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代理硕士论文范文,与家族企业委托代理与盈余质量文献综述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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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家族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来越重要.2011年11月10日,《福布斯》中文版第二次推出“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报告”,通过对我国家族企业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以对企业的“实际控制”和“家族性”为原则,对“家族企业”做出了界定.调查范围包括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的民营企业,深入研究这些企业的经营情况、股权结构、股东与高管人员间的家族关系、以及企业传承的相关情况等.根据《福布斯》中文版的定义与统计,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沪深两地证券市场的上市企业一共有2272家,1268家为民营企业,其中460家为家族企业,占民营上市企业总数的32.68%.此外,根据2008年~2010年的数据显示:上市家族企业整体表现优于非家族企业(具体数据见表1所示).

然而,对于我国大多数的家族企业而言,最大的困难与西方传统家族企业类似,都是如何平衡企业所有权与对职业经理人激励的问题.委托人(所有权人)与代理人(职业经理人尤其是非家族经理人)的行为目标难以完全一致.委托人要依据代理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评价代理人的工作能力及其努力程度或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理论上,公司高管对于盈余质量的影响要大于控股股东对盈余质量的影响(许静静 吕长江,2011).因此,当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不一致时,自利性会使代理人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并且会凭借拥有的信息优势进行盈余管理,进而影响上市家族企业的盈余质量.

二、关于家族企业的界定

通过对大量家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状况的分析,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将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古典型家族企业.在这种模式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不分离,完全掌握在其家庭或家族手中.第二,传统型家族企业.即某家庭或家族对企业掌握相对控股权或联合控股权,高管层由家族成员与外聘经理人组成,家族核心人物居于最高管理者的职位.第三,控股型家族企业.即某家庭或家族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对控股权、掌握一家或多家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主要通过聘用职业经理人对下属企业进行经营.

近年来,不同学者从企业资本所有权、经营控制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等角度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提出了不同的界定.Donckels and Frohlich(1991)提出,如果某一家庭(或家族)成员所拥有的企业财产所有权达到60%以上,则该企业可以被认定为家族企业.我国台湾学者叶银华(1999)提出“临界持股比例”概念,认为可以将家族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作为判定家族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孙治本(1995)提出要以经营控制权来界定家族企业.他认为,当某个企业的经营权由一个家族或几个具有密切联盟关系的家族所控制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Berghe和Caechon(2002) 认为个人类家族企业和家族类家族企业的认定标准分别应该是个人或者一个家族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达到50%以上.

由于发展背景、发展阶段等方面的差异,用一个硬性的持股比例来判定家族企业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上述学者对于家族企业的界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另一方面,单从企业资本所有权、经营控制权等某一个角度作为判定家族企业的标准,也是不尽合理的.在查阅了国内外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对家族企业做如下界定:家族企业是指其“实际控制者”是某个以血缘、姻缘为连结的家族的企业. 一是着重于“实际控制”的原则;二是强调“家族性”,对于仅由一人控股或无亲属关系的几人共同控股某公司、且无控股股东的亲属持股或任职于该公司高管职位的企业,不将其纳入家族企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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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理框架下家族企业盈余质量研究概述

在两权分离的背景下,现代企业中主要存在两类代理问题:第一类是业主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第二类是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家族企业中也存在这两类代理问题,但由于家族企业中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代理人——家族经理人和非家族经理人,因此第一类代理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业主与家族经理人、业主与非家族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王明琳,周生春(2006)把家族企业中存在的这种特殊的代理问题形象地称为“双重三层委托代理问题”.

其一,国内学者研究.由于受到数据搜集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国内学者对于家族企业盈余质量的研究起步较晚,关于委托代理与盈余质量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第二类代理问题,即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对公司盈余质量的影响.

蔡信夫、钟惠民、林诗韵(2002)研究了金融风暴时期的台湾地区家族上市公司,发现由家族成员担任公司控股股东的家族企业,其盈余信息质量与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大小显著负相关.邓建平、曾勇(2005)通过研究发现,当家族企业中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程度较高时,控制性家族会有较强的动机和实力通过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来谋取个人私利.而为了掩盖利益侵占行为,控制性家族往往会进行盈余管理来规避法律或市场的惩罚,导致企业盈余质量的降低.许静静、吕长江(2011)指出,由于目前我国的上市家族企业大多属于创业者在位阶段,创业者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因而家族企业中的代理问题更多的表现为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通过对分别由家族经理人及外聘经理人担任公司管理层的两类家族企业盈余质量的对比研究,发现由家族成员担任公司高管的家族企业的盈余质量更高.王俊秋,张奇峰(2008)通过实证研究控制性家族的“掏空”行为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发现家族企业的盈余质量与“掏空”行为显著负相关,并进一步提出通过增强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将有利于降低控制权私利,进而提高家族企业的盈余质量.陈凌等(2009)研究发现,在上市家族企业中,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较高、控股股东利益侵占动机较为强烈的主要集中于非IPO的家族企业中,因而这类企业的盈余质量偏低.吴从锋、赵卫斌、张阳武(2011)通过实证研究表明:由于监管政策的差异,相比通过IPO 直接上市的家族企业,以间接方式上市的家族企业的盈余质量偏低. 综观国内学者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对家族企业盈余质量的研究,可以看出:第一,国内学者普遍关注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对公司盈余质量的影响,近年来有少数学者开始关注第一类代理问题,即业主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对家族企业盈余质量的影响;第二,对于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对公司盈余质量的影响,国内学者已经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即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与公司盈余质量负相关.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不同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经济背景下,结论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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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国外学者研究.国外学者对于家族企业盈余质量的研究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通过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进行对比,来研究家族企业的信息披露问题(Ali et al.,2007; Chen et al.,2008).Wang(2006)和Ali等(2007)通过选取标准普尔500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上市家族企业的盈余质量要高于非家族企业的盈余质量.不同于国内学者侧重于研究第二类代理问题对于盈余质量的影响,国外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分别检验了两类代理问题对于盈余质量的影响,并且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

(1)关于第一类代理问题对盈余质量的影响:Wang(2006)和Ali等(2007)通过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盈余质量进行比较,得出了“相对于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影响,第一类代理问题,即业主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对家族企业盈余质量的影响更大”的结论.Chen(2005)通过对上市家族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家族企业中高管基于盈余的薪酬较低,所以从薪酬与盈余的相关性考虑,高管不存在较强的动机进行盈余操纵.

(2)关于第二类代理问题对于盈余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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