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观经济学课程理论性强,前提假设条件严苛。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习效果,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经济学人才的重要途径。但在具体实践中,微观经济学教学案例存在选择不当的问题。本文以“讲价”案例的价格歧视类别归属为例,分析了通常教材中将“讲价”案例归属于一级价格歧视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归属三级价格歧视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微观经济学案例选择的审慎性原则。
关键词:微观经济学;案例;审慎性;价格歧视;
Abstract:Thecoursesofmicroeconomicsarestrongtheoreticalandtheprerequisiteconditionsareharsh.Caseteachingcanstimulatestudents'learningenthusiasmandimprovetheirlearningeffects.Itisanimportantwaytocultivateeconomictalentsofinnovativespiritsandpracticalabilities.However,inthespecificpracticeofmicroeconomics,therearesomeproblemsintheselectionoftheteachingcases.Takingthecategoryofthepricediscriminationof“bargaining”caseasanexample,thepaperanalyzestheproblemthatthe“bargaining”caseisalwaysconsideredasthefirst-levelpricediscriminationintheteachingmaterialsanddiscussesitsrationalitytoberegardedasthethree-levelpricediscrimination.Finally,thepaperputsforwardtheprudentialprincipleoftheselectionofteachingcasesofthemicroeconomics.
Keyword:microeconomics;case;prudence;pricediscrimination;
《高等教育法》明确指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校本科生的理论经济学课程的诸多经济理论建立在严苛的假设基础上,案例教学可以恰当地将深奥难懂的经济理论通俗化,在创新人才培养的素质教育中起到重要作用。微观经济学课程中的案例教学利用典型事例进行经济理论的说明,使学生通过对特殊、典型事例的分析,理解和掌握经济理论教学中的概念和原理,对经济理论产生感性的认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描述的情境中,学生可以运用经济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体验从经济学视角分析问题的过程,训练自己的经济学思维方式。
正因如此,国内有关微观经济学案例教学的研究众多。学者认为应根据高校培育人才的需求,在课程设置、案例库编写、课程改造、穿插实践教学方面进行改革,而且应该根据案例教学的层次性目标,设定其实现路径。易辉煌、王业雯、倪冰莉认为,通过案例教学,使经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更具体地,张振强提出互动式微观经济学案例教学法及其实施的具体方法及注意的问题。刘礼花等按照微观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和课程特点,探讨了案例的选择、编排及其有效的组织形式。杨瑛将“案例导学模式”贯穿于微观经济学的教学过程,通过“案例导入—演绎推理—案例运用”的三步骤促使学生理解“实践—理论—实践”的关系和升华过程。在案例的选择方面,李兴旺认为“本地化”的教学案例具有“洋案例”不可替代的作用;杨玉娟认为,案例的选择应立足于理论,只有准确解释理论的案例才是好案例。唐晓燕也认为,案例与教学内容之间关联匹配的准确性、适应性等内在因素是案例教学的根本。
现有的研究为本文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但有关微观经济学案例教学的研究还存在深入的可能。首先,教师教学中运用的微观经济学案例众多,这些案例是否合适,是否适用于微观经济理论的说明?这也就引出第二个问题,即微观经济学案例教学、案例选择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最重要的原则是什么?微观经济学中有关“价格歧视”的内容是为数不多的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实际案例的理论知识点,与现实贴近,不少教材在编写过程中、不少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均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对此部分进行讲解。但是,有关“不明码标价、讨价还价(即讲价)”的案例分析,很多教材或教师将其作为一级价格歧视的案例。本研究认为并不妥当,归属为三级价格歧视更为合理。本文具体分析“讲价”在价格歧视类别中的归属问题,由此说明微观经济学案例选择的“审慎性”原则。
一、教材中“讲价”案例的价格歧视类别归属
“价格歧视”是微观经济学中垄断厂商行为的重要知识点,是垄断厂商操纵市场价格的手段。但实际上,只要具备一定产品差别化程度的厂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价格歧视的定价策略。价格歧视是指对相同的商品收取不同的价格,以增加垄断厂商的利润。按照定价标准的差别,价格歧视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一级价格歧视是厂商对每一单位产品都按照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出售;二级价格歧视是对商品的不同消费数量段规定不同的价格;三级价格歧视是对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市场(或对不同的消费群体)收取不同的价格。对“不明码标价,讨价还价”的价格歧视归属问题,现有微观经济学主要教材的基本情况如下。
国内教材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高鸿业主编的教材对三类价格歧视的原理进行了理论、图形和数理上的详细分析,并没有实际的例证说明价格歧视的现实运用。
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的《微观经济学》教材中,以汽车销售为例,认为巧舌如簧的推销员以每个消费者的最高支付意愿将车卖出去,实际就是将“讨价还价”归结为一级价格歧视,但随后也提示读者在实际交易过程中销售员仍不能准确把握每位消费者的价格底线,顾客仍保留部分消费者剩余。
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教材认为一级价格歧视的典型事例是乡村医生,根据不同求医人的能力和支付意愿支付最高的医疗费用。
国外的教材中,曼昆的《经济学原理》没有明确举出一级价格歧视的例子,认为一级价格歧视是价格歧视的极端情况,要实行这样完全的价格歧视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
萨缪尔森的《微观经济学》教材中没有对价格歧视进行分类,也没有提到“讲价”的例子。
平狄克的《微观经济学》对价格歧视进行了分类,但没有举出一级价格歧视的实例,其他两级价格歧视都举出了例证。
范里安的《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教材列举了一些一级价格歧视的实例,但明确指出一级价格歧视主要是理论概念,在现实中很难找到准确的例子,并指出所有实例都不是“理想”的一级价格歧视例子。
