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平衡的理念探讨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7-08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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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将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其重要内容,强调“逐步实现不同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现阶段主要是将一般公共服务(行政管理服务)、基础教育服务、公共卫生与基础医疗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基础科研服务、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公益性基础设施服务及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等纳入了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基本公共服务作为“纯度最高”的公共服务,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质也最强,因而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政府。但是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能力不均衡又直接导致了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无法实现均等化,因此有必要构建和完善财政平衡机制,通过均衡财政分配来实现区域间财政能力均等化,进而最终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均衡是“能力的均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结果的均衡”,“能力均衡”虽然不是“结果均衡”的充分条件,但是它是实现“结果均衡”的必要条件。财政平衡机制是确保地方政府具有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直接、最有效的杠杆。
分税制改革使得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得到改善,告别了包干制下无休止的政府间争端,但收入差异和支出成本负担的不同,以及收入种类划分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的不同,必然导致部分地方财政困难①,从而使得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受阻。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财政平衡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目前世界上财政平衡制度较完善的国家是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国。澳大利亚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较完善,其转移支付计算公式中考虑的收入因素和支出因素分别多达30多项和60多项,制度相当复杂,很难为其他国家所效仿;德国是通过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财政平衡的,规范的地方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是重要的平衡机制;日本通过地方交付税制度,将中央征税的一部分按照一定标准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来实现财政平衡;加拿大的财政平衡机制主要是纵向转移支付体系,通过自上而下的纵向资金分配方式实现地区间财力缺口的弥补,通过财力均等化进而促进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均等化②。考虑到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制度主要也是以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为主,本文将加拿大作为典型案例,重点考察来自加拿大的成功经验。
关于加拿大的财政平衡机制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加拿大本国以及北美财政学者的研究。如Shah、Boadway、Bahl、Bird、Vaillancourt等等③。加拿大财政学者、世界著名财政学专家Boadway详细介绍过加拿大的财政管理体制,并从经济效应和政治效应两个维度对其作了评价,得出的结论是:加拿大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解决了政府间横向和纵向财政失衡问题,有效改善了加拿大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促进了各地政府财政能力的均衡,为各地政府提供相当水平的公共服务创造了条件④。JunMa在比较加拿大与其他各国转移支付制度时,认为公式化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对均衡各省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较大作用⑤。RichardM.Bird指出加拿大政府间的财政安排虽然促进了区域公共服务的均衡提供,但却加剧了区域间的经济差距⑥。Jean-Tremblay通过分析加拿大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状况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分配状况得出加拿大分权化程度大幅提高的结论⑦。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关注过加拿大的财政制度,如倪平松、杨之刚对加拿大财政制度的介绍研究主要集中在转移支付制度上,其研究目的是为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借鉴经验⑧。王莹从加拿大财政平衡机制发展变革的视角指出中国应该学习其均等化概念,达到缩小区域差距的目的⑨。但国内大多数对加拿大财政制度的关注仅限于泛泛介绍或集中在其联邦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很少从横向均等化目标的政府财政平衡机制角度作深入探讨。王军领导的课题组对财政均衡制度的起源和概述的讨论中涉及了加拿大财政平衡制度⑩。本文旨在从中国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出发,重点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府财政平衡机制角度进一步研究加拿大的转移支付制度,剖析其运行中的平衡机理,并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评价其运行效果,以期进一步从中发现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加拿大的财政平衡机制
