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发展探讨

时间:2021-02-10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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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中外规划的“功能、内容、编制、评估”的比较发现,从形式上看,除规划的评估外,中外规划的功能、内容、编制程序等差别不大,但从内容看,我国规划相对于成熟规划仍有较大差距。中外规划普遍具有信息、协调和调控三种功能,但我国规划的调控功能相对较弱。中外规划内容存在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但我国规划内容涉及领域过全、经济领域内容过多、社会领域内容过少,而且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搭配不够协调。

一、中外规划的功能

规划功能是政府职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从规划史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指令性、指导性等类型。指令性计(规)划是以行政命令来调控所有的经济活动,起到经济运行中枢的作用。指导性计(规)划的功能较弱,主要是担当信息、协调、调控职能。信息功能是指规划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政府调控意向等信息。协调功能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形成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规划方案;还包括为达到规划目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调控功能是指通过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调控功能一度被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一些采用规划方式调控经济的国家初期都获得了较快增长,如1951~1979年法国GDP年均增长率为4.9%,日本则在5%以上,超过了原联邦德国(4.7%)、美国(3.6%)和英国(2.6%)。但20世纪80年代后,法、日、韩等国经济情况并没有好于其他国家,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规划的功能是熨平经济周期,而不是单项的刺激经济增长。

规划的调控功能是规划功能体系的核心,也是关系到规划存废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调控功能强,转型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调控功能相对弱;发达国家规划调控作用较强,而发展中国家调控作用较弱。

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

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指标”的评估主要可采用数值对比方法,难点在于约束性指标的评估。约束性指标包括可均分性指标和不可均分性指标,即有的指标可基本平均分到各年,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均分后通过数据对比直接测度。许多指标包括全国总人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受自然规律影响,工作成效难以逐年体现。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科学合理确定指标年度目标。另一方面,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测度应放到较长周期考察。还有部分不可均分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程度,国家已对每年实现的目标进行了确定,可对照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一些重大工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科技创新工程等探索性、试验性、风险大等项目进程往往具有时间不对称性,存在“先慢后快”、“先快后慢”等情况,对其评估应使用不可均分性指标进行处理。

“战略”的评估是中期评估的难点。开展中期评估时,规划刚执行到中期,从短期发展指标判断长期发展趋势是其难点。以前主要采取定性评估的方法,许多人并不认可这种评估方法,认为这种方法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可采取分层评估的办法评估“十一五”规划内容。第一层,基于各领域内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和统计指标,判断该领域战略意图的实现程度,并对这些工程能否实现该领域的战略意图进行反馈性思考。第二层,动态模拟规划实施效果。按月份采集规划执行后的相关领域数据,利用定量模拟技术,对当前的政策、措施、工程等在该领域内的效果进行动态延伸,对比该领域规划编制前的发展情况,综合考察按照目前发展轨迹能否达到预想目标。第三层,依靠各领域内的专家,通过研讨的方式判断规划执行后该领域的发展情况与战略方向的契合度。第四层,结合规划满意度的评估,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该领域内执行效果进行评价。综合这些评估的结果,对战略性内容的执行情况作为进行判断。

“满意度”的评估方法可采取网上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测评微观主体的满意度。在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设立“十一5E"规划评估专栏,请网友通过网络评分、留言和建议等,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还应考虑到困难群体很难接触网络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全国选择多个省份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县、市(在东、中、西、东北地区各选择两个或以上省份),或按照四类主体功能区的设想,在各类主体功能区内选择一定数目的县、市,围绕公共服务的普及情况、生活质量、人居环境、就业状况等,对区域内企业、居民进行问卷调查,获取微观主体对规划的了解情况和规划实施对他们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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