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宁夏平罗县宝平村[由于调查信息涉及较为敏感,为了保护当地隐私,我们化名该村为宝平村。]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和访谈发现,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触角伸入农村后,高利贷现象仍然存在。这和人们通常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的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后可以抑制高利贷的推论不吻合。通过进一步研究我们发现:农村信用社和高利贷者基于各自的利益形成合谋关系,而不是竞争和替代关系。某种程度上国家支农政策成为高利贷得以生存的温床。一方面,成为高利贷放贷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和保证;另一方面,农民收入的稳定与增长使资金得以及时回流,高利贷借贷过程得以持续。在这些发现的基础上,本文对当前国家的支农政策做了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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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高利贷在中国社会有较长的历史,这一经济活动长期伴随人们的日常生活存在。高利贷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信用的基本形式,但是高利贷的风险较高,往往导致农民家破人亡,因此成为历朝政府打击的对象。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高利贷在我国很多地方又死灰复燃,并有日趋蔓延之势。温铁军(2001)对全国15个省,24个市县,41个乡村进行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85%。高利贷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虽然人们普遍对高利贷持批判态度,政府也制定了严格的法令和政策限制高利贷发展,但是高利贷仍然长期存在,尤其是在偏远农村更为普遍,给经济、社会带来诸多影响。
2006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着力解决“三农”问题。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并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08)其中,农村信用社成为国家支农的重要通道,国家通过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放力度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解决农业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期望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替代高利贷,抑制高利贷的滋生,并进一步达到消除高利贷的目的。然而,高利贷现象仍禁而不绝,甚至顽强扩张。陈柳钦(2008)的调查结论显示,当前我国农村高利贷有8000亿元至1.4万亿元。这使得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它,对高利贷的运作机理进行深入研究。
在以往的研究中,信息不对称是分析高利贷现象存在的一个重要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因此成为后人研究发展中国家高利贷现象产生原因的最主要阐释理论。按照该理论的思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其在给农民贷款时面临巨大风险。这样,正规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触角不会伸入农村。这使得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给高利贷的生存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高利贷者盘植于农村社会基层,对当地整体情况和农户的经济状况等较为熟悉,拥有更多的地方性知识和信息获得渠道,比正规金融机构在贷款时风险更小、更有优势,对正规借贷形成了“挤出效应”。(阿克洛夫,2006)按照这一思路,当正规金融机构的触角深入农村时,就与高利贷形成竞争关系。由于正规金融机构资金更加丰富,而且能以更低的利率向农民提供贷款,因此更有优势,最终将替代高利贷。
这一理论在很多情况下都具有解释力,逻辑清晰。然而该理论的前提预设是正规金融机构与高利贷者是竞争性关系,该理论没有考虑到正规金融机构和高利贷之间是否会共谋呢?当前提假设变为两者是共谋关系时,情况又会是怎样的?这是本文力图研究的问题。
在以往农村高利贷问题的研究中,许多学者都提出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使其替代农村高利贷,为农民提供直接的资金供给。这种观点显然将政府的支农政策看成是遏制高利贷的利器。但是,这一说法没有进一步追问国家的支农政策是否会被高利贷者或政策实施主体——正规金融机构的合谋所利用,国家政策是否会成为高利贷滋长的温床。
综上所述,本文力图通过对宁夏平罗县宝平村的实地调查,理清正规金融机构和高利贷之间的复杂关系,并且将国家政策这个因素纳入到对高利贷问题的具体分析框架中,分析在国家政策背景下的正规金融机构、高利贷和普通农户(借贷者)三者之间的互动机制。笔者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研究更清楚地反映农村高利贷现象的真实面貌,便于了解此种社会现象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为今后更有效地解决农村高利贷问题,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措施提供借鉴。
二、对高利贷的界定
关于高利贷的界定现在学界并没有统一标准,而且界定也比较模糊。在传统经济学中,并没有针对高利贷的专门定义,因为经济学认为利率本来就是浮动的。中国人民银行虽然从量的角度给出了高利贷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1月所颁布的文件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标准的,就属于高利贷行为,属于取缔和打击的范围。(高石钢,2011)],但是该界定并非纯经济的界定,而是为了打压高利贷而给出的一个操作层面上的定义,具有很强的规范性色彩。
在本文中,我们将高利贷定义为利率在道德上超出人们可接受范围的放贷行为。对于什么是可接受的利率,随时间、地点和人们认知的不同而变化。需要注意的是,该定义并不表明本文是对高利贷问题的规范性研究。本文是针对高利贷这一带有浓厚道德意味的事物进行的实证性研究。
三、资料来源与背景情况介绍
3.1国家政策背景
为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作用,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办法、措施,促进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的开展。同时,为缓解农村信用社,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紧张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初对农村信用社发放了150亿元支农专项再贷款。
2010年,国家为推进农村信用社的工作,规定农村信用社执行比大型商业银行低6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据估算,截至2010年9月末因优惠存款准备金率而留存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约4608亿元。
近年来,按照向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2010年春耕旺季,国家对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调增支农再贷款额度100亿元。同时,对涉农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2010年以来,累计对办理再贴现的涉农票据、中小企业票据占比较高的地区调增再贴现限额410亿元。
为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2010年9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正式建立考核机制,明确了考核程序、考核条件和激励政策,并确定按照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力度的大小进行系统评价和分类扶持。
.第二部分.