阿西莫格鲁的《微观经济学》教材假设某制药公司知道5个消费者的最高支付意愿,解释一级价格歧视是向每个消费者收取正好等于其支付意愿的价格。随后,特别指出在实践中一级价格歧视是很难实施的,并解释了原因。
赫舒拉发的《价格理论及其应用:决策、市场与信息》对完全价格歧视进行了理论和图形上的分析,认为一级价格歧视是一种逻辑上的极端,但并未举出相应的实例。
综合以上教材的观点,对“讲价”的价格歧视类别归属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种观点:其一,明确认为价格歧视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无法实现,以曼昆、范里安、阿西莫格鲁教材为代表;其二,没有明确指出一级价格歧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与否,也没有列举一级价格歧视的范例,以高鸿业、萨缪尔森、平狄克、赫舒拉发教材为代表;其三,认为“讲价”可以作为一级价格歧视的例证,以格致、三联出版社和复旦大学出版社的教材为代表,但大多数教材也指出其适用性是受到质疑的。综合以上描述,本文认为第二类并未明确指出一级价格歧视案例的可归结到第一类观点,一级价格歧视不存在实例的教材居多,尤其是国外原版的、权威的教材基本持此观点。因此,将“讲价”归属一级价格歧视是有问题的。
二、“讲价”归属于一级价格歧视存在的问题
以下从最高支付意愿的概念界定、价格歧视的概念、结论、适用条件等方面分析“讲价”归属一级价格歧视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微观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价格理论。在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问题上,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家放弃了亚当斯密及之前学者所谓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带给消费者的“边际效用”所决定的。按照基数效用理论的观点,随着商品消费数量的不断递增,其带给消费者的边际效用是不断递减的,由此决定的消费者的最高支付意愿也是不断递减的。所以,从这个概念上说,消费者的最高支付意愿是指同一消费者消费相同的商品,随着消费商品数量的增加,其最高支付意愿下降。“讲价”是不同消费者对同一商品的支付意愿不同,不符合同一消费者不同数量的前提假设。从根本上来说,“讲价”形成的价格就不是最高支付意愿,将其用在一级价格歧视中当作最高支付意愿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从理论上看,一级价格歧视的实施条件是厂商能够获得消费者的完全信息。这个“完全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偏好、收入、对商品的评价等,当然也包括这个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每一单位的最高支付意愿,很显然,这样的假设条件过于苛责,现实中根本不能实现。但是,如果现实中能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下获得这些信息,也是可以的。在“讲价”的过程中厂商可能对消费者的这些特征进行全面的了解,有获取的可能,但可能为此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交易费用过高,使得一级价格歧视的实现变得不可能。
实践上来看,一级价格歧视是按照消费者的最高支付意愿确定单位商品的价格,“讲价”可能形成一人一价的局面,但是否就是这个人的最高支付意愿呢?这从实践上无法验证。在无法验证的情况下将讨价还价的结果看成消费者的最高支付意愿,未免有些太随意了。如果消费者不是以最高支付意愿购买商品,或者说,如果不是全部的消费者都以最高支付意愿购买商品,那就不符合一级价格歧视占有全部消费者剩余的结论。从这个方面说,“讲价”不能归属于一级价格歧视。但是,“讲价”归根结底是一种价格歧视。本文认为,其归属三级价格歧视更为合理。
三、“讲价”归属于三级价格歧视的合理性分析
“讲价”是按照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制定不同的价格,属于三级价格歧视的范畴。以下就从几个方面说明其归属于三级价格歧视的合理性。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对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市场上(或对不同的消费群)收取不同的价格,例如:对同种产品,在富人区的价格高于在穷人区的价格;对同样的学术刊物,图书馆购买的价格高于学生购买的价格。这与“区分不同消费者、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制定不同的价格”是一样的内在机理。讨价还价的过程只能了解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弹性,并不能准确地获得其最高支付意愿。从这点上说,将“讲价”纳入三级价格歧视更合理。
三级价格歧视的定价原则是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子市场定低价,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子市场定高价。“讲价”的过程是获取消费者需求价格弹性的过程。对消费者特别偏好的商品,“讲价”的结果是以比较高的价格成交。对消费者是否购买还犹豫不决的商品,“讲价”的结果是以比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这与三级价格歧视的定价准则完全符合。
三级价格歧视实现市场分割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垄断者能够把市场的各部分进行有效分割;二是各子市场必须有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对“讲价”,厂商按照他们所掌握的信息划分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据以收取不同的价格。三级价格歧视的结果是各子市场上的边际收益均相等,这貌似不符合“讲价”的结果,其实不然。厂商当然愿意将更多的商品卖给出价更高的消费者,但在现实中是否能找到足够多的出价高的消费者,是否能够实现各个子市场的边际收益相等有待讨论,这可能更多地涉及价格策略和博弈论方面的内容。
四、微观经济学案例选择的审慎性思考
微观经济学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有诸多的好处,同时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教师具备深厚的经济理论积淀,另一方面需要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微观经济学案例准备过程中的案例甄别、选择,与现实的联系等需要以审慎原则为基础。
所有“审慎性”原则,要求教师、教材在案例的选择上事前要“周密”、事后要“慎重”。首先,事前“周密”要求微观经济学的案例在选择上要恰当,恰当的案例素材要符合经济理论的假设,符合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果案例选择不符合经济理论的基本假设、分析条件,会影响微观经济学的教学质量和效果,还会给学生造成理论学习上的困扰。其次,事后“慎重”要求微观经济学案例选择后要多与经济理论相印证,反复思考案例的针对性、适用性,既要符合教学目标的要求,也要能够恰如其分地说明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符合微观经济学的前提假设条件。最后,案例的选择要有典型性,还要兼顾时效性。经典的微观经济学案例是经过长期大量的实践总结出来的,值得传承。但是,一味地延续陈旧的教学资源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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