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答辩,关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与构想相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及证据及诉讼法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刑事诉讼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各方存有较大的差异,因而导致执法中特别是侦查行为中违法状况频频发生,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理解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非法证据,并深入了解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借鉴国外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从我国国情出发,确立起属于中国且符合世界潮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 键 词:非法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证据领域关于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效力与可采性问题,随着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兴起与现代国家对法治的孜孜追求,也愈来愈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热点和证据制度的重大命题,这在我国也不例外.因此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加以研究并建立适合我国的制度构想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
证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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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证据的类型
1.收集或者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上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的证据材料.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最初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于非法逮捕、搜查获得的实物证据,最终才运用于言词.美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态度较为严格,后根据需要有所松动,据此确立了①稀释原则②必然发现原则③独立来源原则④善意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术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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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事诉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1.立法司法现状.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取证行为都持彻底的否定态度,但是非法证据能否在程序上加以排除、否定其证据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明确规定了严禁非法取证的原则.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未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特别是从程序法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执法现状.尽管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禁止非法搜查、扣押,但是未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因而在司法实务中违法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证据基本都予以采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虽已明文禁止非法言词证据在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刑讯逼供仍屡见不鲜.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
1.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粗疏、抽象,只有一个粗略、抽象的框架性规定,许多具体问题没有涉及.
2.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仅限于言词证据,而未纳人实物证据.
3.我国侦查机关的行为不规范.关于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搜查、扣押所取得证据的规则在我国还尚未确立,并且在实践中我国有侦查权的机关常常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有关非法证据问题的救济不健全.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构想
(一)观念更新.我们要打破传统观念,树立权利保障观念、权力制约观念和正当程序观念.从传统观念的束缚下解脱出来,树立新的符合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的观念,是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想基础.
(二)立法完善.
第一、要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应用,故它又是一个宪法问题.对此,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虽也作了概括性规定,但不够明确和全面,我国宪法可以借鉴美国等宪法的规定,应增设专条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
第二、要从诉讼法上加以完善.宪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诉讼法对其精神更应进一步具体落实.①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可借鉴英国、德国的有益经验;②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有益经验;③关于“毒树之果”即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发现的其他证据的问题,美国实行有例外的排除原则;
(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配套制度.
1、证据来源保障制度.包括明确规定证据的范围和可采的证据种类;赋予有侦查权、取证权的人员取得证据的必要权限及必要的取证手段.
2、取证行为规范.包括严格规范各类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取证行为.
3、确定沉默权制度.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仅从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考虑,回答有关身份等基本情况的问题,以从根本上消除非法取证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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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肯定在场权制度.确立言词证据收集时第三者的在场监督权,尤其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律师在场权.打破侦控过程暗箱操作的局面,从程序上制约非法言词证据取得的可能性.
5、强制侦查行为审核制度.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实施监督机关.当侦查机关需要采取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强制侦查行为时,原则上应先报检察机关审核决定,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由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自行决定.这样有助于减少非法实物证据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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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42-247.
[6]孙彩虹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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