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政部于06年对原有的会计准则进行修订,颁步了《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准则体系的接轨和趋同。由于近年来,资本市场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新准则难免会在运行过程中彰显弊端。笔者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论述,在看到其优点的同时,揭示其运行中暴露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利弊;改进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之利
1、充分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更加注重实质意义:首先,投资方核算方法的选用,不应仅以投资份额的大小作为选择的依据,而是更加注重其对被投资方所拥有实际权力的大小。其次,成本法下,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是两个法人主体,只有投资方实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体现投资方的权利和地位,投资方不受被投资企业净损益的直接影响。最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从而更真实地反映企业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2、科目规范更加明确
为了更充分更真实地反映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和特点,亦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增加报表的可读性,《企业会计准则》中引入“金融工具”这一概念,并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准则,如图1所示。
图1科目及准则变更示意图
3、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更简便易行
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这一明细科目。在权益法下,初始实际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此规定异于旧准则下的每期平均摊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利润调节的现象。
4、为会计信息的质量提供保障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中予以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禁止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杜绝了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进行利润调节的可能,从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5、避免母公司利润的虚高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异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旧规定。母公司无法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净损益确认收益进行利润操控,从而避免了母公司的利润虚高。
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之弊
1、公允价值的引入使会计核算工作面临挑战
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又有其本身的缺陷。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主观确定的效用价值,具有随意性和主观性,是否公允很难确定,且难以形成一致、稳定的衡量标准,在资本市场并不活跃发达的我国,容易造成市场混乱,引发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2、核算方法的选择过于强调表决权比率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取,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权力大小起着关键作用,而权力大小的客观标准是投资表决权。拥有20%—50%的表决权象征着重大影响而缺乏控制能力的地位,适用于权益法进行核算。但事实上,投资方即使拥有低于50%的表决权,由于企业股权分散以及企业间关联关系的存在,投资方之间通过契约建立企业同盟,控制被投资企业。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企业可利用低于50%的表决权否认实际控制地位的存在,从而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核算方法,避免合并报表的编制。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将各公司的投资比例加总,其和应为100%,将投资行为产生的正负商誉抵消,从而准确核实投资方的投资比例,确认其投资地位,选用正确的核算方法。
3、投资收益与实际现金流不一致
由于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往往是在次年才进行分配,因此造成投资方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与实际现金流入不一致。如果被投资企业长年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则这种不一致将长期存在且因累积而日益严重,而导致投资收益偏大主营收益偏小的财务状况。因此需要投资方明确区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未实现的投资收益,在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使投资收益与实际现金流入切实匹配,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为报表使用者做出合理决策提供服务。
4、导致重复计算利润
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产生的留存收益中包含了留在被投资企业至少10%作为盈余而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份额。假设被投资单位将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净利润全部用于现金股利分配,将导致投资企业至少重复计算被投资单位(10%*投资比例)的利润。
笔者认为应将权益法下核算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可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下增设“权益法待实现利润”和“权益法已实现利润”两个明细科目。前者记录按照权益法核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并且禁止对该部分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和进行利润分配。当投资方收到现金股利时,才可对此提取盈余公积,并将收到的股利金额与提取盈余公积的差额转入后者的明细科目中。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权益法待实现利润”余额全部转入“权益法已实现利润”明细科目中。这样的账务处理方法避免了投资方重复计算利润重复提取盈余公积的现象,对可支配利润与不可支配利润进行了合理的区分,从而有利于报表使用者进行合理的决策。
5、对交叉持股的处理易滋生资产泡沫
交叉持股是不同企业为了达到特殊目的而互相参股的现象,交叉持股使得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增强了企业之间的相关性,并且被一些企业利用,通过循环交叉持股掩盖其控股地位。在利用权益法对交叉持股的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重复计算利润的现象十分严重,极易滋生资产泡沫。由于泡沫性牛市交叉持股的利润膨胀不以价值增加为基础,因此这种互动性上涨总有尽头,一旦其中一家公司出现大额亏损,“多米诺骨牌”似的群体性下跌就会成为可能,从而造成整个股市泡沫的破裂,股市资产大幅贬值。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2008.12.
[2]《企业会计准则2006》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