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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但有关民办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如何,是否具备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资格,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也欠缺必要的法学研究.其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地位模糊的现状,既不利于民办高校的未来发展,亦无益于行政法学的完整研究.因此,有必要对民办高校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关 键 词 】 民办高校;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截止2012年底,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30%.民办高校707所(含独立学院303所),比上年增加9所,已经占普通高校数的28.95%;在校生533.18万人,比上年增加28.11万人,占整个全国的普通高校在校生的22.30%,其中硕士研究生在校生155人,本科在校生341.23万人,专科在校生191.94万人;另有自考助学班学生、预科生、进修及培训学生22.04万人;民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23所,各类注册学生82.82万人.但近年来,关于高校管理争议涉讼案件逐年增多,也引发了关于高校管理行政可诉性、合法性,高校行政主体地位和学生的正当权利救济方式等问题的讨论.
一、民办高校的法人定位
(一)民办高校的概念
民办高校指的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
在美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与选拔性高校相对应的是另一种高等教育形式――营利性私立高校.大部分美国营利性学校主要提供职业或技术方面的培训.就私立高校法人属性而言,各国规定不一.美国并未进行刻意划分;日本规定私立学校本身不是法人;在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是私法人的财团法人.
我国是从民法来定位高校的,“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从民办高校的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制和市场运行机制特征分析,民办高校的性质更倾向于财团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本身无权解散自己,民办学校还是财团法人.综上所述,我国的民办高校还是更倾向于财团法人.民办高校因其公益性质,又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了行政法主体资格.
二、民办高校行政主体资格的法理依据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有三个特征:一、行政主体享有的是国家行政权力,是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三、行政主体是能以其本身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中国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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