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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辽宁省政府学位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一)凡我院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并招生的专业,由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位资格.
(二)授予本科毕业生学位必须具备的两条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授予学士学位对象是应届本科毕业生.
(四)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在校期间受过拘留处分.
3,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且毕业前未撤销者.
4,在校期间其学位课程累积补考达4门以上(含4次)者.
5,在校期间曾留(降)级两次者.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在校期间受过拘留处分.
3,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且毕业前未撤销者.
4,未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者.
5,专业课程和专业基础课考试成绩平均分低于70分者.
(六),独立学院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在校期间受过拘留处分.
3,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且毕业前未撤销者.
4,在校期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2者.
5,在校期间超过其学制的两年(含两年)者.
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
1,各二级学院根据普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规定逐个审核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对符合有关规定者,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2,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教务处负责发放学位证书.
4,审批名册以文件形式下发,由教务处存档.
(二)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
1,成人教育学院在应届成人本科毕业后两个月内向学院教务处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实习成绩,学位考试课程成绩,上级主管部门验认的毕业证书以及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的毕业鉴定,所在单位的鉴定材料.
2,成人教育学院在一个月内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3,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填报授予学土学位人员审批表和学士学位审批名册.
4,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由学院教务处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按照《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验印,并发放学位证书.
5,经审批签字后的审批表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存入学生档案,审批名册由教务处存档.
(三)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
1,独立学院根据普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规定逐个审核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对符合有关规定者,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