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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为错综复杂的社会建设探索历程的一部分.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化经历了“国家一单位保障制”;社会保险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社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支柱之一;社会保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统一立法等阶段.2010年我国颁布《社会保险法》,正式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迈入了一个新台阶.每个阶段都有着丰富的时代背景,蕴含深刻的时代理念,同时留下一些问题.需要寻求新的路径.
关 键 词 :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理念;问题;路径
作者简介:朱海龙,湖南师范大学教师,编辑,博士(湖南长沙410081)
王朝,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81)
谭文翰,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81)
社会保险对于如今的社会来说已经不是一个新的话题.每个人都会遇到诸如年老、疾病和失业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日益需要一种普遍的社会性的救助制度,以分担不可期遇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险正是在这种状况下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建立起来,并在社会运动、政党制度与民主选举制度等的推动下,逐步的社会化、法制化.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的具体制度又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的
社会类有关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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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从建国伊始,就开始了社会保险的摸索和探求,至2010年社会保险实现了全国统一立法,我国的社会保险上升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既有明显的成绩,也有深刻的教训.在学术界,对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过程的研究也不少,但大多停留于对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探讨,而没有细细琢磨指导这些法律文件背后的理念,而正是这些理念,决定着社会保险法律文件的出台以及他们的“成功”与“失败”,所以,本文拟以显性的法律文件为基础,力图深挖法律文件背后的价值理念以及它们指导的法律文件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和他们的进一步演化发展的路径.
一、国家一单位保障制(1949~1978)
建国后,我国在宪法颁布之前,就于1951年由政务院发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这被称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该条例规定各级工会组织是劳动保险的执行机关,各级政府劳动行政机关为劳动保险的监督机关.企业职工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因对工负伤、残疾、疾病、养老、生育等待遇.1954年《宪法》在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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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是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除了对社会主义方向的坚定不移和唯一确定,对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以及实现方式都处于不断地探索当中,特别是具体社会生活当中的社会保险法,没有前例可以借鉴,因此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和宪法规范的实现和执行也不会那么简单而水到渠成.
具体来说,在这个阶段,又可分为两个小步骤.第一步是社会主义改造之前,这时我国处于从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当中,新中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新中国这片大地上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制,尽管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但由于《劳动保险条例》的出台,社会保险还是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据相关统计资料,到1956年时,企业职工执行社会保险条例的有1600万人,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94%.第二步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至1978年,在这个阶段,我国大陆总体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主人,社会主义各项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也如火如荼地进行.在社会保险方面,在强调国家一单位—个人利益高度一致的原则下,国家和单位相互依存,承担共同责任.在城市,居民依托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农村,农民则加人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或小队等集体组织,人民与所在单位构成不可分割的关系,无偿地享受着相关社会保障待遇,从而是一种典型的国家一单位保障制模式.
社会本科论文初稿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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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得知,“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甚至高层次的社会保险”是当时社会保险法制化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倡导国家一单位保障制模式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之高前所未有,也令许多高福利国家难以望其项背.在当时,人民沉浸在推翻三座大山的欣喜之中,沉浸在翻身做主人的愉悦之中,主人为一家之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新中国的主人,主人理所当然地享有社会保障,这没有任何逻辑错误.当时国家领导人和全体国民一致认为,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就要享受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带给我们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体现在社会保险方面,就是人人享有社会保险,人人都能依靠集体、单位和国家解决疾病、灾害等问题.当然,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失业是不会发生的,1957年,我国政府宣布消灭了失业——这也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主要区别之一.
毫无疑问,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甚至高层次的社会保险,是现代文明社会孜孜以求的重要目标之一.中国当时的国家一单位保障制,调动了亿万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建国初期社会稳定,恢复被战乱破坏的国家经济.但这一模式下,社会保险的负担全由国家及企业(单位)承担,个人依赖思想严重等各种缺陷突出,过分强调公有化、平均化而忽视生产效率.从根本上来说,这毕竟违背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定律.违背了客观规律,必定会失败和受到摒弃.中国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社会物质比较匮乏,要达到和适应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全民性高度社会保险,显然是不可持续的.因此,随着对社会主义社会认识的扭转和农村经济改革的渐进,理想的乌托邦式的国家一单位保障制被遗留在历史的道路上.
二、社会保险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1979—1990)
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开始进行全方位的改革,而在当时高度集中的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在城市)基本相当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为适应这一体制改革,1986年前后,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关于公费医疗保险的通知》,分别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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