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立法角度比较中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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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法律和道德有了分别之后,两者之间一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立法角度传统中国注重的是道德的法律化而西方注重的是法律的道德化,面对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的选择应当是法律而非道德.

【关 键 词】法律;道德;法律化;道德化

一、法律与道德问题的提出

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道德与法律有密切的联系也有重要的区别.在谈到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必须首先界定出两者的概念,即什么是法律,什么是道德.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们在法律的发展规律中曾存在的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状态.两者浑然一体当然就无所谓法律与道德的问题.直至西周,所有的规则、仪式都被称为“礼”,虽然它的背后是“刑”,但仅仅是保障“礼”实现的工具、手段,而不是独立的规范.这个时候是不会出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只有当法律开始从以前的那个混沌的整体即“礼”中部分分离出来的时候,两者的关系才能应运而生.我们以《法经》及“法”、“律”等概念以区别于“刑”的姿态和内涵的出现作为这一分离或矛盾开始的标志.由此,才有了我们开始从立法角度看我国与西方的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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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立法角度比较中西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不同

(一)中国――道德的法律化

我们知道儒家思想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极大,所以儒家伦理思想也影响了立法中对于一些罪名的规定,例如:对于“不孝”罪的规定.儒家以孝为百行之先,大力提倡孝德,并把孝与忠即父权与君权联系起来,认为孝亲的人自然也会忠君.正因为这样,在儒家的刑法思想中,不孝之人被视为“元恶大憝”,必须从重严惩.

再如:《唐律》的“一准乎礼”,是说《唐律》是合乎儒家道德的.所谓“纳礼入律”,是把儒家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唐代名臣长孙无忌主持修撰的《唐律疏议》,一开篇就提出了“因政教而施刑法“的主张.既然刑法是官方推行政教的工具,那么刑法贯彻儒家的道德原则就很自然了.《唐律疏议》又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进一步说明了刑法对德礼的维护作用.“纳礼入律”的结果给《唐律》赋予了儒家化的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又被转化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规定上:第一,对老、幼、妇女、残疾人的宽宥规定.第二,对犯人进行生活照管和医疗救护的规定,第三,“权留养亲”的规定.该规定时说犯罪者因家中无成年男子而暂留家中奉养尊亲,对其刑罚暂不执行.第四,谨慎断刑、疑案从赎的规定.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功能,使犯罪分子在接受处罚时也受到教育和感化,从而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从此意义上说,《唐律》的刑罚也是一种“教育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代中国人的共识就是制定法律应该符合道德,立法应该符合道德,道德应该是法律的法律,法律应该是道德的实现,古人常以“何其不德”来批评认定法,从未有过以“何其不法”去批评某种道德,足以说明他们认为道德是比法律更崇高、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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