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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权益的灵魂.我国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中由于缺乏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导致大学教师权益弱化以及学术质量降低.因此需要从理念层面、法律层面和教师制度上切实保障大学教师的学术研究自由.在大学理念上,树立“为学术而学术”的原则,划清行政与学术的界限;在法律保障上,制定专门大学教师权益保护法,关切教师权益法律救济与诉讼;在教师制度上,落实聘任制与教习制,明晰教师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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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学术自由;现代大学制度;教师权益;聘任制
作者简介:张巍(1972-),男,辽宁营口人,大连理工大学网络与信息化中心主任,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博士研究生;钱甜甜(1989-),女,安徽宣城人,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硕士研究生.(辽宁 大连 116024)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5-0197-02
一、学术自由——大学教师权益的灵魂
学术自由是指学术研究者在社会伦理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或精神科学等领域的探究与知识的传授而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与学术派别的分歧.学术自由同大学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大学发展的早期,中世纪的大学就获得了一些特权:内部自治的权利,自由讲学的权利,学位授予、罢教和迁校的权利等.[1]19世纪初洪堡建立了现代大学制度,并确立了现代大学的根本原则和宗旨:第一,学术和教学自由.这条原则表明,教师有权利自由决定研究的课题,自由开设课程,大学允许不同的学派存在.第二,教学与学术研究相统一.这条原则说明大学的主要职能是追求真理,教授应当从事研究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以理论化、系统化的方法传授给学生.[1]这两条原则确立了学术在现代大学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以这两条原则建立起来的柏林大学,在短短五六十年的时间里由比较落后的地位一跃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大学.
从中世纪大学在教会专制横行的时代争取到诸多的大学自治权利,到洪堡将学术和教学自由树立为大学的首要原则,学术自由始终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它就是大学教师权益的灵魂所在.大学教师在探索学术、追寻真理的过程中,其研究成果难免会出现与当时的社会意识形态或国家利益相悖的方面,这时国家不该因短暂的利益而要求学术真理的屈服,因为大学的学术成果虽不一定贡献于国家当前的利益,但其必然对整个国家、民族乃至世界的长远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处于象牙塔的大学学术,理应是人类精神的净土、文明的指路灯.
二、窒息的自由——我国大学制度中教师权益遭遇的困境
由于没有一个能保证学术研究自由的制度,学术在我国大学中的地位明显降低,学术自由受到压抑.大学内部微观层面的教师权益也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主导,窒息学术自由,弱化发表学术言论的权力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平衡才能促进大学的发展,然而我国现今行政权力日益膨胀,教师权力明显弱化,教师作为被管理者处处都要跟随行政管理者的指挥棒走.教师的价值本应取决于其学术贡献,却变成取决于对行政权力的依附程度,顺应则在获取课题、晋升上一帆风顺,反之则举步维艰.同时,在大学的管理中,往往是行政垄断了学术资源的配置,教授却毫无发言权.例如部分课题的分配并不是以学术为评判标准,而是以行政职务的高低为准绳,“官大”则拿“大课题”、“大项目”.很多课题被行政领导占据,而其繁重的行政事务决定他们并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其成果质量堪忧.
2.法律缺位,威胁教师权益,动摇坚守学术自由的信念
对于教师权益的保护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寻得依据,然而由于大学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教师法》并不能涵盖大学教师权益的方方面面.此外,现有的教师权益救助制度也存在诸多弊端,比如申诉制度流于形式,诉讼途径不明确等,未能成为教师真正享有和运用的主要救助工具,行政复议范围过窄,导致在实践中对教师权益保护的不足.[2]
3.竞争上岗,忽视学术本质,限制从事学术研究的自由
教师聘任制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高校目前实行的正是当今世界大学通行的教师聘任制,然而其中的教师竞争上岗,扭曲了教师聘任制的本质,忽视了学术探究的独特性,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教师聘任法律依据的缺失与教师法律地位的模糊.我国目前尚缺乏教师聘任操作性的法律文件,教师聘任制的法律依据仅限于聘任原则和聘任方式的规定,对聘任合同应涵盖哪些内容、聘任的程序如何不得而知.[3]正因如此,各大学往往是自主实施聘任,随意性强,聘任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对教师的侵权行为.同时,教师自身的法律地位定位模糊.如《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只表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这也只是表明教师具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对于教师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没有做出判断.[3]
