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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发生在校园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而如何落实赔偿则更是重中之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一般侵权行为法、无过失补偿制度、社会安全保障三个阶层的赔偿或补偿体系.同时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的健全,立足国情,以分散学校风险为宗旨,以学校责任保险为主导,最终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逐步实现学校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散化.因此建立多样化的赔偿制度,是最终解决学校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民事责任的目标.
关 键 词 人身损害赔偿 学校 民事责任 社会化
作者简介:师光,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88-02
发生在校园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以及归责原则等认识的争议,导致该类纠纷日益成为困扰审判实践的难点之一.其中难中之难是如何将赔偿落实到位.因此借鉴各个国家的做法,摸索具有我国特色的学校赔偿制度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西方主要国家学校事故赔偿制度的考察
日本及西方其他主要国家所使用的“学校事故”一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学校运作过程中所造成的学生的人身伤害,与本文研究范围一致.下面先考察一下西方主要国家学校事故赔偿制度,以便对完善我国学校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民事责任的制度有所启发.
(一)英美学校事故赔偿制度
二战前,美国大部分州不成文法的规定,就学校教育活动中的事故责任问题,建立了以追究教师的过失责任为教师个人责任的原则.二战后,美国学校事故呈大规模、急剧增加的态势,追究教师的过失责任已不能日益频繁的学校事故.为此包括纽约州在内的五个州1961年制定了“教职员赔偿责任免除法”.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被判定为有责任的教职员的赔偿金等将由学区教育委员会代之负担.而学区在没有法律依据时还可利用责任保险来赔付.因此, 具有伤害保险性质的学校事故保险获得了大多数学生家长的接受.
在英国的学校事故赔偿中, 其类似我国教育委员会的地方自治体则一直承担着由于学校设施的缺陷、瑕疵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法国学校事故赔偿制度
在法国,公立教职员在工作中对儿童、青年,或对儿童、青年之间的加害行为造成自身损害时,公立教职员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国家代为承担.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对该教职员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教师的工作过失,转化为国家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由教师个人承担该责任.在民法上国家民事责任依然是过失责任,并制定了《劳动灾害补偿法》、《社会保险法典》等专门性法律.
(三)德国学校事故赔偿制度
德国的制度对于学校事故实行与法国相似国家赔偿.但由于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和偶发事故造成的学校事故,国家不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因此,为弥补以上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德国往往由政府拿出专款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解决学校事故中的赔偿资金来源的问题.
(四)加拿大的教育保险制度
加拿大教育是归各省负责的,大多数省份中小学校的教育保险,采取全省范围的集体保险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安大略省于1987年还成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专业教育保险公司即地方教育局互助保险公司.
(五)日本、韩国学校事故赔偿制度
日本、韩国通过成立专门学校事故专门处理机构解决日益增多的学校安全事故.1986年日本成立了特殊法人“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 2003年10月后该中心又改组为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实行所谓“灾害共济给付”制度.该制度是由国家、学校和家长三方共同建立的,只要是在小学、初高中、高专、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及保育所等机构的管理下发生的儿童青少年事故,其医疗费和伤残、死亡慰问金都由该组织支付.而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2004年2月则出台了《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及赔偿的特别法》,原1987年韩国各地设立的学校安全协议会根据该法更名为学校安全保险,但其基本职能没有大的变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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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各发达国家在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上做法可以看出,虽然在制度的设定上各国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采取两种赔偿机制:一是对受害学生实行国家赔偿,如美国、法国、德国等;二是社会保险分散风险的手段,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难题,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社会化、分散化.如加拿大建立专门教育保险公司、日本灾害共济给付制度等.以上发达国家的做法,使得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中使用传统侵权法救济手段已经降为次要手段,而更能充分保护受害学生权益的国家赔偿和社会保险的救济手段已占主要地位,这也是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立足国情,实现学校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为保护被害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一般侵权行为法、无过失补偿制度、社会安全保障三个阶层的赔偿或补偿体系.侵权行为法为个人遭受侵害提供私法救济,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无过失补偿制度、社会安全保障在若干方面具有效率;三者共存,担负着不同的任务.各国依其社会经济发展所创设形成的补偿体系,基本上由倒金字塔型转为平方型并渐次移向金字塔型,如下图所示:Q
依该观点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在学校赔偿机制上目前处于第一个阶段而且是初级阶段,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为主.而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处于第三阶段,以无过失补偿制度、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为主.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学校赔偿机制的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机制.
