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相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与经典社会契约思想马克思对社会契约的批判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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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对近代西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的理论需要我们去认真分析解读,尤其是关于自然状态、权利转让、契约效力等问题.他们之间关于社会契约的不同理论也需要我们去比较分析.虽然社会契约论思想为资产阶级社会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他们本身就存在一些悖论,马克思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批判.

[关 键 词 ] 社会契约论;比较;批判

【中图分类号】 D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55-3

17、18世纪,通过社会契约探究国家起源的思想在西方较为流行,而且对于现代西方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完善及法律的组织构成、功能分析提供了一种理论支撑.霍布斯、洛克、卢梭把重点置于社会契约论之上,他们的观点值得我们深思.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关于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体现在每个人的的脑力与体力实际上是相当的,因为没有人弱到不足以威胁强者之安全,也没有人强到足以对付其他一切人.每个人对同一事物都具有同等的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一样.同样,人人又都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利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即具有保全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既然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人人又只顾自己的保全,因此,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有或分享时,则必然成为仇敌,每一个人都企图用伤害他人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由此,霍布斯得出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结论.

关于契约的订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权利保全自己,结果却导致战争状态,破坏了“自我保存”.正因为如此,他认为人们必须放弃自己的这种自由与权利,摆脱自然状态.自然法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方便的准则.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既是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的一种权利,又是对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进行约束的一种法律.他认为理智使人发现了自然法,但这只是导致和平的信约,信约如果没有权力做后盾,就是一纸空文.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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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条路可以解决人类和平的需求即必须有某种权威使人们遵从,才能使人们的安全得到保障,这就是人们之间订立契约,彼此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放弃的行为是相互平等和毫无保留的,放弃的权利被授予一个人或由一个集体来代表.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权威的产生是通过人们之间相互签约达成的.为了寻求和平和安全,在理性的指引下,人们根据协定自愿放弃自己的一切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这个被授权的个人或会议就作为社会的最高权威,由他保障人们的和平和安全,国家就是这样产生的.他给国家的定义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关于主权者.从霍布斯的国家起源理论中可以看到他把国家置于非常重要,无可取代的至上地位,而主权就是决断和处理国家一切事物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灵魂,它所包含的内容也因此是至高的,广泛的.主权既然是至高无上的,体现它,行使它的主权者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霍布斯说:“国家成立后,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他认为主权者拥有以下权力:对臣民有绝对的权力(臣民不能罢免主权者,不能为自己不服从主权者的行为辩护或与他人另立新约);主权者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只拥有绝对权力却不承担任何义务);主权者的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拥有全部国家主权,他是国家的化身,行使着国家的权力.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教会领袖,整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在他的掌握之下,臣民只有服从,不能反抗,甚至也不能有异议.臣民必须以主权者的是非为是非,而不能有自己的私人判断.

霍布斯指出“国家不是神创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而创造的;君权或者王权者的权力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人们之所以建立国家是出自过幸福生活的需要和理性的指导.霍布斯契约论的特点:在订立契约时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的一切权利交了出去,一个权利也不留,全部转让了出去.而且每个人都要交出自己的权利,没有任何人例外;人们把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主权者作为第三者,没有参加契约.主权者不是契约的签订者而是契约的结果,所以他不受契约内容的约束;主权者得到的是专制的全权,不受订约者的制约,也没有任何道德上的限制,安全和生命所需要的秩序本身就具有道德的正当性.他得出的不是主权在民的结论,而是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观点

