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定位,大体是指在特定经济社会背景下,通过将经济法嵌入一个国家整体的法律系统中进行研究和考察,从而回答经济法的性格确认、个性辨识、关系界定、价值取向以及其功能认定等问题。经济法的定位问题,贯穿于经济法研究各个体系的始终。
我国经济法的体系形成较晚,对于经济法定位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而经济法的定位问题是研究经济法的基础与前提理论,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现今状况下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定位问题的各种争论。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转型,经济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虽说经济法学者在一些问题上有着共识,但在经济法定位问题上的争论却从未终止。当下我国经济法学者对于经济法定位争论的理论主要有:李昌麒的国家干预论、刘文华的经济管理——协作关系论、杨紫煊的国家协调论以及漆多俊的国家调节论等主流理论学派。这些理论争论的焦点大多在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上。关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法,具有社会性。缘由在于经济法是国家通过创设法律来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相关法律,作用于矫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自身不足与缺陷,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另外,在经济法本质属性问题上,还存在着公法说和独立于社会法的第三方法说。
笔者认为这些理论大多只是阐述了经济法定位的一个或几个方面,并且其本质缺陷在于国内学者将我国的经济法定位放在了与西方经济法的对比上,套用了属于西方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经济法定位,所以这些理论并没有准确回答出我国经济法的定位。为了回答经济法定位争论之缘由所在,我们有必要将西方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即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方面的背景进行综述,找出西方经济法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进程与我国经济法在这两者背景下的不同之处,进而找出我国当下对于经济法定位问题争论不休的主要原因。
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为背景进行考察的原因
市民社会,意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的规则,以自愿为前提、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以及议政参政活动的生存生活领域,它是社会成员生活的一部分私域和非官方公域的综合,具有明晰的私人产权、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对于政治国家,存在着许多种不同的概念和定位,笔者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最能体现政治国家的本质特征,即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是集合了全体人民共同要求和共同意志的,同时具有最高权威,行使国家权力的意志共同体。政治国家主要具有这几个特征:主权性;公共性;组织性;强制性。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各自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高度的糅合以及分离,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它们是社会矛盾在社会发展模式层面上的集中体现。具体来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长期在矛盾中共同发展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民社会是以国家确定的经济发展模式为基础来实现社会资源的自由流动以及私有权利不断扩大而形成的私域;市民社会主体间必须遵循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倡导法治;政治国家在对私有权利不断承认以及对公有权力不断限制的发展过程中,市民社会才有了长足的进步。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矛盾中促进和发展是法律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经济法定位问题是探寻经济法本质属性的理论,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形成经济法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背景之下,找出经济法定位问题争论不休的根本缘由所在。
西方经济法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背景下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经济取代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经济后不断发展的产物,也是西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不断在矛盾中发展和进步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下新型资本主义阶段。这三个阶段是由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向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过程。经济法的出台正是为了适应这种经济模式发生的转变。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的市民社会背景
如上所述,西方的市民社会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古代市民社会、现代市民社会和当代市民社会。笔者认为,应当将这个三个发展阶段看作一个整体,从整体去分析把握整个市民社会形成到发展完善的过程,从其中找出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古代市民社会起源于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的城邦制度。此时的市民社会处于初级形成阶段,当时的经济也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因此没有形成相应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随着欧洲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封建庄园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发展模式的确立,在这一时期也并没有真正形成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所依托的商业经济。中世纪过后,封建制度逐渐衰落,给了市民阶层和商业经济极大的发展空间,促使了资产阶级的产生。由于封建制度的根深蒂固,资产阶级在兴起之初并没有取得很好的发展空间,处处受到了压榨和剥削。因此,资产阶级迫切的想改变自身的政治地位以及不利的经济发展环境,于是资产阶级革命随即爆发,改变了社会阶层的构成。此后便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并建立起了以商业经济为主导的资本主义经济模式。而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也在这个时期有了真正的雏形,它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在调整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伴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结束,资本主义经济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制度也逐渐发展成熟。在这一阶段,市民社会获得了与以往任何社会阶段都无法比拟的权利进步和发展空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运行息息相关,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控制和支配国家的力量,国家在这个时候已经成了市民社会寻求自身发展的工具。在社会经济和市民社会力量的推动下,第一部真正完整的经济法也诞生于这一时期。这就标志着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西方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国家背景
