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不能进行推断,当然,消极的即默示的意思表示不能成为自愿的意思表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法院才予受理.否则,应予驳回.
3.公证机关在公证过程中超越职权而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抵押等担保物权,从而为其他案件的执行造成障碍.公证机关不能对抵押等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作出具法律意义上的判断,但不少公证文书偏偏对此作出了判断,而引出的后果是:某一债权人凭借某一债权公证文书主张权利,法院并不能直接推翻这一公证文书,若有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问题必将更加复杂.
4.公证人员整体专业水准较低.目前,我国公证人员的专业职能水平处于较低的阶段,对同一或同类的问题与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不同的判断,从而造成执法尺度上的不统一,影响整体的执法环境.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同一或同类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判断,必然造成其他人特别是社会、群众的误解.法院虽然不负有为自己的判决辩护的责任与理由,也不可能事事向社会公众作出解释,但任由不良反映发展是决不可取的.因此,法律对公证人员的准入要求、所受的专业教育与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不同,在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上,两者必然存在差异.
二、我国公证债权文书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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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债权文书是当事人的选择,部分减轻了法院面临众多案件而人手相对不足的压力,这在一方面来讲是好事.但部分进入执行程序的、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确存在着许多问题.面临这种种难题,法院有必要建立公证债权文书的前置审查程序来维护本身的形象与利益.在有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践中,由于立法置后、认识不一、办证质量及执法部门利益保护等原因,严重影响着公证债权文书的有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有效执行能够大大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文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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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的内容必须是书面形式、无疑义.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真实性、合法性及应当给付的债款和数量、质量、交付方式等均无争议;二是对债务纠纷解决的方式在债权文书中要有明确约定,并且公证机关在制作谈话笔录中加以记录.债权文书必须是追偿行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履行期限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全部履约行为届满,二是指部分履约行为届满.如:当事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自合同到期之日债务人应还清全部本息,此为全部届满;而《借款合同》中按月或按季支付利息的约定则是部分后满,同样可以办理.债权文书必须是以追偿“债款、物品”为标的,同时必须是单务的给付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区目前情况,人民法院给予执行的权限于经公证的单务给付的债权文书,即债权文书只能限定就债务人承担法定义务为内容.
该文出处:http://www.sxsky.net/jingji/0637487.html
建立公证债权文书前置审查程序
公证机关如何作出公证债权文书,只要该文书不涉及法院受理的案件或不由法院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法院就不应主动去审查这部分公证债权文书.但只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只要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涉及当事人已公证的债权文书,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从其他可类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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