洛克设想了一种先于政治社会的权利,即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在政治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之中即已存在,并为每一个体平等地拥有.在这种状态中,每一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与他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这种自然权利,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洛克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所有物(或财产).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至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其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利,而任何人放弃自然自由并受制于政治社会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组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对于自然权利的享有是不稳定的,有不断受侵犯的威胁,为了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孤立的自由,而结成政治社会,放弃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受制于公民社会与政府的支配.正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才从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状态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因此,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国家)与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即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与财产.而人们脱离自然状态,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下的这一过程,是经过社会契约进行的.洛克所采用的这种委任统治的方式,契约双方地位是不对等的.在洛克看来,共同体一旦建立,它就可以任命一个“委托遗赠继承人”,或者不通过任何契约而委托一个政府,共同体也可以根据自己对委托本身的理解,以违反委托为理由把这个政府解散掉.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人天生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不得本人同意,谁也不能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强调生命自由与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是一切政治社会与政治秩序的基础.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在卢梭看来,国家或称公民社会是保障一切权力的基础,但国家并非自然天成,更不是源于强力,而是建立在人类社会的某种约定之上.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这样一种状态:人们独立而自由,自在而和平,彼此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我保全支配和调剂着原始的人际关系.卢梭认为,人们是这样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国家的:由于个人独立生活比较困难,自然状态难以长久保持,于是,人们就试图通过缔结契约而生活在一起,以便人们能够以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缔结社会契约时,每个人都将自己的权利完全转让给集体;由于每个结合者也同样这样做,他就可以从集体那里获得自己所让渡出的同等权利,实际上他没有失去任何权利,还可以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由于人民就是主权者,因此不会损害全体成员和任何个别的人.卢梭的思路是通过社会契约努力调节个人与集体的冲突,寻找个人与集体之间完美的结合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特点:社会契约不是“在上者”与“在下者”而是共同体中平等的个人之间的约定,政府乃至君主不是契约的主体,他们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每个结合者都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共同体,这种转让是毫无保留的,所以对每一个人的条件也就是平等的,而联合体也就会尽可能地完美,同时每个人也并没有向任何个人献出自己;人们可以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获得自己本身所转让的同样的权利,人们就得到了他们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人民是共同体的主权者,也是国家的立法者.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约束共同体,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因为人民有解除契约的权利.

四、关于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关于自然状态的不同观点.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人性基础是“性恶论”,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下人们的欲望和价值标准常常变动不居甚至相互矛盾.洛克认为人性本无善恶,虽然欲望导致人们之间的斗争,但理性又可以对其进行约束.洛克认为的自然状态是和平、自由的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平等、独立的,人们在理性即自然法的支配下生活在一起.人们“不是放任的状态”.卢梭认为人性本善,认为人生而具有对他人的温暖和同情心,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处于自由、平等的状态.

关于权利让渡的不同观点.霍布斯主张将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独裁者,没有例外的任何人和权利.洛克主张将权利部分转让,人们交出去的唯一权利是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利,人们所具有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卢梭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即“全体”.

关于契约效力的不同观点.霍布斯认为,社会共同体建立后,可以把自己所有的权利都交给拥有最高主权的“利维坦”,共同体与利维坦之间无需订立什么契约,因而也就不必服从政府契约所施加的任何限制.主权者的权利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因为他根本就不是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制约,推翻它是毁约的不合法行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所产生的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即专制国家.洛克认为,社会共同体可以根据对任命及委托的理解,以违反信托为由将政府解散.统治者作为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人中间推选出来的,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不履行契约,人民有权反抗、推翻他.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产生的是自由主义下的有限权力的政府.在卢梭看来,公民社会一旦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来,它就可以实现自治,因为它造就了拥有主权的人民.他的社会契约论是全民参与性的,每一个人都是契约的一方,都受契约的限制.卢梭强调人民是主体,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因此卢梭倡导民主共和国,主张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由人民自己安排政府.

五、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在社会政治思潮和经济思潮中扮演者主要角色.马克思以政治经济学,辩证唯物主义等科学方法对社会契约论思想中的传统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首先,马克思反对社会契约论所采取的个人和自由的前提.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们在抽象理性的指导下,他们把现实的个人想象为独立的个体并把这种观念投射于过去,从而以这种个人概念为前提、以实现的社会契约理论为模型,完成了对国家起源的契约化说明和对政治权威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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