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方面论文范文,与释放保险资金投资新政红利相关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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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是保险资金运用历史上的一个极不平凡的年份:6月,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在大连召开,会议针对保监会拟发布的13项保险资金投资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这个被业界称为保险投资新政“13条”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保险资产管理范围和保险投资渠道两大方向;7月,保监会连续推出包括《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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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办法》等在内的四项新政;10月,《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及《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第二批六项新政落地.上述投资新政几乎涉及了保险业所有能够预期到的投资工具,酝酿已久的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进程由此推动.

2013年政策利好继续发力.新年伊始,保监会再推三项新政,分别是《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那么,新政的意义何在?又会对未来保险资金的运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债券投资:最务实的新政

作为险资投资新政组合拳的第一拳,《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被认为是最务实的新政.该办法主要的变化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债券品种进行了重新分类.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第二,调整了投资比例.将无担保债券投资余额的上限从原先的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上调至5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从10%上调至2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有担保债券的份额,从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上调至40%,对有担保的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总额则没有限制;第三,适度放宽了发行限制.对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偿付能力要求从不低于150%降为不低于120%,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第四,再次强调加强风险管控.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对无担保企业债投资的放松.

债市一直以来都是保险资金重要的投资阵地,占到保险资金投资的半壁江山以上.特别是近年来,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而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新品种不断推出;另一方面保费收入增速减缓,对流动性的要求逐步上升,为了确保资产配置期限和绝对收益的要求,保险公司对高收益的中期债券和无担保企业债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然而,受到监管限制,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债券十分有限.这是因为中国大部分的无担保企业债都是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据 Wind资讯和华创证券统计,2008年至2012年5月发行的919笔中期票据仅有11笔采用了招标方式,而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债券,这使得673 只企业债和公司债由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方式而不能进入保险资产投资池,如果再考虑到发行人净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于信用评级要求等其他因素,保险机构实际上能够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债、公司债不足60只.新政推出可望结束险资投资无担保债有名无实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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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新办法拓宽债券品种及上调投资比例上限后,将给予保险公司在债券市场更多的操作空间,减少保险投资收益对股市的依赖,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收益的稳定性.这是对保险投资最有实质意义也是短期最容易见到效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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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投资:最有冲击力的政策

新政组合拳中最具有冲击力的拳头无疑当属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系列政策.虽然在2009年新版《保险法》和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放开了险资投资于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项目,但由于管理细则迟迟没有出台,不少投资项目实际上并未启动,如私募股权(PE)投资等.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更是被视为保险投资的禁区.此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及《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正式文件出台,不仅保证了原先已对保险资金开放的投资领域得以实质性放开,而且打破了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禁区,放开了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的投资领域.

1.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项目具有投资期限长、资产价值波动性较低、不受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和收益率较稳定的特点,这些特点能够满足保险投资长期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加之中国基础设施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信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中的信用风险,故而也能满足保险投资对安全性的要求.上述特点使得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从2006年放开后就一直深受保险资金的青睐.新政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正是放宽不动产的准入条件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限制,降低发行门槛.

根据过去的监管规定,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占险资总资产的上限仅为5%,而上述新政规定允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新政还降低了对债权计划担保人自身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的要求,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等等.而2013年2月发布的《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则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调整为注册制,进一步简化了计划发行流程,提高了效率.在不动产投资方面,新政在盈利、偿付能力、净资产三个方面都降低了要求.可以预料,在当前股市低迷的情形下,随着各地投资开发建设规模的扩大,上述新政的出台必将推进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步伐.