同时笔者还认为,以我国目前的国情及现行法律规定,将学校在校园人身损害中的赔偿责任归入行政责任、纳入行政诉讼以获取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现实的.关于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中使用侵权法救济手段,我国最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8、39、40条具体规定了学校责任,与以往比对学校责任做了细化的规定,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新的依据.参照以上发达国家的做法,当前在处理学校责任上一方面完善我国侵权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另一方面走学校赔偿的社会化、分散化的途径,最终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逐步实现学校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散化,两者结合才更为可行.
(一)建立学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所以又称为第三人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在风险分散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方发达国家实践表明,责任保险是分散被保险人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有效手段.
我国目前责任保险制度刚刚起步,立法上做了鼓励性的规定,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不少地方已经做出有益的尝试,制定校方责任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据报道,目前北京、湖北、湖南、河南、河北、海南等
关于学校方面论文范文例文
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很多地方仍没有实行校方责任险,因此有必要参照我国解决交通事故问题中设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护受害人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由立法部门出台相关强制性立法,要求全国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一律参加校方责任强制保险.每人每年5-10元的保费相对于每年学校因学生伤害的赔偿数额而言,孰轻孰重,不言自明.我国目前已经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及农村的农业税,随着经济的增长,为实施校园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经济基础和可能.考虑各地情况不同,公办学校保险费由各地政府财政负担,贫困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私立学校由办学人负担.只有强制性的方法才能有效的建立起学校强制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学生家长参与“学平险”等学生人身商业保险,以分散学校责任风险,保护受害学生的权益.从而减少通过侵权诉讼的几率,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国家诉讼资源,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设立处理学校事故的专门机构
可以借鉴日本的“日本体育振兴中心”、韩国的“学校安全保险”专业机构处理学校事故方面的成功经验,设立我国的专业机构处理学校事故.该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法人,不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具体可以按照行政区划设立,采取会员制形式,每个行政区划内中小学及幼儿园都要加入,缴纳一定的会员费,公立学校由国家专项拨款、民办学校由办学人负担.该机构平时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对事故预防工作;损害发生时负责协调学校与保险公司理赔,调解学校与学生间事故纠纷.在该机构组织下学校与学生家长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参照日本的经验,将该机构的处理作为学校或学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以加强其对校园人身损害纠纷的调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统一学校责任处理尺度,简化处理的程序,提高处理和调解的效力和效率,有效的化解学校与学生的矛盾,也是建立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途径之一.
(三)组建专业学校责任保险公司
从加拿大安大略省地方教育局互助保险公司的经验中可以看出,由专业的教育保险公司负责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保险事务,更有利于降低营运成本和管理费用,从而可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较为适合我国的实际.我国一些经济发达或较发达的省份均可以先作这方面的尝试,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三、结语
综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的健全,立足国情,以分散学校风险为宗旨,以学校责任保险为主导,建立多样化的赔偿制度,是最终解决学校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民事责任的目标.
发生在校园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一般侵权行为法、无过失补偿制度、社会安全保障三个阶层的赔偿或补偿体系.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的健全,立足国情,以分散学校风险为宗旨,以学校责任保险为主导,建立多样化的赔偿制度,是最终解决学校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民事责任的目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的健全,立足国情,以分散学校风险为宗旨,以学校责任保险为主导,建立多样化的赔偿制度,是最终解决学校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民事责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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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柳京淑.韩国学校事故处理探析.比较教育研究.2005 (7).第58-59页.
②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24-36页.
③为学校构筑安全屏障.校方责任保险正式启动.安徽教育.2005 (2).第7-8页.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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