3.2调查方法与调查地背景介绍
我们这次调查的地点位于宁夏平罗县宝平村,因为调查内容较为敏感,为了保证村民的正常生活不被影响,在本文中将其化名为宝平村。该村位于宁夏平罗县,而宁夏平罗县不仅是宁夏第一产粮大县,对于维持宁夏乃至国家的粮食供应都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国·平罗网)该村位于宁夏平罗县城东郊,辖8个村民小组,528户,2100人,人均耕地0.8亩,村民的年人均收入约5400元[该村的详细情况来自笔者对李村村支书的访谈。]。宝平村的村民大多以耕地务农为生,人均收入在整个平罗县农村地区属于中等水平。根据我们的调查,这个村子常年从事放贷的有2户,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村民也从事小规模的放贷活动。该村的村支书表示:“这些年,因为中央对农村的扶持,农民的收入都有提高。我们村的人均收入已经连续六年保持两位数增长了。”[资料来源于笔者对李村村支书的访谈。]这就为后文高利贷研究提供背景。
四、意外发现:农村信用社与高利贷者合谋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该村已经被平罗县的农村信用社覆盖到,该信用社80%以上的资金被用来进行农业贷款。但是宝平村的放贷者依然大量存在。这就引起了我们的好奇,为什么高利贷被正规金融机构取代的现象没有出现呢?我们发现,高利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来自于高利贷自家资金积累,而是来自正规金融机构,即农村信用社。高利贷者以低息从农村信用社贷入款项,再以高利率贷给普通农户,从中赚取高额利润。这一现象不是偶然,我们访谈的放贷者几乎都提到了这一资金来源。
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是股份制企业,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差额,因此,能否及时还贷关系到其是否能够正常运转和增收状况。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在银行体制内需要评比,评比关系到该信用社的荣誉和职员的升迁状况。评比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存款额、放贷效益、信用社利润。(郭家万,2006)综合这两方面,放贷效益以及贷款能否及时收回对于农村信用社极为重要。因此,农村信用社倾向于将钱贷给那些还款能力强的人。
放高利贷者除了务农,一般来说都有土地、房产,另外还做着买卖,家境较为殷实,人脉也比较广,相较于普通农民,他们的还款能力更强。并且,他们在银行“有关系”,可以较为容易地从银行贷到款项,因此,信用社更愿意贷款给他们。
从以上两方面不难发现,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是否真正支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否及时还贷,达到上级的评比要求。在访谈中我们发现,虽然国家有专项支农资金,并且也有严格的监督措施。但是高利贷者也是农业户口,家里也会有土地,从事耕作,符合贷款的要求,因此并不能进行有效限制,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国家支农资金流向高利贷者。
在访谈中,我们甚至还发现,有些信用社工作人员其实了解贷款者的高利贷身份,但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最关心的是能否收回贷款,并不关心这笔钱是否真正起到支农作用。保证及时收回贷款才是关乎信用社利益所在。因此,农村信用社将钱贷给高利贷是利益选择的结果。
另一方面,放高利贷者除了将自己经商获得的资金用作放贷资金以外,一个重头资金来源是信用社。这是因为该县主要以务农为主,经商获得的资金并不多,所以将经商资金作为高利贷的放贷资金远远不足,并且该县并没有很强大的宗族势力,可以提供持续的资金来源。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成了高利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个农村信用社覆盖3-4个村子,有较多的人需要银行贷款,而信用社的资金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得到银行利率较低的贷款,放高利贷者往往要给银行的信贷员“好处费”,一般是1000-5000元不等,根据贷款数额多少确定。这样银行的信贷员就从向高利贷提供贷款的过程中获取了较大利益。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高利贷在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某种程度形成了垄断,即由于一些放高利贷大户还款能力较强,付给信用社的好处费较高,关系较为密切,农村信用社一般只贷给这些放高利贷者,普通农民是从信用社和银行贷不到款的,被迫只能从高利贷手中获取较高利率的资金。一般银行的贷款利息比较低,这些高利贷给别人放贷的利息要比银行的利息高的多,一般达到40%-60%一年,80%的也有[数据来源于笔者对农户的访谈。]。这样,高利贷的人能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巨额利润。
所以,正规金融机构触角伸入农村后,并没有替代高利贷,反而与其形成合谋关系。
五、进一步考察:国家支农政策的非意料后果
由此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正规金融机构(在本次调查中指农村信用社)能够成为高利贷放贷者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呢?这实际上是国家政策的非意料性结果。2006年以来国家的政策向农业倾斜,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农业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成为支持农业、向农村提供资金的重要口径,为了贯彻“三农”的政策,持续加大贷款投放规模和资金数额。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信用社大批进入农村,广泛地覆盖农村社会。
