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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国家赔偿标准问题涉及到赔偿机关实际责任和受害人切身利益,因此该方面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分析了现行国家赔偿标准的现状,以《国家赔偿法》为例,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国家赔偿标准的建议.
关 键 词 :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完善措施
一、国家赔偿标准的确立
国家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根据职务侵权损害程度和国家财政状况确定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和受害人所能获得的国家赔偿的数额有着直接联系,也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的程度.因此,国家赔偿标准的确立需要在国家财政与受害人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人权发展状况以及国家赔偿制度完善程度等的不同,世界各国根据其国情,确立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总体来说,各国所确定的赔偿标准有三种:一是惩罚性标准,即赔偿额大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二是补偿性标准,即赔偿额等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三是抚慰性标准,即赔偿额小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对于我国应采用哪种标准,也曾有过激烈的讨论,但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的是抚慰性标准.这在《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6项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地经常性费用开支.”这是不太合理的.首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如果发生国家赔偿的情况,而不充分足额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何来对公民的保护和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又怎会取信于民呢?相反,甚至可能引起公众的抵触情绪,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时,不足额赔偿不能起到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相反,还可能会造成公民受到侵害之后的心理创伤.如果发生国家赔偿的状况,给受害人补偿金额太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心里创造反而更大.如果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案件,可能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次,虽然我国当前仍是发展中国家,在财力方面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已有很大的提高,已经基本具备使用补偿性标准的条件.最后,我国当前还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因此而出现一些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出现问题了,就必须去想方设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忽视问题.
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我国应修改国家赔偿法,采用补偿性标准,提高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要使国家赔偿的标准与民事赔偿的标准一致,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得到充分的赔偿.这也是对“以人为本”立法思想的最好诠释.经修改后,现行《国家赔偿法》在提高国家赔偿标准方面有明显的完善.主要有:一是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规定,二是对身体伤害的赔偿合理增加了赔偿项目,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纳入国家赔偿标准范围内.三是合理修正了财产变卖中变卖损失赔偿问题,规定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四是增加了银行利息的赔偿部分.对于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的,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明确规定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些改变都是有利于法制健全,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二、国家赔偿标准存有的缺陷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更适用于现行的社会发展情况.但仍有改进的空间.就国家赔偿标准来说,仍存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财产权损害不赔可得利益
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可得利益是不给予赔偿的,例如第36条第6项和第8项规定只赔直接损失和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就是停产停业期间还必须开支的维持费用,房租费、水电费、折旧费和一些缴纳费用等,而对于最大的损失——经营损失,则不包括在赔偿之中.如果一辆出租车被扣留,按照这个赔偿标准就只赔偿停止运营期间还需支出的费用,不赔偿因停止运营给车主造成的运营损失.这是不合理的.
(二)缺乏人身自由收到侵害时的相关财产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侵害赔偿,只有羁押赔偿,即按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赔偿.但是这个赔偿标准忽略了限制人身自由而导致的相关财产损失问题.例如,一个公司的高管被限制人身自由,由于没有他们的领导和决策,有可能使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陷于停顿,致使公司遭受经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赔偿羁押损失,而不赔偿相应的财产经营损失,很明显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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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和生命权损害赔偿标准限定最高赔偿金额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因人身伤害赔偿误工损失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对于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