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及财务管理探讨

时间:2021-02-24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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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寿险责任准备金,指的是处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保险公司在所收取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一部分资金,以用于承担日后可能出现的保险责任,通常情况下,寿险公司有近九成的负债均为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1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由于利率调整导致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与偿付能力面临困境。计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能单纯以当年所收取的保费为依据,要对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以及有效保单被保险人年龄、保龄以及缴费金额等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量,并依据寿险经算法加以计算。在1996年前,银行年定期储蓄利率一度高达10.98%,保险公司也在此阶段销售了以8.8%、9%或者预定利息率更高的保单,但从1997年起,银行定期利率开始下调,最低时为5.67%,之后的利率也是逐步下调,在就导致保险公司预期回报率不断降低。对于之后所售出的保单,保险公司可以对保单定价预定利息率予以一定的调整,但之前售出的保单还需要依据原调价履行,据此,寿险责任准备金收益无法满足保险公司今后所需要支付的保险金,将会使保险公司陷入偿付能力危机。

  1.2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从目前来看,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大部分资料的数据化或者信息化的程度还不是很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是需要分险种,并且按照承保年限进行逐笔计算的,这个过程中,如果无法对基础的数据真实性以及科学性进行把控,就很容易在较大的工作量中产生错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短期险(具体是一年期及以内的财产险、意外险、健康险)未到期的、要在下一年度承担赔款责任而提取的一种准备金。一般假定,对于这些短期险保单,其有效期内每时刻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是一样的。这样,一张保单要在下一年度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取决于保单下一年度的有效期限。假设一张一年期意外险保单在×年11月1日取得保费100元,其在这一年承担了61天的保险责任,在×+1年还需要承担304天的保险责任。×年年末,为核算要在×+1年要承担的赔款责任,需要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准确计算,应按照天数进行提取,即本保单在×年承担了61天的责任,在×+1年还需要承担304天责任,因此将本保单当年尚未承担的责任部分全额计提准备金,金额为100元×304/365。但在实际中,由于保单巨大,逐单计算的工作量很大,保险公司往往是直接按照保费收入计算,而不是逐单提取。

  除此之外,有些公司对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态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计算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不按照规定执行,从而人为造成错误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最终导致寿险责任准备经计算不准确,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的问题。

  1.3寿险责任准备金存在挪用问题。寿险责任准备金挤占挪用问题主要体现为:(1)将其用于产险业务所需分摊费用的支付,导致寿险费差损,影响寿险责任准备金积累;(2)发展基金的使用超出限额,在建工程以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占用了一部分寿险责任准备金;(3)在寿险责任准备金中,一部分已经成为风险资产,回收困难较大,这部分难以回收的资金也是寿险责任准备金损失。不仅如此,新占用问题还在不断出现,对于寿险责任准备金而言,无法因人寿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而增加积累。

  2完善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经过上文的阐述和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促进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的日益完善。

  2.1降低预期收益率,加大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会计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谨慎原则,据此,一旦寿险责任准备金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比定价时总利率低,定价时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就不能再作为计算和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依据,而要以低于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时预期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为计算依据。原因在于,尽管保险公司将能收取的保费及其责任未发生变化,但是,由于之前保费以及今后所收保费所产生的利息降低了,因此,只有增加当前资金提取量才能保证今后给付。此外,按照谨慎原则,可以不考虑未来收益,因此,定价时预定利率低于计算时的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那么,不能再上调寿险责任及准备金计算时的预定利息率,本期损益不应当包含今后收益。

  2.2建立健全精算报告制度。《保险法》就寿险责任准备金作出明确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讲,为制定精算报告制度奠定了现实法律基础,但是,仅有这项规定还远远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必须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制度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这有这样,才能确保保险法的规定得到切实履行。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人寿保险公司精算准则,为寿险公司拟定以及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设定法律约束条款,确保保险市场实现有序管理,促进寿险责任准备金尽快实现法制化、科学化以及正规化管理。

  2.3改革寿险财务核算方法。当前要将寿险财务核算方法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从而使挪用寿险责任准备金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笔者建议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对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予以完善,当前寿险财务核算中诸如死差、利差以及费差等是归入到特种责任准备金一项中的,对此予以调整,对利润要进行单独考核。核算利润后提取公积金及公益金,用于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尽快填补分业后挪用的寿险准备金;另一方面,对寿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费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坚决禁止对寿险责任准备金任意加以挪用。

  3结语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公司当前在寿险准备金的核算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此,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只有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及完善对策,将问题彻底予以解决,才能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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