由于国家的支持,农村信用社不仅伸入了农村社会,还拥有了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这为高利贷的进行埋下了重要铺垫。又由于信用社与放高利贷者之间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关系,这样,在这个过程中,银行资金就流入高利贷者手中,保证了高利贷资金的供应。只要国家的支农政策不变,银行的资金源头就不断;资金源头不断,放贷者就有了充足的资金来源,高利贷活动就可以进行下去。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发现该村高利贷的进行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以往的很多研究都认为高利贷是导致农民致贫,家破人亡的罪魁祸首。因为农民如果不能再规定的期限内还上借高利贷的钱,就不得不变卖土地、房产,变得流离失所。但是,在中国当前的政策下,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真正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农民没有权力买卖土地。农民也不能卖自己的房产,因为当前国家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抵押。如果是这样,那么当一个农民没有办法还借高利贷的钱时,他只有逃跑了。如果是这样,高利贷活动很难再持续下去。但是,是在我们调查的村子里,这样的场景并没有出现。大部分放贷者在提到款项收回情况时都表示“还可以,不错”,放贷者不仅能够很好的维持下去,而且规模还有扩大趋势。
这不禁引起了笔者的好奇,为什么高利贷在如此高的利息下仍能维持下去?农民依靠什么来及时还款,保证高利贷的资金回流呢?
在对放贷者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高利贷的还款率是极高的,一般按时还款率达到85%以上,即使是那些拖欠的借款也能在半个月之内还回去。高利贷一般都是放贷给一些普通的农民,主要借的也就是种子钱或者是花费钱,借贷时间多集中在冬、春季。借款数额比较小,一般是3000-5000元。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我们曾提到过宝平村的村民人均年收入在5400元左右,所以等到收成的时候,还上这些钱还是不成问题的。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一般农民都是在买种子的时节借钱,等到粮食收上来后就会立刻还上钱。这种稳定的收成预期保证了农民给高利贷还款会比较及时,因此,高利贷给农村信用社的还款也就会很及时,这保证了资金的及时回流,维持了资金链的稳定。使这整个环节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
那么,为什么农民能够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预期,保证及时还款呢?我们访谈的村子位于宁夏平罗县,宁夏平罗县是国家粮食储备库,始建于1996年,原名平罗县中心粮库。2001年3月,国家投资扩建,新建高大平房仓2万吨,2003年8月,上划自治区粮食局管辖,更名“宁夏平罗国家粮食储备库”。粮库占地面积65亩,仓容4.2万吨,现有固定资产2465万元,年经营粮4万吨左右,对于维持宁夏乃至国家的粮食供应都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国·平罗网)由于政策向农业的倾斜,国家不仅加大了向该县的资金支持,而且农产品价格提高以及粮食收购价格的增加也对农民增收具有促进作用。平罗县水稻和小麦都种植,抗灾能力比较强。农民生产出的粮食销路和农民收入都较有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就能及时还上高利贷的款项,保证了整个借贷过程的资金回流。
综上,国家支农政策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某种程度上却成为高利贷得以生存的温床。农民生活依然维持在高进高出(高利息贷款,高利息还款)的状态,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是低进低出(低利息贷款,低利息还款)的状态,而真正得益的却是高利贷与农村信用社的内部人员。
六、国家支农政策探讨
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本意是降低正规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从而使其触角伸入农村,抑制高利贷的发展,但是却成为高利贷滋长的温床。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值得商榷和完善。
此外,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这样的高利贷放贷过程存在极大的社会风险,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农民并没有对高利贷有极大反感,反而对政府以及同属体制内的信用社不满。他们没有将原因归结为高利贷抢了他们的贷款机会,而是将原因归结为银行的放贷政策和银行的放贷官员收好处费。
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受访者普遍对当地的高利贷持认同的态度。在这样的态度下,国家和普通农户的关系趋向于紧张。农户向银行贷不到款,对国家规定的贷款政策和银行内部官员的腐败有所不满,但是又没有渠道去解决这个问题,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只能求助于高利贷。
由此看来,国家的支农政策还有待完善与发展,农村高利贷问题的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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