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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因特殊的区位优势,中国与东盟经济贸易往来及其中的法律问题成为广西法学研究的特殊资源.广西法律界的研究成果大致集中在自贸区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协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及司法协助制度等方面.通过厘清广西与东盟法律交流的研究成果和脉络,对深化广西和东盟的法律交流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为中国―东盟法律合作提供新的研究和发展方向.
关 键 词 :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交流,法律研究,法律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15-03
作者简介:蔡德仿,女,广西北海人,民商法学硕士,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在中国与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中,广西战略地位凸显无法替代.随着自贸区的全面启动,广西成为了开放合作前沿和区域经济枢纽,广西的发展和重要地位前所未有的与周边国家紧密联系起来,与中国与东盟的区域合作更加广阔的背景紧密联系起来.基于此,东盟经济贸易往来及其中的法律问题成为广西法学研究的特殊资源,学术成果纷呈,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自贸区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协议、实体法律制度研究(主要是知识产权法、物流法、劳动法和刑事法律制度)及司法协助制度,共2本著作、50多篇论文.通过梳理广西与东盟法律交流的研究成果和脉络,以期促进广西在自贸区建设中的法律合作,为开展中国―东盟各国法学法律界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减少因双边法律制度差异产生的障碍,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献计献策,进一步有利于广西在自贸区升级版建设中把握历史机遇.
一、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及法律框架之研究
对自贸区内法律框架的研究包含方方面面,主要探讨自由贸易区的东盟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投资协议》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区际间投资保护法制,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兼顾东道国国家主权,为自贸区内各国间的投资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但该协议也出现了诸如所约束的国家行为范围过于狭窄、缺乏审慎措施条款等问题.
鉴于此,广西学者重点研究的内容在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及设计.如高歌(2013)关注了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所需注意的法律制度问题,尤其是专门研究了东盟重点园区法律制度和产业特点,详细介绍了东盟各国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制度及操作细则,曹平(2013)探讨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解决机制,认为可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杨丽艳(2012)解读了中国与东盟的法律合作领域与方式,鲁学武(2010-2013)研究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法制亟待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平衡投资者私益和东道国国家权益的基础上,在提高缔约技术、改善投资待遇、合理限制投资措施等方面有所作为,以协调投资法制内部体系,完善区域投资法制,蒋德翠(2010-2013)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做透彻的法律分析,廖柏明(2011)则从生态安全视野的角度提出环境合作与争端解决法律机制的不同看法,魏艳茹(2011)研究认为因国家的差异、条约规定的不同,自贸区内各国之间的投资保护水平不一样,建议应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完善《中国―东盟投资协议》.
广西学者的这些研究成果对指导中国经济主体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往来,避开贸易投资障碍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涉外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如立法层面考虑这些建议,则有可能成为自贸区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东盟各国实体法律制度之研究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自贸区内各国国内法亦应相应修改与完善,并使之能够完全融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以适用于双边贸易协议,有效地管理本国经济,促进双边合作,以法律工具实现共赢结果,并且,需要有充足的法律文献资源支持中国与东盟各国多领域合作的不断深化.东盟各国特定的实体法律制度及相互间的比较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等均成为广西学者的研究重点.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研究
申华林(2011)研究认为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中发展创新型经济,需要非常重要的法制基础,中国―东盟必须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柳福东(2010-2011)介绍了泰国、柬埔寨、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制度,为中国企业熟悉和掌握东盟国家专利制度的运行规则提供了法律视野,余俊(2011)研究认为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非常丰富,各国应加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领域方面的法律保护与合作.廖柏明(2010)认为我国与东盟各国环境知识产权争端和冲突日益增多,应该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双方行业协会、商会及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调作用,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环境与社会的发展.
(二)劳动法律制度之研究
广西学者就东盟各国劳动法律制度做了多角度的解读,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劳务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如钟铭佑(2011)尝试从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人力资源优势整合角度,借鉴欧盟统一劳法体系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东盟各国经济发展特点,提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