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审计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时间:2020-09-02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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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在抵扣机制、征收范围和小规模纳税人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可通过拓展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确定科学、简化的增值税税率机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和凭票同率抵扣的方法。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降低征收率,尽可能简便易行。
【关键词】增值税审计;问题;对策

一、增值税简介

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准许扣除进项货物及劳务时已纳税增值税部分的税款。对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因而与按经营收入额全额征税的流转税种比较,不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对于产品而言,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发生时轻时重的问题。

二、增值税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

在日常的增值税审计中,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增值税的转型问题、抵扣机制及小规模纳税等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
(一)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的问题
(1)“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导致增值税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从原理上说是链条式的,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征税或扣税不足,就会导致抵扣机制的脱节,税负就会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施情况看,抵扣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现象主要表现在:首先,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要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不到税款抵扣,要么只能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或4%的进项税额。这类一般纳税人即使在所经营产品无增值的情况下,也必须按不含税价计算17%或13%的销项税额,而其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6%或4%。这样,增值税链条以前环节的税负有11%或13%转由本环节负担。其次,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的农产品,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收购支付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这样,增值税链条以前环节的税负有一部分由本环节负担。
(2)阻碍小规模纳税人发展。我国经济仍不发达,大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6%或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显然,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劳务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劳务,进项税额少抵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不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小规模企业与一般纳税人相比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缺乏市场竞争力,不得不采取折扣或让利等方式跟一般纳税人交易。由此可见,现行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之一。
(3)税款抵扣范围不规范。一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和普通销货发票的使用,使得购进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项目不能全部得到税款抵扣;另一方面,对运输费用计算扣税的规定等又使得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项目纳入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这使增值税抵扣机制变得混乱,加大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的难度。
2.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征税对象范围窄,是导致增值税链条脱节的重要原因。规范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应该覆盖到几乎是所有货物和劳务,而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仅是对有形动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致使纳税人很多购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而也不能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又规定对纳税人购进某些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劳务项目可以计算扣税,这种抵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又很容易被某些有意偷逃税收的纳税人利用,加大了增值税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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