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有关综述性论文怎么写,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文献综述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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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一制度施行的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了解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促进行政活动的公正性.此文总结了相关学者们对适用范围、主持人制度、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程序及启动主体的规定、参加人的范围、听证期限等方面这些缺陷提出的完善方法,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听证制度 行政决定

作者简介:秦俭,西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65-01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对听证程序作出了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的规定仅两条,过于抽象,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较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就这些问题及建议做一个归纳总结.

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的理论探讨

以姜明安、袁旭峰、赵欣、周云帆为代表的学者们纷纷认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设立本身意义是重大的,但由于立法过于简单抽象,导致实际施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笔者在此做了一个总结归纳.

(一)关于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绒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周云帆学者认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其实是一个空白条款,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宜一刀切地规定一个数额为“较大数额”的起点,因此留下这个空白,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己确定.但是,从现已颁布的规章来看,有关的规定相当混乱.

(二)关于主持人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样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主持人的选任欠缺中立性

赵欣学者认为,我国的“内部职能分离”制度,仅仅将听证主持人的偏向性降低到较小档次,而没有将其降到最低,即便是调查追诉人员与听证主持人的分离也不能很好的避免听证主持人与同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多接触而产生的偏向性,美国的听证官独立不隶属与任何部门,这种专门听证的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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