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会计监督论文

时间:2020-08-07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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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1.会计监督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与企业经营活动及其结果息息相关的企业所有者、债权人、管理者以及政府等方面的利益存在一定矛盾与冲突。为了使经济活动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只能依靠法律、法规和制度约束下的会计信息来协调关系,依靠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来表述经济活动,根据会计提供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会计监督就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2.会计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经济活动,规范经营行为,并且依法设置会计监督。由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所以没有有效的会计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就难以取得好的效果。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之中,只有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及时、连续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会计核算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达到预期效果。

3.会计监督是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

政企分开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其前提是政府的.双重职能分离,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分离。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所有企业实施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以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的稳定增长。而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则是通过理顺产权关系,行使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权力。企业则按照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责,认真组织经营,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达到对所有者的资本保全、保值、增值的要求。

4.会计监督是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目前,部分企业存在着经济效益差、管理水平低、社会负担和债务负担沉重,以及生产经营规模偏小、产品档次低下、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高的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整体素质不高,企业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不善,财经纪律松弛,会计监督松懈。这些现象的出现,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整顿经济秩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规定》等来规范经济行为,加强经济活动中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因此,这又一次印证了经济越发展会计监督越重要的真理。

5.会计监督是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成来看,会计监督应该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帮助企业实行最优化的经营管理,合理、有效地组织各项经济活动和运用各项资金,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保证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简而言之,就是帮助企业经营者合法、有效地完成受托责任。因此,会计监督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而且其本身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会计监督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1)加强对企业各类资产的监督管理,控制资产损失。一是加强对企业各类资产损失的监督:限额以内的资产损失,在健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处理;对超出限额的资产损失,必须按规定报经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无论是自行处理还是报经审批,均须查明资产损失原因,明确造成损失的责任,属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努力降低资产损失的程度。二是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对外投资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对外投资,除按上述程序外,还应报经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加强企业对外经济担保的监督。对其他企业提供经济担保的,须调查其他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以及偿还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方可实施。

(2)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成本费用开支的合理、规范。一是加强对跨期摊提费用的监督。递延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摊销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预提费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按规定计提折旧。对于工程借款利息,严格按制度规定处理,竣工前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竣工后的支出进入当期财务费用。二是加强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支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的监督。严禁乱支乱列,其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制度规定限额。对差旅费的监督,要从严制定开支标准,认真审核差旅费的报销项目。对出差人员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以及绕道旅游支付的费用和超标准开支等,一律不得报销。三是加强对购销活动的监督。对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购进要严把质量关、价格关,利用电脑建立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

档案资料,随时掌握市场信息。在销售环节中,对企业应收账款的呆(坏)账损失以及产品成本高于售价的损失,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做到账销案存,保留企业的追索权。

(3)加强对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一是加强对营业外支出的监督,不得自行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二是加强对税后利润分配的监督,审查分配方案以及是否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监督公益金是否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支出。三是加强对国有资本金及权益的监督。审查国有资本金及其效益和增减变化情况,特别是对企业改制或合并、分立、产权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应报经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加强企业外部会计监督,维护会计法规的严肃性。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性使得企业经营者的权力相对加大,企业所有者对其约束力相对有限,从而使会计监督的难度加大。为了保证企业所有者、债权人、管理者、相关者的利益,仅仅依靠来自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与控制机制远远不够,还需要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主体。

一是社会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各种经济活动的鉴证与咨询。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审查,对承包经营者期满检查以及对资产的评估、经济纠纷的调解和重大经济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等,避免伪造、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避免财务报表虚报、误报、重大遗漏等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政府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是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政府部门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定期抽查一定数量的年度审计报告,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严肃纪律、客观公正,从而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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