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时间:2021-03-03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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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凭借其特殊性质及作用,决定了其在现代经济中处在核心地位。近年来,普惠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不断推广,并很好地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新形势下,推动金融服务向农村弱势群体倾斜,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对促进现代农业的转型升级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从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的意义出发,然后对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对策,包括创新农村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优化农村普惠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进行保险试点,建立多元化普惠金融机构,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政策法律监管,为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近年来,普惠金融得到全球众多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社会针对普惠金融展开了全面的研究与推广。众多研究机构基于对普惠金融实践经验的全面汇总提出,普惠金融有赖于国家政府在政策、基础设施上扮演主导角色,有赖于金融机构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产品,诸如储蓄、信贷、支付、证券等,做到在创造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保持平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多年来也收获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积累了大量的发展经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进一步引导金融资金普及农村,并建设全面广泛、可持续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然而,我国要实现普惠金融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本文拟对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分析。

一、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的意义

根本上而言,普惠金融服务即为组织开展可让人人都可享受到现代金融的一系列好处的金融活动,“普惠金融”最初是由联合国在2005小额信贷年提出的,普惠金融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其基本形式包含小额信贷、小额金融、农村金融,还包含储蓄、信贷、支付、证券、外汇等金融产品、服务,且并不以信贷或资金支持为唯一标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并表现出发展思路滞后、弱势人群弱势产业众多等特征。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首先,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可促进“三农”经济发展。近年来,全球经济总体进入下行周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特别是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全球经济受到了极大冲击。在瞬息万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不断加大“三农”投入和帮助农民增收都面临着不小的难度,过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拼资源拼消耗的道路已走不通,为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致力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便是其中一项举措。通过这一举措,有助于营造出更为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强调充分结合“三农”实际,推动一系列金融资源的优化整合及协调划分,从而为“三农”领域薄弱环节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降低金融服务门槛,进一步推进农村地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可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历经多年来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收获了瞩目的成效,配套政策体系不断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改革创新,农村融资环境及结构不断优化,农业农村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与此同时,农村金融创新发展仍旧面临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的影响,农村金融供给还难以充分满足农村、农业、农民不断增长的多元化需求。结合金融发展理论而言,发展中国家大多面临“金融抑制”问题,也就是因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滞后及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严重抑制了经济发展(1)。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并不断建设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所以,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过程中,还可有效激发广大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得到逐步完善,进而不断向更包容、更全面、有竞争力的方向发展。最后,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可促进改善农村民生。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初衷是为了减少城乡经济及收入差异、不平衡,进一步改善农村民生。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7月30日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当前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较大,我们遇到的很多问题是中长期的,必须从持久战的角度加以认识,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国内大循环为主体”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扩大内需,而我国扩大内需的重要领域就是在农村。结合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情况而言,很大一部分农民、经济实体还难以得到金融资源支持,有的因此不得不转向成本较高的民间融资,进而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他们的生产生活压力。而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初衷。所以,推进建设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民获取到更为公平、便捷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满意度,是现阶段金融从业者,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所需肩负起的一项重要职责。

