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司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与海峡两岸“土司制度与边疆社会”学术会综述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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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学术委员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承办的“海峡两岸‘土司制度与边疆社会”’学术研讨会,于2010年8月31日至9月2日在广西桂林市举行.来自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辅仁大学、台湾故宫博物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云南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等部分高校或单位的专家、学者约40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的专家、学者分别就“改土归流与土司制度”、“不同区域土司制度述略”、“文学视域下的土司制度”、“发掘档案资料,解读土司制度”、“关于土司研究的展望与思考”等问题进行报告,并展开了深入、细致地交流与探讨.

一、改土归流与土司制度

“土”指土司.明袭元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宣慰司、安抚司、土知州等各级行政机构,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土司可以世袭,在其辖区内有高度的自主权,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然土司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定量的贡赋、调兵从征,土司首领职位的继承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流”乃流官,是由朝廷任命的定期调换、不能世袭的官员.历史上把取消土司管理改由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杨庭硕的《“改土归流”后土司后裔归宿例举》一文,以大量的史实为根据,得出“改土归流”后土司及其后裔仍主导着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土司的社会影响不减当年,且延续到其子孙的结论.杨庭硕认为“改土归流”仅仅意味着中央王朝官僚系统按照设计好的官僚机构实施转型,并不意味着土司制度的终结.土司制度是清代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羁縻治策”是元代以前的封建王朝治理边疆的重要策略,对封建王朝的政治、经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方铁的《论羁縻治策向土官土司制度的演变》一文,重点探讨了羁縻治策的内容、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出随着边疆地区形势与统治者经营思想的转变,土官土司制度取代羁縻治策,成为元明清三代政府重要的边疆政策是历史的必然.同时,方铁认为:“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的改革、转换、转型.“改土归流”后,土司及其后裔仍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看法与杨庭硕的观点不谋而合.李治亭以《“雍正大一统论”与改土归流》为题,认为研究改土归流与土司制度的问题必须放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进行.雍正时期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是为了完成国家大一统局面的真正实现,改土归流就是要让土司地区的职官任免、赋税收讫等收归中央,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扩大和建立了国家的大一统格局.同时李治亭认为,对边疆地区民族关系进行比较研究十分必要.

其实早在明代,统治者就已经开始在西南边疆地区实行了小规模的改土归流,清雍正年间则继续在这一地区推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蓝武的《明代在西南边疆壮族地区实施改土归流的多重性特征及其成因探析》一文认为,明代政府在西南壮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改土归流的具体原因较为复杂;二是改土归流开始的时间较早且持续的时间较长;三是改土归流的地方相对较少且成效不大:四是改土归流的实施大都以军事力量为后盾;五是改土归流进程中出现较大的反复性.蓝武据此判定明代在西南地区改土归流不彻底的原因在于时机、条件不成熟,但这为清代在西南地区开展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是值得肯定的.

二、不同地区土司制度述略

土司制度确立于元,兴盛于明,衰落于清.成臻铭的《群在时空之间:论明代土司的民族族系分布特点》一文,首先做了土司族属理论研究的学术史回顾,接着对明代各民族土司的空间分布特点、明代土司的族属分布特点、明代各民族土司的时间分布特点、明代各民族土司的群分布特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成臻铭认为在明朝广阔的版图内有26个少数民族存在着土司,反映了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和多样性特征.同时,对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对推动解决土司的民族族系问题大有裨益.

土司多设于边疆地区,因地域的差别,有所差异,学者对这一问题亦有关注.首先,是对西南地区土司制度的情况考察.历代土司之制,尤以西南为重.商传的《明开设贵州考述》一文考证了明代设立贵州的时间、过程.贵州地处湖广、云南、四川、广西四省之交,为四不管之地.故自太祖,欲变其地而设行省.商传认为,明太祖时设立贵州的各种条件已经具备,“未设贵州行省,盖一偶然之事件所致”.贵州之立,成于永乐.依据为“贵州都布按三司齐备,而一省之制成”.商传以贵州行省的设立为切入点,从侧面来反映贵州的土官土司之制.其次是对湘西土司的考察,湘西为少数民族聚居区,自古为民风剽悍之地,元代始设土司.田敏的《论元明清时期湘西土司的设置与变迁》一文,首先对元代湘西设立的土司及诸蛮洞进行了细致地介绍,并对一些土司的规格变迁做了考证;接着对明代新增的一些土司和部分土司的演变进行了概述,共计有二宣慰司、一安抚司、三土州、十二长官司;清袭明制,湘西土司归附清政府后,大都“以原官授之”,除一些小的调整外,土司格局基本未变.田敏认为,湘西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从明代就已开始,但大规模的行动是在清雍正年间,因为此时的条件、时机等内外因素发展成熟,并进一步对改土归流的进程作了阐述,认为湘西的改土归流进行得十分彻底,为湘西的社会发展步入新的历史时期提供了机遇.此外,还有学者对康区的土司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康区是一个历史概念,涵括了今西藏、四川、云南以及甘青交界的广袤地带.因地处偏远,民族众多,元时便在此地设置众多土司,进行间接统治.马国君的《论清前期漠西蒙古人藏与西南“改土归流”的关联性――以康区“改土归流”为中心》一文,详述了康区土司制度的设置始末,并从漠西蒙古人藏对川滇青边防的影响,推导出清政府在康区实行“改土归流”的必然性.结论是清前期对康区的“改土归流”及善后措施,稳定了西藏,强化了西部边防,也实现了对康区治理的政令统一.

土司制度的设立因时代不同,情况也有不同.如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在土司地区既实施“改土归流”,在特定的时期,却也推行“裁流复土”.黄汝迪的《广西忻城“裁流复土”考略》一文,以忻城莫氏土司为个案,展开对“裁流复土”的研究.首先对忻城土司的建置沿革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接着分析了忻城土司“裁流复土”实施的背景和原因,最后对土司制度进行了评价,基本与粟冠昌《广西土司制度研究》一书中的“广西土司制度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清代以前,积极作用大于消极影响.清代,消极影响大于积极作用.总体而言,积极作用大于消极影响”观点相似.并提出,在忻城土司文化系列研究中,应该坚持此观点不动摇.又如元明清三代封建王朝不仅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创建“土司制度”,在边疆地区也设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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