加拿大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由联邦、省、地方三级政府构成,各级政府间明确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是其财政平衡机制运行的基础。加拿大宪法规范了各级政府的事权: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社会公共服务、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事务,省级政府负责本省范围内的教育、健康医疗、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事务,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教育、市政建设和管理、社区规划等事务,对于某些外溢性较强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健康医疗等事务则由两级或两级以上的政府共同承担。加拿大税种繁多,联邦及省和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一般销售税,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65%及省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50%来源于这三项税收。而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之间就税额较大和税源较稳定的税种签订税收协定并确定分享比例,其分享比例大致为:个人所得税联邦政府占63%,省级政府占37%;公司所得税联邦占62%,省占38%;一般销售税联邦和省各占50%。由于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各省的分配比例不尽相同,在签订税收协定时作具体确定。
基于上述事权和财权管理体制,加拿大联邦政府集中了较大部分比例的财政收入,拥有较强的财政能力,而各省和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相对较弱,存在明显的财政缺口。同时,由于加拿大各地区之间尤其是三个北方寒冷地区在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导致了各地政府财政收入能力的不均衡。加拿大联邦财政体制主要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这种政府间纵向和横向的财政不均衡现象,从而保证各地公共服务提供能力的均等化。加拿大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其转移支付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加拿大的转移支付体系
资料来源:加拿大财政部网站。
从各个转移支付项目的发展演变历程和实施效果来看,均等化项目、社会健康项目和地区常规支持是加拿大发展最为完善和成熟的联邦资助项目,在整个转移支付体系中起主导作用,也是直接提高各地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影响全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的项目。鉴于此,笔者将这三大转移支付项目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一)均等化项目(EP)
均等化项目是联邦为解决省际财政能力不均衡、缩小各省财政能力差距而设计的无条件转移支付项目,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它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联邦和省政府之间签订的“均等化和税收出租协议”(11)。在协议中各省将征税权出租给联邦政府,由联邦代征各省相关税收,同时联邦每年给各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以弥补各省的损失。1982年均等化项目被载入宪法,并规定联邦和省政府应该“致力于通过均等化项目的实施确保省政府在比较合理的税收水平下有足够的收入来提供合理的公共服务”。
均等化项目的支出总额及其在各省的分配比例是通过立法公式计算得出的。其计算方法的参照标准进行过多次变更。1961-1980年采用10个省的平均财政能力为参照标准,1982-2003年选择5个中等财政能力的省作为参照标准,2007年至今则重新恢复了以10个省的平均财政能力为参照标准的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包含三个主要步骤:其一是计算出各省的财政收入能力,这主要是通过测量每个省的代表性税收财政能力得到的;其二是确定全国标准财政收入能力,它是根据10个省平均财政能力确定的;其三是将各省收入能力与全国标准收入增长能力进行对比。用公式可以表示为:只要该省财政收入能力低于标准财政收入能力,即可获得均等化项目资助,其资助数额为两者缺口。如果财政能力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将不能获得均等化项目下的资助。
均等化支付公式中关于税基的计算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最初的均等化项目只通过三个税种计算税基: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和遗产税。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所涉及的税种发展到了33种,由于操作相当复杂,2007年新的均等化项目选用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和自然资源税5个税种计算税基。各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50%的资源收入计入财政收入能力的计算,即在计算转移支付数额的公式里确定税基时,各省既可以选择除去50%的资源收入,也可以选择完全除去资源收入。从图2中可以发现资源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省份一般会选择将资源税完全排除的计算方式,而资源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省份一般会选择将资源税排除50%的计算方式。
2007年以前,加拿大均等化项目数额确定后是以三年移动平均的方式分配,2007年改为三年移动平均和滞后两年发放的方式进行转移支付。以2005年为例,如2005年获得转移支付总额为100万美元,则2007年度支付50万美元(占比50%),2008年度支付25万美元(占比25%),2009年度支付25万美元(占比25%),如表1所示。这种支付方式为各省准确预测各年度财政收入提供了便利。由表2可以看出比较富裕的省份如阿尔伯特没有获得均等化转移支付,英属哥伦比亚、萨斯喀彻恩及纽芬兰等省则由于财政状况的提升而逐步失去均等化转移。其他相对较为贫困的省份则获得较大的转移支付,这显然是有利于财政能力均等化的。

(二)加拿大的健康和社会转移支付(CHST)