(2)教师权益维护代表的形同虚设与专门维护教师权益机构的缺失.在我国,并没有维护教师权益的专门机构,行使其部分职能的主要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大学工会,但教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大学所有职工的代表会议,实际上对一些重要制度的制定和决策的实施毫无影响;大学工会最多只能是为大学职工谋取有限的福利.有学者就指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只不过是粉饰民主管理形式的工具.[3]
(3)竞争上岗的目标游离与教师自主研究的空间受限.西方大学设立的是教授终身制,尽管这一制度现在也受到一定的非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保障大学教师自由从事感兴趣的研究领域、自由发表见解言论而不受官方制裁上起到重大的作用.学术研究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成果,终身教职为从事重大研究提供了稳定的职业保障.然而我国为了增强竞争,提高质量,采取了治标不治本的竞争上岗方案,对于没有达到学术论文发表数量或科研项目数量的教师暂停其授课资格,或开除或转岗,这表面上是在促进教师积极进行学术研究,实际上是对学术自由的践踏,导致学术的粗制滥造.将教授当做公司职员,从深层的影响来说,它不仅遮蔽了大学基本结构和制度改革的迫切性与重要性,而且将进一步损害学术自由和基础理论研究.[1] 三、保护权益之魂——大学教师权益保障机制架构
大学是时展的观察者、引领者,作为人类精神的堡垒、社会发展的火车头,大学对人类发展的意义至关重要.大学追求学术的本质要求同自由的研究氛围密不可分,而教师作为大学中知识的发现者、创造者、传授者和传播者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大学教师权益的灵魂,学术自由不仅是大学教师理想的选择,更是应然与实然层面需要得到保障的权利.基于我国高校教师权益在实际保护中存在的困境,提出了保障大学教师学术研究自由的机制架构.
1.在大学理念上,树立“为学术而学术”的原则,划清行政与学术的界限
“为学术而学术”,即致力于追求学术的本质,不因外界的变化而改变初衷,自由地探索真理.要坚定这样的理念,就需在整个体制的改革中放宽对大学的限制,真正给大学和大学教师自由.
(1)落实大学自治,减少行政干预与依附.首先,政府应认识到大学发展对国家的重大意义,给大学以更多的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自主权,不因一时的国家利益而干涉大学的学术自由.其次,在校长的选拔上,取消行政任命,而是通过建立全国教授联合会,以自由竞选、投票选举的方式选拔各大学的校长,建立校长负责制,校长不仅对学校的发展负责,也对大学教师的发展负责,接受大学教授联合会的监督,切实保障大学的目标是“为学术而学术”.最后,在资金的筹措上,大学充分发挥自主性,积极从社会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减少对政府的行政依附,给大学的发展赢得更大的自主空间.
(2)划清行政与学术的界限,明晰各自的职责.第一,建立教授评议会或类似机构,以监督大学的行政机构,使教师对大学的发展计划、重要决策和规章有一定的控制权,尤其是对大学的教学与学术研究行为,如招生、课程设置、教师聘任、学位授予以监管.[1]第二,明晰行政与学术的界限,明确行政人员与教师各自的职责权限.大学应明确,行政人员的管理活动是服务于教学与学术的,而不是凌驾于学术之上.针对行政权力超越学术权力的现象应明确划分行政与学术权力的界限,行政人员负责管理大学非学术活动,为学术研究提供后勤保障;教师负责教学与学术研究并参与涉及这两个方面的管理活动.此外,制定聘任规范,在聘用条件、职责和待遇上对行政人员与教师以不同管理.
2.在法律保障上,关切大学教师权益法律救济,明晰教师权力诉求途径
法律为教师权益的保护提供切实保障,因此,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缺陷,完善大学教师权益法律与救济制度就显得迫在眉睫.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大学教师权益保护法,以法律形式保证大学教师教学与学术研究的自由,并用法律条文规定大学教师聘任制的具体操作,从聘任的程序、教学原则以及法律地位的明晰等方面切实保障大学教师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建议教育部制定专门的行政规章,系统架构大学教师申诉制度,确保大学教师申诉权落到实处.
3.在教师制度上,落实教授终身制与聘任制,明晰教师权利与义务
教师制度是保证大学教师学术自由与权益的核心,欧美大学的教授终身制给我们以有益的借鉴.如美国的教师组织通过各种合法制度下的策略或手段来为组织成员谋求应有的福利、薪资,使教师的工作有保障.[4]借鉴欧美经验,并基于中国大学的特征,主要从以下三点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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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教授终身制与教席固定制,提高大学内部资源配置效率.在大学的每个教学与科研单位设置固定的教师席位,比如某系教授若干、副教授若干、讲师若干等.根据历史传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设置教师席位,不允许随意更改,如要增减,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对教师的聘任依据职位的空缺而定.教席固定制是提高大学内部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前提.此外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