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有关论文范本,与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的运用相关论文标准格式下载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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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0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禁止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据悉,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其中,商务部给出的三条理由都似是而非,经不住仔细推敲,从而使探究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的研究有了重大的意义.本文作者便是希望从汇源果汁并购的失败中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相关标准,并形成一定的设想.

关 键 词 :汇源果汁 反垄断 审查标准

2009年3月18日,随着商务部明确宣布“禁止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的最终决定的出台,这起由全球的饮料业巨头提起的并购审查案终于告一段落,同时造就了自《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未通过反垄断调查的原因是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的运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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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源果汁并购案的裁决理由及缺陷

(一)商务部给出的三大理由及立法依据

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汇源果汁案未通过审查的三个理由: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这三条标准给国内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供了一个模型,却留下了更大的讨论空间.

我国《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但《反垄断法》对如何判断达到垄断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国务院也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补充,如达到什么样的市场份额就构成垄断,是50%还是90%,市场集中度如何评价等,这给日后商务部审查是否构成垄断留下了能动的空间.而汇源果汁案就成了试验这一立法的实践首例.

(二)商务部禁止并购案理由之缺陷

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案发生在审查标准制定之后,也是商务部严格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审查未获通过的全国第一案,这表明我国的反垄断审查跨出了具有时代意义的一步但同时也存在着重大缺陷,而商务部给出的三大理由更是存在两个明显的弱点,经不住仔细推敲.

1.相关市场的认定标准及引用得当问题

商务部的第一条理由涉及到了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市场交叉程度的问题,从大的范围来说这两个领域都属于饮料业,是大多数人眼中的相关市场,碳酸行业的主导地位自然能传导到果汁行业,但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市场的消费群众,购买能力之间却没有直接的冲突,因此也有人说这是两个市场,经营两种商品,互不相干,这里就涉及到了相关市场的认定标准问题.

所谓相关市场,通常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包括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个部分.界定相关市场对审查经营者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否是相关的产品市场或地理市场对反垄断案件的裁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等指标的考量也依赖这一界定,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考察的.其中,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相关产品的界定通常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二是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行业之间从消费者的角度讲并不是可以完全替代的,消费者对两种产品就其用途上可以认为是一致的,但就其价格和品质上应该说是不同的,两者在功能,口感和适用人群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别.

2.市场集中程度的审核标准问题

商务部的三大理由只是笼统的说合并会导致控制力的明显增强,市场准入的难度加大,市场竞争的相对减少,却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判定市场集中的程度以及限制、排除竞争的危害.

市场集中度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生产或销售的能力集中在少数企业手中的程度.市场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一方面会排除集中参与者之间的竞争,构成垄断,创造垄断利润;另一方面对相关市场的一般竞争产生影响,其结果必然引起市场集中度的进一步增强,限制竞争,哄抬价格.

在市场集中度的计算上,各个地区有不同的参照标准,其中,欧盟以市场份额为标准,这个标准的实体分析框架可以归纳为市场支配地位测试加多因素分析,即首先着重考察经营者集中前后市场集中度的变化,是否会导致强化原有的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创造新的市场支配力,再考察整个欧盟或其他部分的市场有效竞争是否是因强化原有甚至创设新的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实质性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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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考察市场的集中程度是引进了著名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通过相应的计算方式对每次合并加以计算,并依据该指数将市场分为三种不同程度的集中状态:第一,合并后市场的指数不足1000,是属于非高度集中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内进行合并,反垄断局不予干预.第二,如果合并后市场的指数为1000-1800,是属于中度集中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内,如果合并使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提高100个点以上,反垄断局就可能认为这种合并会对竞争产生重大影响,从而禁止合并.第三,如果合并后的市场的指数在1800以上,是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如果合并使指数提高50个点以上,反垄断当局就会认为该合并可能产生或加强垄断市场的势力,从而禁止这项合并.

因此商务部理由中的这两大弱点给完善我国的审查标准提出了要求.

二、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的建议

(一)、制定合并指南细化集中审查实体标准

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历史性地开创了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实体性标准,但这仅仅是给出了模糊的理论可行性,缺乏可以实际操作的量化细则,虽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此有所补充,但仍缺乏一一对照的具体标准,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困难. 到底如何审查?审查的各个考量因素的标准到底该如何评定?本案中的商务部并没有明确的答复,新实施的《反垄断法》也没给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这样的情形,就给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审查的过程中,夹杂了过大的主观成分,不利于标准实施的客观化、准确化,会造成形同情况不同结果的危害.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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