健康和社会转移支付是加拿大最大的转移支付项目,由于联邦政府根据相关法案对资金使用的方向、用途作了限制性规定,因此CHST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一般而言,专项转移支付从性质上来说,并非直接是为了实现横向均等化目标,但从各国实践我们也可以发现,指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通过资金使用方向、领域的限制和规定,完全可以间接地起到均等化作用。加拿大的健康和社会转移支付,其主要目的正是要通过联邦政府在财政上支持省和地方的健康、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项目以实现这些领域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目标。因此,笔者将其视为加拿大财政平衡机制的组成部分。由表3可以看出,在主要转移支付项目中健康和社会转移支付数额最大。

CHST最初是由1961年实行的“加拿大援助计划(CAP)”演变而来的。1977年又建立了既定项目筹资计划(EPF)。各省统一得到13.5%的个人所得税和1%的公司所得税的税收返还。1996年CHST计划开始全面代替CAP和EPF项目,其主要由加拿大健康转移支付(CHT)和加拿大社会服务转移支付(CST)两大项目构成。
CHST以人均标准计算,所有省级政府都可获得一定数额的CHST转移支付。其转移方式有两种:一是税收转移(taxtransfer),即联邦政府将联邦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3.5%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1%让渡给省级政府,专项用于健康和社会项目支出;另一种转移方式是现金转移支付(cashtransfer),即由联邦政府直接拨付,总量标准由联邦政府制定。现金转移是为了补足省级政府在得到税收转移后仍存在的资金缺口。表4给出了CHT和CST在两种不同转移方式下所得到的补助金额。

其中CHT转移支付主要是用在健康卫生医疗方面,为了确保加拿大居民公平享有健康卫生服务,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CHT以每年6%的速度增长。CST则主要是用来资助初等以上水平的教育事业、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儿童教育及发展等方面,且相关法律规定,到2013-2014年之前,对CST的投入每年要以3%的速度增长。表5和表6分别反映了CHT和CST转移支付在各项具体用途上的支出。


(三)地区常规支持(TFF)
TFF项目是在1985年建立的,它是联邦政府对北方三个地区提供的无条件转移支付。由于北方地区气候寒冷,经济总量较小,提供公共服务成本偏高,因而联邦政府为这三个地区政府提供资金,使其有能力为北方居民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地区常规资金是联邦政府对三个地区的最大的转移支付,也是北方三个地区的主要收入来源,2007年各地区的TFF资金数额占其总收入的比重都达到50%以上,说明这三个地区对TFF的依赖程度较高。表7显示了TFF转移支付数额。

TFF按“补充缺口”原则确定支付数额,首先,通过基于人口因素调整后的支出预测系统衡量各地区的支出需求,预测结果按三年移动平均、滞后两年的模式进行,因而能够保持支出需求的稳定增长,也能使其与人口增长保持一致。然后,运用代表性税收系统的七种税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烟草税、汽油税、酒精燃料税、工资税和柴油税)来衡量财政收入能力。最后,计算出本地区支出需求和财政收入能力二者之间的缺口,缺口数额即为转移支付数额。其资金主要用于住房、交通和教育基础设施的投入,从而很好地解决了三个地区由于地理原因造成的财政困难。TFF转移支付也是按三年移动平均、滞后两年模式进行的,但其每年支付比例与均等化项目有所不同。其支付方式如表8所示:

二、加拿大财政平衡机制的均等化效应评价
财政能力均等化是实现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加拿大力图通过上述财政平衡机制实现财政能力的均等化,其均等化效果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进行衡量。
(一)加拿大财政平衡机制的纵向平衡效果评价
财政纵向不平衡是由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引起的财政能力的不均衡,通常用VFI系数(verticalfiscalimbalance)(13)来衡量其纵向不平衡的程度。通过比较转移支付前后的VFI系数可以看出转移支付弥补纵向不平衡缺口的效应。
表9显示,在转移支付前各省的VFI系数较大,且差异明显,说明各省自有来源收入不足以满足其支出需求,且各省自有来源收入满足财政支出的能力各有差异。在转移支付以后,各省的VFI系数变小,甚至出现负数,VFI数据差异也变小,说明转移支付后各省的收入能较大程度地满足其财政支出需求,财政能力的差距也相对缩小。这表明转移支付有利于实现财政能力的均等化,进而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从表中还可以看出转移支付受益最大的是相对贫困的地区,如北方三个地区等,而安大略和阿尔伯特等相对富裕省份则得到相对较少的转移支付,这与实现各省份财力均衡的目标是一致的。

(二)加拿大财政平衡机制的横向平衡效应评价
横向财政不平衡主要是由各省财政收入和资源禀赋差异造成的,通常用变异系数(14)来衡量各省横向财政不平衡状况。变异系数越大,表明各省之间横向财政不平衡现象越严重。表10给出了各省和地区转移支付前后差异系数的变化状况。
在综合考虑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情况下,各省和3个地区的变异系数都出现了明显的下降,2003-2009年度,10个省份的变异系数年均下降了0.06(15),3个地区的变异系数年均下降了0.31,这说明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横向平衡效果良好,而且转移支付后3个地区的变异系数下降幅度比10个省份的变异系数更大,表明地区的横向平衡效果要比省份的横向平衡效果更好。若仅考虑一般转移支付,其使得省份和地区的变异系数年均分别下降了0.05和0.3;仅考虑专项转移支付,其使得省份和地区的变异系数年均分别下降了0.02和0.27,说明一般转移支付比专项转移支付的横向平衡效果更好,即均等化项目(EP)、地区常规资金(TFF)比社会健康转移支付(CHST)的均等化效果更明显,从而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贡献更大。
三、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
加拿大通过上述主要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显著改善了区域间的纵向和横向财政不均衡状况,从而为实现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有力保障。笔者认为,加拿大以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构建的政府间财政平衡机制为我国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和完善思路。