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实质性权力。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是完全开放的状态,几乎任何经济个体和经济行为都被认可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方式,市场的管理有很大的缺陷。资产阶级认识到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调控经济行为,经济法由此开始形成。因此,西方经济法的产生是以资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宪政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的,即以资本主义宪政国家为背景和基础。资本主义宪政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之后,其萌芽在于西方封建制度中后期资产阶级的产生,他们迫切想要改变自身的政治地位,取得更好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政治环境,从而通过合法选举或者暴力革命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以宪法和宪政的方式确定了自己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在几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市场垄断现象后,资产阶级国家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个时期凸显了市场失灵导致的垄断对于经济发展的危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也日益加剧。因此,西方宪政国家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干预市场经济,改变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完全开放导致的诸多问题和矛盾。德国制定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成文经济法,标志着西方宪政国家通过制定成文法规范市场行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爆发了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导致了严重的市场失灵,西方国家开始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消除资本主义经济矛盾。在这以后,西方宪政国家的经济职能有了空前的提高,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作用也日益显著起来。从上述经济法作用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不难发现,西方经济法产生并发展的政治国家背景是以资产阶级掌握国家实权,通过制宪确定统治基础并实行宪政为前提和背景的。
我国经济法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背景下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时间相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晚了许多,是伴随着国家、社会、经济一元化关系模式向国家、社会、经济三者关系相互分离的转型而产生并发展的。
(一)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市民社会背景
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国家和社会长期处于一元化的模式之中,国家通过权力控制和影响着社会、经济、个人,市民社会在这样的环境中是没有生存空间的,因此,我国并没有形成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我国的资产阶级萌芽兴起之后,虽然市民社会也有了开始兴起的势头,但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和长期的社会混乱局面让市民社会很快沉寂了下去。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实质意义上仍处于一元化的模式当中,国家和政府对经济的发展采用指标和命令的方式加以限制,市民社会在这一时期仍然停滞不前。我国的市民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开始形成是在改革开放之后。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并发展起来,我国经济的发展正式与世界接轨,经济主体的地位和自主性有了明显提高,市民社会和经济法在这一环境下同时产生。我国经济法和市民社会的发展不过几十年的时间,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显著的差距。现今,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作用日益突出,这与完善的市民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我国要想更好地发挥经济法调控市场经济的作用,减少政府对市场和经济的干预,就必须处理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政府的关系,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
(二)我国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国家背景
我国是一个长期处于封建专制制度、具有浓厚国家主义传统的国家,我国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始终缺乏产生经济法的政治国家前提。新中国成立以后,前期对于社会、经济的控制也是完全性质的控制,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模式,支配着经济发展和运行的模式,这与同时期的西方宪政国家相比,无法形成经济法运行和作用的政治环境。现今,我国完善了宪法,逐渐发展了宪政,法律体系相较之前也更加科学,经济法发挥作用的环境有了显著的改善。虽然我国宪政相较于西方发达宪政国家而言,起步太晚,宪政建设也相较落后,但是,只要走在正确的道路上,不断完善和发展宪政,与时俱进,形成完善的经济体制,我国的经济法自身也会发展完善并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结论
通过对比我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背景下各自的形成和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和西方经济法在形成和发展道路的选择上存在着显著的差距,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学者对于经济法定位问题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所在。对于经济法定位争论问题,笔者认为,学术界应该看到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与西方经济法的差距,促进和改善经济法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发展,并且坚决不能套用西方经济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来解释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