二、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问题

(一)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性有待提升
现阶段,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仍旧仅限于提供存款、汇款、贷款等常规业务,鲜有涉及与现代金融发展相衔接的保险、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因为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开发难以跟上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脚步,广大农民、中小企业及个体户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使得个人、企业发展受到极大制约,进一步影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金融产品开发后要投入不少的资金进行宣传推广,一些金融机构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往往会选择减少对开发产品的宣传推广,而大多数客户在不了解产品具体信息,以及对产品优劣势不明确时必然会失去对产品的办理兴趣,转而选择其他的产品,如此将进入一种恶性循环。
(二)农村普惠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
现阶段,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存在生态环境不佳的问题。首先,农村金融配套服务设施不完善。长期以来,农民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使得他们贷款难,因此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农村信用体系、提供政策性担保,是解决农民抵押物或质押物不足的一项重要手段。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村仍未构建起健全的农村信用体系,这将对信用贷款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另外一些农村地区虽然设置有政策性担保公司,然而却存在管理者积极性不高的情况,进而也对农村普惠金融生态环境优化造成不利影响。其次,农村普惠金融政策引导、支持有限。农业生产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于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他们一些优惠政策。虽然当前针对金融机构颁布有贴息、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然而前者会影响市场信号,并非长久之计;而后者由于以“涉农”的宽口径执行,会影响金融机构切实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并造成金融机构向风险偏小的农村基建等项目靠拢。
(三)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缓慢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缓慢,且主要表现为:首先,保险范围狭窄。现阶段农业保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而诸如蔬菜、杂粮等经济作物和特色养殖则还没有纳入进财政补贴范畴,这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我国农业的转型升级。其次,保障标准低。就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而言,我国各级行政区划分别承担着不同比例的保费,而由于县级财力有限,县级比例无法补贴到位,补贴通常以低档为基准,难以满足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转移,导致参保面不高及保险额度低。
(四)金融机构的农村市场参与度较低
据国务院发展中心“农村金融需求与农信社改革调查研究”课题小组调查结果得出,农民可由正规渠道从正规机构贷款的数额十分有限,以此表明了当前农村金融的供给需求度不足。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设置的金融机构网点或者安装的ATM机普遍不足,乡镇地区仅设置有农信社、储蓄行的网点,而对于一些政策性银行则仅在县域设立有服务网点。整体而言,政策性银行虽然在县域设立有网点,然而网点却很少,且农户业务偏少;农信社虽然是与农村市场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机构,然而因为近年来改制成农商行后,逐利性呈显著提高趋势。
(五)农村普惠金融缺少法律监管
因为农村农业贷款分布相对分散,加之民间贷款相对隐蔽,以此造成对于农村农业贷款的监管存在不小的难度。这同时也制约了对金融机构发展的正向引导,也难以有效地打击对农民风险大、不利于普惠金融事业发展的民间贷款行为。另外,现阶段我国缺乏与保护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农村普惠金融有序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创新农村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
首先,地方政府应结合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际情况,打造科新创性的金融产品,逐步开拓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而不局限于某些个别地区。转变以往趋于单一的贷款模式,结合不同客户的实际需求推出有效针对的金融产品,比如针对一些尚在追求生活基础设施的群体,推出买房、家用电器等贷款产品;针对一些处在中老年阶段的群体,推出基金理财、养老医疗等金融产品。总的而言,应充分结合客户的实际需求,设置紧随时代步伐的创新金融产品,并制定科学配套的管理条例,为其提供有力依据,推动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安全化、合理化运行。其次,转变过去提供单一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在提供存款、汇款、贷款等金融服务的同时,还应结合客户的多种不同需求,比较时下市场中相对受推崇的金融服务,并加强投资、宣传,在开展好全面系统的客户调查及回访工作的基础上,推出一系列既与现代金融发展趋势相符,又可满足客户实际需求的金融服务,从不同方位、不同层次挖掘金融市场的更大潜力。因为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所以金融机构应切实从农民角度出发,注重对农民利益的有效维护,不断开拓创新,推出在可承担风险范围内的实用性业务,提升不同主体手中资金的有效利用率,保障金融服务双方的信息对称,真正意义上提高农村普惠金融的服务水平。再次,农信社与农商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明确服务农村的遵旨,依托创新金融产品,以提升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占有份额。比如,在研发信贷产品过程中,应设计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符的贷款年限、还款期限等,另外还可借助电子商务探索供应链金融,并推出农产品订单抵押贷款等。又如,202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其中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为此,地方政府可推进改善对土地占有权的保障,让农户可通过土地抵押获得贷款,切实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
(二)优化农村普惠金融生态环境