第一,明确目标,推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在加拿大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其终极目标是使得各省能够在现有税收能力下提供大致相等水平的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加拿大将这一目标贯彻到了整个转移支付工具体系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通过转移支付这一财政平衡机制,很好地保证了存在显著经济和财政能力差异的各省和地区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的提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就我国情况而言,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概念的提出只是近几年的事,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这一概念是2005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其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上升为政府工作目标。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明确了财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和任务。“十二五”规划明确了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等目标和任务。虽然近些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得到政府高度重视,但仅纳入了中短期政府工作任务的范畴,更多的是作为解决影响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而提出的,并未从长期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意义,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更谈不上上升到宪法高度加以明确。因而,下一步,应将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我国的基本、长远目标进一步从法律高度予以明确,并将其分阶段落实到各阶段的执行环节。这对逐步推进、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指导性作用。
第二,以转移支付制度构建政府财政平衡机制,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合理搭配来实现区域财力均等化。如前所述,加拿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有均等化项目和地区常规支持,前者运用“均等化公式”核算,后者运用“补充缺口”原则核算,具有良好的横向区域均等化效应。加拿大的专项转移支付,虽然作为专项转移支付其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横向均等化,但主要用于社会健康项目,其基于人均标准,采用税收转移和现金转移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也具有良好的均等化效果。并且,更为重要的是,直接用于横向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等化项目和地区常规资金在内的比重也有逐年扩大的趋势,2009年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已接近1∶1。中国的转移支付主要由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所组成。其中税收返还数额按基数法确定,是旧财政管理体制的延续,不但不具备横向平衡效应,而且其设计初衷就是出于对既得利益的保护,是逆向均等化的,并且其规模从设计之初开始,一直是转移支付中最大的项目,只是近年来才有较显著回落。专项转移支付的拨款办法欠规范,从实际区域分布来看,往往发达地区获得的专项拨款多于欠发达地区,而且可能被各级政府层层截留、挤占、挪用,因而均等化效果也不明显。只有按照因素法计算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才是具有均等化效果的,但其在中国转移支付中所占的比重偏低,虽然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但2008年仍仅占全部转移支付的37.9%,无法有效发挥横向均等化效果。因而借鉴加拿大转移支付制度设计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降低直至取消税收返还,合理调节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援助方向,使转移支付制度成为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平衡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区域均等化功效,是中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路径。
第三,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和均等化标准制定方面,重视细节设计和长远规划。加拿大的转移支付工具体系设计存在诸多创新,比如其采取公式法规范转移支付的数额分配,采用三年移动平均和滞后两年的形式发放转移支付金额,这使得各省政府和地方政府能够更准确地预测本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更早地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领域。加拿大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的联邦和省政府之间签订的“均等化和税收出租协议”,后来,在保持相对稳定中逐步改革完善,1982年载入宪法。之后,联邦政府也多次调整完善转移支付方式、提高均等化和转移支付标准。中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分配方式亟待完善,除税收返还采用基数法以1993年为基期计算极不合理、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欠规范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分配也存在诸多问题。由于采取渐进式的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的办法,致使现阶段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目不断增多,这一方面形成对因素法分配方式的抵消和冲击,另一方面也使得一般性转移支付变动过于频繁。因此,在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加拿大经验,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规范的、长期的转移支付分配方式,并根据各阶段情况实时调整均等化标准和转移支付是当务之急。