事实上,保险资金已在大力加码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保险机构累计发售了83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11项不动产债权计划,备案金额达3025亿元,平均投资年限7年,平均收益率达6.36%.从所选项目的资质看,保险公司首选的主要是财政状况较好的一线城市或者中央部委、央企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其次是具有稳定收益来源的项目,如电厂、城市轨道,港口、公路等本身就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项目.不过,随着债权计划的放开,以及优质基础资产和项目的逐渐减少,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投资的项目将由以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财政状况较好的一线城市为主,逐渐向二线城市甚至地市级公路交通、城市建设等转移.目前,在不少省份,大量以债权计划形式参与地方性基础设施融资的保险资金,已成为当地重要的新兴融资渠道之一,被写入当地金融工作议程.2012年,湖南省首次引进保险资金30亿元用于省内44个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在湖北,新增保险资金签约投资额逾170亿元,主要投入湖北省重点基建项目中.不动产投资领域则主要集中在自用和商业写字楼领域.可以预见,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将会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点方向. 2.股权投资.虽然在2010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已经允许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但一方面由于对保险机构资质条件和可投资项目范围的限制较为严格,另一方面尚未出台配套的管理细则,从而使得险资股权投资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进展十分缓慢.2012年新出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对股权投资给予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全面的规定.在保险机构的资质限制方面,去除了上年盈利的要求,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底限从150%放松至120%,将净资产从10 亿元降低为1 亿元;在直接股权投资方面,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等,拓宽了直接股权投资对象的范围;在间接股权投资方面,明确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并指明了新兴战略基金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显然,新政的出台对于保险机构,特别是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十分有利.

3.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由于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高杠杆和高风险特点,中国保险公司对于该领域的投资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与其它各项投资新政相比,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作为新开放的两个投资领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意义尤为重要.

多年以来,保险投资“过分依赖A股市场”一直被广为诟病.从2005年保险资金获准入市至今,伴随着股市的大起大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始终表现出与A股市场走势非常紧密的相关关系.如在2007年股票市场的大牛市中,保险资金运用总体收益率达到了12.17%,却在2008年的熊市中陡然降至1.98%.随着近两年A股市场持续下跌,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收益率也相应连续出现两年下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投资的收益率更是分别降至-2.56%与-2.05%的低位.

这种“股市依赖症”与保险资金在股票投资中缺乏对冲机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利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保险资金将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这两个市场上的反向操作来对冲股市的波动,锁定投资收益,实现防范和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因此,股指期货成为险资最看重的领域之一.《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中,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可以对权益类资产进行100%的风险对冲.对比目前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募基金的20%的对冲比例上限,可以看出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头寸”放得非常开.

目前关于险资融资融券的办法尚未正式颁布,但是根据2012年6月闭门会议的征求意见稿,允许险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意见稿明确了险资可参与融资融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存单质押融资、债券回购、证券转融通、账户间融资这四类;同时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融资融券必须满足资产托管、信息系统、杠杆规模等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最有创新点的突破

以往的监管规定不允许保险资金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机构投资,委托投资范围基本限定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能替集团公司或同业中小保险公司买股票、买基金,而不能对外发售金融产品,也不能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以外的机构资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项新政的出台终于打破了保险资金管理制度的藩篱.

根据新颁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今后保险资金除了可以委托行业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外,还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该办法充分反映了保监会希望通过引入委托投资竞争机制来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同时倒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竞争中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的良苦用心.

在基金、信托和证券等机构涉足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壁垒被清除之后,保监会随即出台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以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也可以作为受托人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等;在满足相关规定条件并通过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后,甚至可以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如此一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在资金受托与资产管理两个方面得到了拓宽,实现与银行、证券、信托的对接.

2013年2月出台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最大亮点是重启了一度停滞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产品及“一对多”集合产品.这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逐步淡化行业局限,参与到泛资产管理行业之中,与基金、券商、信托等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在同一平台上展开正面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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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年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已接近7万亿元,与2002年底的5799亿元相比,10年间增长了12倍,并且已经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第二大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但资金运用收益率偏低,结构不合理却一直是困扰着保险公司的棘手问题.从2008年至2012年,保险业投资收益率分别只有1.89%、6.41%、4.84%、3.49%和3.39%,大部分年度的收益率都低于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相比一般5.5%左右的寿险产品精算假设,也存在着较大的缺口.一系列险资新政解除了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上的羁绊,赋予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无疑是重大的政策利好.目前由于保险公司方面准备还不够充分,新政红利在短期内还难以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长远看,对于保险资金运用一定会产生实质性的积极影响.

(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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