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类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如何完善遗嘱公证相关论文摘要

时间:2020-07-09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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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们也越来越多,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公证员,就如何完善遗嘱公证,笔者试分析遗嘱失效的原因,从完善遗嘱公证笔录上来完善遗嘱公证,以便能更好的预防遗嘱的失效.

关 键 词遗嘱公证遗嘱纠纷公证机构

作者简介:李德金,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59-03

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们也越来越多,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对于遗嘱公证的规定很少,缺乏操作性,加上遗嘱公证收费不多,责任却不小,现在已经出现而且可能越来越多出现的情况是:法院不判决你的公证应该撤销,它仅需要认为你的公证书办理过程中存在瑕疵,就有足够的理由不予采信,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公证机构没能提供合格的公证服务为由,追究公证机构的责任,因此在办理遗嘱公证程序各环节要注意的问题很多,虽然司法部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对办理遗嘱公证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的某些规定值得分析.询问笔录作为遗嘱公证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证员不仅可以通过询问笔录的制作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尽到告知义务,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还有义务引导当事人按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同时要注意的是公证员是法律工作者,是法律的执行者,办理公证所据的是国家的法律,千万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去办理公证.这样才能达到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的目的――寻求法律保护,如果公证遗嘱没有得到法律保护,那么公证遗嘱和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又有什么区别呢?公证遗嘱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在公证实践中最大限度地避免遗嘱失效,减少不必要的纷争、讼累,有利于家庭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实现遗嘱人立遗嘱的初衷.为此本文试从完善制作询问笔录环节上来完善遗嘱公证.

如何完善遗嘱公证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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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遗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其死后一切事物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狭义的遗嘱,即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下面从遗嘱继承的角度谈谈遗嘱容易失效的原因:

1.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导致的失效.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虽然规定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表达了我国实行遗嘱自由原则,体现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充分保护,但是遗嘱自由只是相对自由,受制于法律和公序良俗;不是绝对自由,不受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制约,而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任意指定任何人作为自己财产的继承人.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同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序”包括了“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任意指定任何人(如将遗产指定赠给从事赌博、吸毒、嫖娼以及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行为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与其通奸、姘居等违反善良风俗的人)作为自己财产的继承人.

4.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

5.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牧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是遗产.以下财产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承包权、使用权、房屋租赁权;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指定他人为受益人的保险金.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就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抚恤金是职工、军人因公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有关部门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或是职工、军人因公、因病、因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费.抚恤金只能按规定由受抚对象本人享有,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遗赠他人的遗嘱应当归于无效.但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份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6.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于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托,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扶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7.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并不能由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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