第四,给予省和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如何恰当处理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努力问题是转移支付制度设计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加拿大联邦政府在设计转移支付公式时,非常重视各地方政府的自主选择权。如在设计均等化项目的税基时,加拿大联邦政府赋予各地方政府选择的权利,即各省既可以选择除去50%的资源税后计算所得的转移支付,也可以选择完全除去资源税收后计算所得的转移支付。这种选择权的存在使得各省在接受转移支付的同时不会减少政府自身的财政努力。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效果的研究表明,我国转移支付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并不理想。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抑制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努力,且富裕地区的财政努力程度不如贫穷地区,从而使得转移支付效果弱化(16),甚至于在很多地区还出现了争当国家级贫困县的事例。考虑到上述情况,我国可以采取与加拿大政府类似的激励方案,在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通过增加地方政府自主权等方式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努力程度。
总之,加拿大围绕区域财力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构建了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均等化项目、地区常规项目)和专项转移支付(健康和社会转移支付)等在内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体系,以此作为其政府财政平衡机制。与具有世界上最精细的公式化因素法、制度相当复杂、很难为其他国家所完全仿效的澳大利亚财政平衡机制相比,加拿大的平衡机制相对更加简化、有效。与具有纵、横交错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德国相比,加拿大选择的是仅以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体系来平衡区域财力和公共服务。中国未来无论是仍然选择以转移支付加中央财政投资的双主体财政平衡机制,还是选择以转移支付制度为单一的财政平衡机制,无论是选择纵、横交错(纵向转移支付加横向对口支援)还是单一考虑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加拿大简化高效的、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体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平衡框架,以及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健康和社会转移支付的经验都值得我国高度重视和学习借鉴。
(感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区域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李淑芳、程文在前期的文献收集、数据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工作。)
注释
①贾康:《中央地方财力分配关系的体制逻辑与表象辨析》,《财政研究》2011年第1期。
②⑤JunMa."IntergovernmentalFiscalTransfersinNineCountries:LessonsforDevelopingcountries."PublicResearchWorkingPaper,1997.
③AnwarShah."IntergovernmentalFiscalRelationsinCanada:AnOverview."WorldBankWorkingPaper,1995;Boadway,R.andH.Kitchen.CanadianTaxPolicy.CanadianTaxFoundation,1999;Bahl,R.andMartinesVazquez,Jorge."SequencingFiscalDecentralization."WorldBank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3914,PublicSectorGovernanceGroup.Washington,DC:WorldBank,2006;Bahl,R.andS.Wallace."PublicFinanceinDevelopingandTransitionCountries."PublicBudgetingandFinance,SilverAnniversaryIssue.2005:83-98;Bahl,R.andC.Wallich."IntergovernmentalFiscalRelationinChina."WorldBankPolicyResearchPapers,WPS863,WorldBank,1992;BirdR.M.andF.Vaillancourt.PerspectivesonFiscalFederalism.Washington,D.C,TheWoldBank,2006;Bird,R.M.andF.Vaillancourt.FiscalDecentralizationinDevelopingCountrie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④Boadway,R.andP.Hobson."IntergovernmentalFiscalRelationsinCanada."CanadianTaxFoundation,1993.
⑥RichardMillerBirdandFrancoisVaillancourt."ReconcilingDiversitywithEquality:TheRoleofIntergovernmentalFiscalArrangementsinMaintainingandEffectiveStateinCanada."InternationalTaxProgram,2005.
⑦Jean-FrancoisTremblay."FiscalFederalismandPublicServiceProvisioninCanada."EastAsianBureauofEconomicResearch,2007.
⑧杨之刚:《加拿大政府间转移支付:简介和评价》,《财贸经济》2002年第6期;倪平松:《加拿大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及其借鉴》,《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⑨王莹:《加拿大的均等化制度与中国的现实选择》,《国际经济观察》2008年第1期。
⑩王军、贾康、祝小芳、项中新、张晓云等:《财政均衡制度的起源和概述》,《决策与信息》2006年第6期。
(11)EqualizationandTaxRentTreaty,来自1867年宪法。

(14)变异系数=标准差/平均数;转移支付前差异系数=转移支付前各省人均收入的标准差/转移支付前各省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转移支付后差异系数=转移支付后各省人均收入的标准差/转移支付后各省人均收入的平均值。
(15)变异系数平均变化值取各年度变异系数变化值的简单平均,该数值由表10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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