首先,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恶意“逃”债、“废”债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涵盖多个不同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此打造“黑名单”数据库,将失信、违约、违法主体纳入数据库管理,在后续优惠政策提供、经营许可、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甚至取消,提高广大农民的金融素养、信用意识(2)。其次,法院在追求结案的过程中,还应当关注案件执行情况,真正意义上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针对存在抵贷资产的案件,应第一时间执行拍卖处置,便于新接手企业投入运行,使土地、设备等资源可尽快创造效益。
(三)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进行保险试点
首先,地方政府应提供更有力的扶持,鼓励引导农民主动参保,调动农民参保的主观能动性。颁布对农业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险的优惠政策,结合地方农业产业的实际情况,对其他相关种植养殖业保险提供相应额度的保险补贴。同时,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运行,基于对区域经济产业结构的科学调整,使农业产业朝正确方向发展,适当扩大农业产业保险服务范围,构建产业导向型农业保险体系(3)。其次,因为风险的未知性、不确定性,使得农业保险市场运行面临着不小的发展瓶颈。传统的中小型保险公司仅凭借少许的几个百分点作为保险费收入是远远不足以承担赔偿的。针对这情况,中小型保险公司可尝试引入再保险的形式,以实现对风险与成员保险公司的有效分离。另外,还可引入多主体承担的方式,以达到降低保险风险的目的。即为不将保险、信贷仅视作独立的个体各自承担风险,而应以降低风险为前提去挖掘更理想的合作方式。比如,可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将参保作为农民获取农业贷款的前提,以此便可将直接主体纳入承担风险的范围中。
(四)建立多元化普惠金融机构
首先,由国开行、农发行组建政策性金融服务机构,为相关不吸储或吸储能力有限,但发展良好且反馈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同时鼓励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民间资金向农村生产经营活动流入,有效转变农村地区资金不断外流的情况。其次,大型商业银行有着雄厚的资金,丰富的业务经验,去开展农村业务。然而因为农业贷款额度偏低、风险较高,为控制成本,大型商业银行可通过联合贷款、打包贷款等形式,为相关较具规模的农村经济体提供金融服务。再次,诸如农信社与农商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了解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运营灵活,尤为适宜为农村经济体提供金融服务;加之农信社与农商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在农村网点布局广泛,支农是其一项重要责任。因此这些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深入农村,挖掘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潜力(4)。然后,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移动金融服务发展创造了良好契机,这将很大程度上解决在农村设立物理网点受地域限制及成本高的问题。所以,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互联网的推广力度,通过互联网金融,以为农产品上乡、各种生活用品下乡创造有效便利,进而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五)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政策法律监管
首先,建立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监管制度。针对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中存在的监管主体单一、职责模糊等问题,应当制定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体,金融机构内部与行业自律委员会相结合的监管机制。鼓励各方资金积极加入到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中来,并且建立完善监管框架,确保其与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类别的充分衔接,对于各种金融机构开展科学针对的监管,实行银监会、中介公司以及自我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保障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5)。其次,结合地方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实际情况,紧随农村金融改革脚步,推进农村监管制度的有效创新,对实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新目标,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以弥补地方农村普惠金融监管法存在的不足。比如,部分县域农商行与农信社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内控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为此应推进建立完善内控监督机制。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旨在为农村贫困群体、低收入群体提供服务,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公平平等,近年来我国在为建设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开展了不断的研究探索,并收获了显著的发展成效。但当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仍旧面临诸多问题,因此,必须要立足于实际,明确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的意义,全面分析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发展面临的问题,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对策,包括创新农村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优化农村普惠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进行保险试点,建立多元化普惠金融机构,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政策法律监管等,积极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心田,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研究[J].北方金融,2016(11)
[2]李均锋,邱艳芳.农村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效果评估[J].中国农村金融,2018,15(09):10-12
[3]付正丽.监管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J].中国农村金融,2015,23(15):21-22
[4]刘克崮.增加金融供给创新服务模式[J].中国合作经济,2019,381(02):27-27
[5]孟晓华,乔璐萍,刘莉.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实证分析——以汉中市为例[J].西部金融,2018,10(06):70-76
[6]冯燕.金融助推乡村振兴战略需“五指成拳”[J].中国农村金融,2019,11(12):33-35
[7]周心田.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研究[J].北方金融,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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