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很多跨国公司频频利用转让定价手段进行避税,致使我国税款大量流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本文分析了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形式,提出了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国际避税危害防范措施
一、国际避税与内部转让定价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课税主体是跨国纳税人,课税客体是跨国征税对象。国际避税的主要渠道就是从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两方面来逃脱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规避对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因此国际避税一是避免一个国家对课税主体的税收管辖,即逃避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二是避免一个国家对课税客体的税收管辖,即避免所得或财产成为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国家的征税对象。
跨国公司内部定价是跨国企业为体现全球战略目标,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确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它始终以谋求最高利润为目标,在某种程度上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不是买卖双方通过公开市场依靠独立竞争的原则而确定。所以从公司的整体来看,转让价格可称为“公司内部转移价格”。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交易双方却是位于不同国家的公司,应称之为“公司间的价格转移”。从税务的角度看,当某企业的经营跨越了国境,成为跨国企业时,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经营活动便会结伴而行,会引起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国际收入与费用的重新分配,成为跨国企业国际避税的重要途径。
二、跨国公司实施转让定价对我国的影响
改革开放30年多年来,中国实际利用外资已经超过1万亿美元,到我国进行投资的世界知名企业日益增多,投资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不仅经常出现账面亏损,并且亏损的比例呈现长期居高不下的趋势。其最主要原因是外商通过内部转让定价的方式人为的将大量利润转移至国外,出现“虚亏实盈”的局面。跨国公司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干扰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1、侵吞中方投资者合法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享有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的权利,具体分配比例由合同规定。如果外方投资者利用内部转让定价的方法把收益转出去,就可以使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和“负利润”,最终会导致中方投资者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放投资者总体收益变大。
2、严重侵害我国的税收利益。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资料中相关数据的计算,2009年底我国三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仅占其税前利润的0.87%,与应纳税款相差甚远。近年来我国三资企业的产值在逐步增长,上缴的税金却未实现同步增长,很明显这些收益大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白白的流入了外商的腰包。
3、干扰了正常的外汇管理工作。由于外方投资者通过非正常渠道把实际的收益转到境外,其实际上就把我国正常的外汇管理架空了,严重影响了国际资本在我国的正常流通。致使我国外汇流失,国际收支波动,影响到国际资本的正常转运,同时也损害了我国外汇管理机关的权威性。
三、国际避税的转让定价方法
1、有形资产转让定价。外方投资者利用和境外的关联方之间的诸如商品、货物等有形资产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方法,以实现收益的内部转移。比如有些实行高档增值税率的企业,在向其低档税率的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购买产品时,故意抬高进货的价格,将本企业利润转移给境外关联方。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本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扣税额,减轻企业增值税税负;另一方面又可以降低本企业所得税税负,从低税负的关联方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得一部分。
2、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与其他类型交易的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内部转让定价更为方便。实际交易中,往往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采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或不收报酬的方法,实现转让定价调节利润,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
3、提供劳务转让定价。通过提供非正常定价的劳务行为也可以实现利益的非正常输送,关联方之间提供劳务不计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实现转让定价。比如在所得税问题上,由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某些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经常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等等。
4、资金融通转让定价。在资金融通业务中,仍然可以通过变动贷款利息的方式实现转让定价。根据规定,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因此关联方可以利用控制贷款业务中利息的大小,来达到转移收益的目的。比如为了增加低税负一方的利润,可以通过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的方式,来减少低税负企业的生产费用,使其出现盈利。相反,为了造成高税负一方亏损或微利时,则可以按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来提高高税负方的产品成本,最终达到减少高税负企业利润的目的。
综上所述,关联方可以单一采用或是综合采用各种方法来操纵内部转让的定价,造成赢利企业不赢利、亏损企业不亏损的假象。总体上看,在我国的跨国公司进行转让定价的最重要特征是“逆向避税”,即跨国公司往往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去实现,最终达到减轻跨国公司集团总税负的目的。
四、采取措施防止跨国公司国际避税
1、不断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一是增加若干可行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把国际惯例中认可的利润法作为现有方法调整的后备手段,充实到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体系中去;同时对某些应税交易项目,还可以借鉴美国的“安全港”核定法,对不能实行“安全港”标准的,也要设立主要产品行业的资金回收率、成本利润率等全国或地区标准,使税务机关有统一的征税依据。二是增加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要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做法,在实施细则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灵活地进行合理的转让定价调整。三是进一步细化现行的调整方法,对税法所说的调整方法在适用范围和计算公式方面作详细的补充与完善。
2、着力细化关联企业申报制度
对转让定价行为的审核,主要是依据1993年起就开始执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内容,但该申报表的内容太粗糙,仅仅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大项和年度交易额,具体的交易明细和小项无从得知,税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关联企业的具体交易情况。今后要对关联企业的申报项目给予细化,特别对国外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履行的职能、采取的定价方法、主要产品市场等方面予以详细的说明,对其关联交易是否经过避税港中转要给予列举,并对每年企业注册资本与从境外借贷资本的比例予以详细说明。
3、大力打造高素质的人员队伍
国际上反避税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都在机构、队伍建设方面建设得较好,我国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一是设置转让定价问题专业处理部门。相关部门应设立税务、会计、经济或法律等专业部门或机构来处理转让定价问题。日本建立了自上而下的专门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国税厅设有专门的情报调查科,在人才培训方面,日本有一整套严格的训练内容。二是加强对财税审计人员的培训。每年都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国际贸易、金融、税收会计、审计等方面培训,将培训合格的人员放到基层岗位上锻炼,经考察合格后方可从事国际税收工作。
4、不断完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一是要明确转让定价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转让定价除了会计调整外,还要处以大数额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转让定价行为,与逃税行为没有实质区别,既要调整又要处罚。税法必须明确违规责任和惩罚措施,才能保证已有禁止性规定的有效遵从和法律的严肃性。二是加大对不提供必要交易资料行为的处罚力度。要进一步明确从事关联交易的相关纳税人保管和提供相关信息和凭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给予关联交易额一定比例的处罚。三是加紧制定转让定价问题处理的上诉法规,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基本是空白,亟需填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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