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衍生品交易在当今金融交易中已经占有了较大的部分,对世界金融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本身的特性,对其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并不完善。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性质的甄别是对其金融监管策略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本文也主要是对此进行研究。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交易;性质
近年来,金融创新的在市场自由化的推动下取得了飞跃发展,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金融衍生品也开始频繁出现,并对金融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变革。从促进作用来看,它提高了金融业的创新效率,开创了金融服务的新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杠杆性风险,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譬如巨额亏损等的大量负面事件,以美国为代表的次贷危机的发展正是由于金融衍生品过度包装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其交易的性质进行深刻研究,以期能够合理使用金融衍生品创新。
一、金融衍生品的概念与类型
在1994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准则》,在其中,将金融衍生品的内涵定义如下::“广义而言,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标的基础资产或指数的价值”。
根据此概念,可以看出金融衍生实质上是一种价格不确定的资产,但它的价格又与其他相关资产的价格密切相关,且呈现出变化性。从种类来说,主要有远期,期货,期权和调期等几种产品类型。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性质
根据上述金融衍生品的定义可以看出,其交易双方的收益主要取决于相关资产价格的变化情况。以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以合约规定的价格进行买卖的期货这种衍生品来说,由于在合约到期时的市场价格与合约规定的价格往往是不一致的,是存在着风险的,因此其价格与风险都是不能做到精确估计的,存在着变化。
但从风险划分和承担的角度来看,与保险合同相比,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其实也是要对进行在资产交易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保险合同是类似的。但是如果从投机者与保险人的动机来看,却存在差别:投机者是要以风险为代价去追逐高额的收益,而保险人则是要大量发展投保人,从而分散风险。此外从交易的方式来看,在前文中已经指出,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性的特点,往往是很少的资金去购买几十倍的资产,其收益与损失的风险都要比保险大的多,从此来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性质更类似于赌博,只不过它是一种具有套期保值功能的赌博,而不是单纯的投机。
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对此
从上述分析来看,从规范上来说,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只有具有套期保值性质的时候,其发展才对金融市场具有一定的存在含义,如果说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其他实体性金融交易的密切相关,也就无疑从规范上来说是安全的。但如果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双方是出于对于未来价格的单纯的博弈,那就是有投机直说,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主要是看其交易主体的性质究竟是怎么样,但是在金融市场开放性的情况下,去判断交易主体的性质无疑是非常困难的,但这确实是判断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否规范的关键点。
从自由主义经济学所倡导的市场自由化的观点出发,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那么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商品的价格是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的。在自由主义经济学看来,金融衍生品交易也是如此,它应该也是市场交易的一种,只要进行适当的市场规范就行,而不需对其采取严格的监管。但是从干预学派的理论来说,它们认为市场是不能过度自由的,市场也收到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也不会是充分自由的,甚至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而此时就需要政府进行严格监管,对于金融衍生品也是如此。因此如果是从两者的观点出发来看,自由主义经济学下的金融衍生品的性质是认为其交易是可以被市场所自动调节的,在市场的调节下,交易双方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其价格答的波动完全是由于市场调节所致,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合同。而干预学派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存着的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失灵现象,它是一种赌博。
四、结语
从上述分析来看,并结合美国次贷危机带来的经验教训来看,金融创新虽是有必要的,但金融监管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尽管在这次危机中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受到广泛的质疑,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是在曲折中才取得发展的,在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只要通过经验教训不断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就一定能取得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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