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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中,社会矛盾多发,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之一,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艰巨任务.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应通过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专门化,明确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赋予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一定的效力,确立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来完善公安机关行政调解制度.
关 键 词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规范
作者简介邹俊(1978年—)男,江西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安学.(江西南昌330103)
本文系江西警察学院院级课题“基层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规范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YB016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变动时期.在这种大的社会变动当中,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危及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以构建“民事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主要内容的“大调解”机制正在不断探索中.目前民事调解和司法调解取得的成绩较为突出,而行政调解比较薄弱.2010年11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如何撰写行政调解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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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一方面自身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艰巨任务;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正在不断推进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在这种大的背景下,研究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规范化问题有其重要的意义.
二、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意义
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是指为解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民事争议和部分行政争议,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原则和精神,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活动.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体制机制不断调整构建当中,制度的变迁不断冲击着各个利益阶层,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行政调解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与私力救济相比,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更有权威性和信服力.近年来公安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以及“大走访”等活动的开展,以更加亲民的形象让人民群众感到温暖,使得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调解过程中,更容易得到认可.
(二)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党的十七大就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随着现代民主的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政府从“守夜人”角色向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转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行政调解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服务,打破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等方式解决纠纷的管理模式,强化了协调和服务精神.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为人民群众提供低成本、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丰富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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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有利于民众的法律与权利意识的培养
公安机关在调解过程中,通过法制教育和引导,使人民群众在法律的框架下,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这种依据法律法规、非行政命令的协商调解方式,使争议方在公安机关的教育引导下,充分发表意见,明辨是非,促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培养.
三、公安机关行政调解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范围不统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是可以调解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调解结案的情形.
行政调解实践中,一方面基于“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可以调解”这一规定.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行政资源,导致行政调解扩大化.如在调解交通事故处理中,有的办案民警扩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事项,对交通事故的裁决和处罚也进行调解;少数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对于重伤害的刑事案件等明显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案件,当作治安调解处理,来代替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的争议,当事人自愿要求公安机关调解,但少数公安民警不愿花费精力进行调解,以种种借口、理由甚至威胁,让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要求他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做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破坏人民警察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导致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的下降,影响极为恶劣.
(二)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程序没有规范统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这一规定比较模糊,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公安机关比较严重,公安民警中普遍程序意识不强,公安行政调解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一是对行政调解案件不立案登记,尤其是对当场调解并履行的案件调解处理后,不进行立案登记.导致大量案件流失,同时行政调解无法受到监督考评.二是调解的过程中,不向争议当事人告知调解的法律依据,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在调解过程中,以胁迫方式要求争议当事人达成协议,造成调解的社会效果不好.三是调解过程中对调查取证不重视,要求双方都退让的“和稀泥”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调解一旦不成,难以做出处罚,导致矛盾激化.四是不做调解记录、调解终结书,公安行政调解书的格式不规范统一.调解协议书内容多种多样、格式极不规范统一,调解书中用语不严谨、规范等.(三)缺乏高效的行政调解方法
行政行为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是追求效率,争议当事人之所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在于能够利用行政资源,尽快解决纠纷,并且长久以来,对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和依赖性的存在,当事人容易接受其指示、建议、决定.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存在行政调解的时间过长.办案民警由于自身缺乏人生阅历,社会经验不足,对当地的风土民情不了解,语言表达能力欠缺,难以使用易让当事人接受的言辞化解矛盾,缺乏调解的基本素质.在调解时急于求成,调解方法简单、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能因人、因案而异劝导说服提出切实合理的调解方案,造成调解过程无果而终.或因调解过程简单、方式粗暴引起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反而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
(四)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公安行政机关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公安机关的威信降低.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在调解中没有慎重考虑就签订调解协议,当出现新情况后导致对协议产生不满而不履行;也有一些公安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强迫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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