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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深化,人们保险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主动购买保险或者以保险作为投资手段,带来了保险行业的巨大发展空间.然而, 快速发展时期往往也是问题集中暴露时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钱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关 键 词 ]保险;职务犯罪
2006年至2010年,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相关类型案件15件17人,涉案保费总金额2380万余元.保险作为社会性较强的行业,行业稳定关系到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稳定,如此大的涉案数额暴露出保险行业潜伏的不稳定因素必须引起重视.2011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将监管方向确定为“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表明规范市场秩序成为今年保险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静安区院对5年内保险行业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进行分析调研,查找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以期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建立保险行业诚信准则,为上海建设金融中心营造更好的软环境.
一、保险领域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罪名分布情况
17名被告人中有12人次犯职务侵占罪,6人次犯挪用资金罪.①具体情况如表:
涉及的罪名集中在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其中犯职务侵占罪的人次占总数的61.9%,犯挪用资金罪的人次占总数的28.6%.从数据的走向看,职务侵占犯罪几年内持平,但挪用资金犯罪2009年以来激增.
(二)被害单位特点
案件涉及的保险公司共计8家,其中人寿保险公司有6家,占总数的67%,与财产险相比,寿险的对象是自然人,险种繁多,业务员有更多的机会接触投保人,办理投保、续保、退保业务,从而犯罪机会较多.
(三)犯罪客观方面特点分析
1.多属于连续犯,且潜伏期较长
15起案件中只有1起是在连续作案2次随即被发现的,其余案件均是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数次作案.从案发时间的角度分析,被害单位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发现一般较晚,被害单位对财产被侵吞反映较为迟钝.如章某职务侵占案件中,被告人章某于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期间,11次侵吞投保人的保险费、退保费不上交,共计7万余元,但直至2010年4月,被害单位稽查部门才发现并报案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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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案手段常态化
保险行业职务犯罪系三种常见手段:一是直接伪造、骗取投保人授权,侵吞退保费,该类案件占43.75%,如2010年起诉的洪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被告人洪某向客户谎称可以将其原来购买的保险产品更换成收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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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案金额较大,携款潜逃不易抓获
保险行业资金流转速度快、金额大、进出账户频繁,保险公司漏洞发现机制不健全,难以察觉业务员的侵吞行为,使得犯罪分子在短期内可以侵吞大量资金.如黄某、乐某职务侵占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内,侵吞公司资金700万余元,且尚有一名涉案金额达865万余元的主犯至今仍未归案.
二、犯罪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犯罪分子主观上的原因固然是主因,但有关保险公司在内控制度、规章的贯彻落实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疏漏和问题也是犯罪得逞不可或缺的因素.这些疏漏和问题表现在:
(一)行业相关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是禁止现金收保的规定未得到有力执行.2008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而限定了人寿保险公司现金收取保费的条件,但一些保险公司对业务员违反规定收取现金保费仍然采取容忍态度,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如施某职务侵占一案中,施某在2009年2—4月间,14次到投保人家中、单位收取现金保费多达4万余元,且每次现金收取的金额都超过了《通知》中关于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外现金收取保费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规定.二是“费”、“票”开具仍不符合规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流程一般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核保后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收取保费同时开具发票.而实务中的投保流程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核保后同意承保→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并出具发票→投保人交保费同时收到保单及发票.这样的操作流程使发票开具时间与收取保费时间不一致,在没有收到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先开具发票,一方面使保险业务员是否将收取的保费按照规定的时间交与公司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对现金保费流转处于失控状态,为业务员侵吞保费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当保险业务人员采取以“后收到的保费”归还“前面挪用保费”时,司法机关无法通过发票开具时间确定业务员收到保费的时间,从而给进一步确定挪用资金的起始时间带来了困难.
(二)相关制度尚不完善
一是对退保手续审查不严.案件中有9人系通过利用投保人部分授权全额退保、谎称更换险种获得投保人退保授权后直接截留等方式侵吞退保费,而保险公司对于退保环节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形成预警机制等原因滋生了上述手法的犯罪.如袁某挪用资金案件中,被告人就是利用退保程序中的审查不严,先后以擅自将保单全额退保的形式挪用退保费达530万余元.二是与团体险客户之间结账混乱.团体险分批次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只是笼统地记录保费收取的数额,与投保单位之间缺乏及时、清晰的对账明细,容易被业务人员以“后收到的保费”冲抵“前面被挪用保费”而加以利用.此种情况在财产险中也有所反映,如王某挪用资金一案中,王某利用4S店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详细的往来明细这一漏洞,先后挪用保费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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