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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民社会作为一个专有名词从古代西方就开始使用,其内涵的广博、深刻性在当今仍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在研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图表的形式,通过研究国内外著名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尤其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加深了对古今市民社会的内涵和市民社会的时代价值以及研究趋势的认识.
关 键 词 :市民社会;研究状况;综述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083-03
一、关于市民社会研究的文献定量分析
为了对“市民社会”这一范畴的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理解,我们检索了从1979到2012年间的294篇期刊,32篇学位论文,8篇重要报纸,25篇会议论文.通过阅览整理,发现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文本综合了国内外学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不同时间的理解,展现了“市民社会”产生发展的过程,重点突出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对市民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当代价值的理解;为了更直观地突出本小组的研究结构以及被研究对象各个时期的情况,特做折线图与表格如下:
按照本文结构,作者以十年为间隔,在中国知网上,从中西方对市民社会概念界定,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和市民社会当代价值这三个方面收集数据,根据以它们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文章数绘制此图表,以期能更加生动直观地展现不同时期对市民社会各方面研究中的问题和趋势.
结合以上折线图和表格,不难看出以下几点:
就增幅来说,首先,总体上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呈现增加趋势,其中对市民社会当代价值的研究1999—2009比上个十年略少1篇.这可能是由于收集数据分类的不明确性导致的,作者认为可以忽略不计.其次,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呈现出两个快速增长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79—1989年,这可能是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加之翻译著作的增加,市民社会这一概念进一步传入中国,引起国内学者对市民社会特别是它的概念的界定的讨论,为进一步服务于中国大潮建设做铺垫.第二个时期是1999—2009(2019)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化程度加深、资本拥有者增多,使得市民社会又得到学界的关注.
就量上来说,首先,1979—1989年主要关注市民社会的时代价值.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市场经济有怀疑抵触或热情接受的态度,但实践尚未取得成效时,人们将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依赖于以往的历史经验.这时,大范围传入的市民社会既可以满足人们对西方新事物的求知欲,又可以作为改革开放正确性的理论依据.其次,自1989年以后主要关注中西方对市民社会概念界定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此图表收集的以哲学类为主,对市民社会的梳理、中南关系学者概念的界定相对多些.这可能是近几十年学者关注中西方对市民社会概念界定的原因之一.另外,对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中国来说,研究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既符合社会需要、有利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又有较充分资外部环境、易于得到资源上的便利和资金上的支持.因而研究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的学者比较多.
就最后一阶段的增幅而言,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会逐年增加,中西方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仍是研究的重点.
二、国内外对市民社会研究之重点
市民社会在不同时期被赋予不同含义.在古代西方是指城邦,即政治社会.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不存在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民社会.中世纪末期,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即第三等级.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下文将从国内外学者以及马克思的角度来剖析市民社会的概念界定.
(一)国内外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研究
1.国外学者研究
一般而言,学者们认为“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可追溯到古希腊,Aristotle早在公元前4世纪就率先使用了这一词汇,用来指称政治生活中的集合体.14世纪,“市民社会”这一范畴传入北欧英国等国家被译成现今的civilsociety,其含义演进为城邦、国家等实权机构.许多近代哲学家例如霍布斯、唯理论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英国经验论的洛克和德国古典哲学代表人康德等就是在政治公民这个意义上理解使用这一范畴的.17世纪,市民社会已从自然属性中相分离,转而进入社会属性,用来描述处于政治权力之下大众生活.18世纪,被理解为机器带动下工业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形态.19世纪,黑格尔对这个传统概念进行了最大胆的改造,认为是经济活动和市场运作正常进行的制度保障.马克思更多地关注了市民社会在商品或经济方面的影响,但他用市民社会指谓社会的全部.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首次出现在1821年的《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私利的战场”[1]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个人与集体的统一,是建立在人的需要和社会政治法律生存安全保障等对人需要的满足程度基础上的.简言之,他一方面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另一方面,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国家)对人的影响.
伍俊斌在《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评析》中指出“葛兰西开创了从文化维度界定市民社会的路径,开启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转向.市民社会主要意指文化领域和意识形态.”[2]葛兰西强调的是文化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他在《狱中札记》中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对立统一的,当政治社会消亡时国家与市民社会有最大一致性.“国家的一般概念中有应该属于市民社会概念的某些成分(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等于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换句话说,国家是披上了强制的甲胄的领导权).”“国家和法律由于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并且即将被市民社会所吸收而成了无用的东西.”[3]
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问题的探索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开始.在这本书和他早期其他作品例如《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和《合法化危机》中,他指出市民社会产生演进具有历史性、曲折性和逻辑性.晚期他在《交往行为理论》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等著作中重点研究了“交往行为”、“生活世界”,并强调对“理想生活世界”的重建.他继承了以前各个时期的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对市民社会这个概念进行了完善和综合.强调社会的交往与组织形式,他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对分离,“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因此,那个永远受契约支配的领域将成为一个‘批判’领域,这也就是说它要求公众对它进行合理批判.”[4] 2.国内学者研究
“市民社会”一词最早在西方使用,直至近代才引入中国.本文以西方研究为主,但国内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也不容忽视.
韩克庆在《“市民社会”的内涵及其现代意义》一文中写到“‘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引入中国以来,在中国特有的改革背景的推动下,人们往往带有某种目的论和功利性色彩截取西方学术史上市民社会的某个特有含义,作为分析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概念工具,这样就容易犯断章取义或以偏概全的错误.同时,由于中西社会发展的时空错位以及二者在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也使得市民社会无论在概念上还是在实体上的分野都存有诸多交叉甚至自相矛盾之处.”[5]
晏辉在《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态——从文化角度看市民社会》主张:“就其历史形态而言,市民社会已经历和正在经历三种形态:文明形态、政治形态和文化形态.而市民社会之历史演进的过程恰是人类不断争取生活资料、生活空间和生活意义的过程.”[6]文化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基于高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民主的政治运转方式的一个自由开放、平等民主、利于全面发展的生活空间和组织结构.其特征是自由意志和属人生活,强调人本思想不可忽视的人的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现文化形态市民社会的根本途径.
(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从经济哲学的视角,联系了生产力的发展,强调了市民社会受生产力发展的制约的同时也作用于生产力.把握了市民社会与生产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从理论上完成了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向“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主义转变,实现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并最终形成了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之分.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用“市民社会”来指称“资产阶级社会”.经由《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过渡,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开始,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这就是市民社会.”[7]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进一步把“生产关系”概念精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