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相关论文范文,与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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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出现飞跃性发展,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初具规模的建立健全,让人们对自己的信用状况越来越重视.属于国家信用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信用体系,是解释、证明和查验人们信用情况的依据,只有国家信用体系完善,法律健全,以个人信用作为交易形式才能更加安全、有效地运作.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建设,在运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只有完善解决,才能让信用体系更好地运行和实施.通过以民商法信用体系原则为切入点,分析个人信用体系的体现和现实意义,以及民商法和个人信用原则在融合中出现的障碍,探讨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与商法的融合性.


怎样撰写民商法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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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融合性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9-0045-04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参与者具有的个人信用关系,已经形成相互关联的有机网络,网络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断裂的现象,就会破坏整个网络具有的连续性,这种破坏会在短时间内呈现出放射性状态向周边扩张.就民商法而言,不论是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还是个人信用方面,都要制定出明确目标,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目前我国改革经济体制在政府信用政策的推动下,建立满足经济发展的信用体系成为必然趋势,尤其是个人信用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健全中,因此,研究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原则

(一)民商法体系的基本品质是信用原则

在我国,信用是道德原则,而国外则将信用列入法律范围加以研究和讨论.例如《瑞士民法典》就明确规定信用是民商事活动基础原则;《法国民法典》规定信用是立法的根本原则.这些法律对信用的明确规定,进一步确立基于现代商法前提下的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力时要遵守信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要以信用为基本原则.这两条规定确立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意义和地位.在民商法范围内的商品交易,一般情况下参与交易的双方,不能在自己完成交易的同一时间得到另一方支付的价值,因此需商议在未来某一时期清偿债券.即使一次性交易也需要一方面运用有信用的商品和另一方具有的信用认可和评价,这些都需要以民商法作为立法基础,结合现实中的个人信用来推行.另外,信用是一种人格权,是对在社会和经济能力相对应的一种经济评价,换而言之是普通人评价自我经济的信赖性,也称作信誉,此信誉属于个人财产.而民商法内在品质和本质的表现,恰恰是对信用的约束和保障,因此,建立、实施、修改民商法都要以信用为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商法的法律功能.

(二)信用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

市场经济就是用交换的形式进行资源配置.交换以信用为基础,社会学家认为:人和人之间没有普遍的信任,社会就会瓦解.没有哪种关系是建立在完全了解的基础上,假设信任不能像亲自观察和理性证据一样,所有关系都难以长久.市场经济中的交换行为,是论证诚实守信的基本理论的基础.市场经济范畴的信用是指市场经济的不同主体因为长时间进行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誉评价和信任关系,这些评价和信用是市场交换的基础,任何交换要建立其上,这是信用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能够健康发展和顺利运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支撑.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理论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效益所需要的一种资本,它能够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虽然有部分经济学家认为,信任在经济活动中属于外部事物,难以在市场中买卖,也不能促进技术进步,但是信用却能够提升交易质量和数量,成为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资源.同时,市场经济中的信任体系还包括司法信任、法律信用、政策信用、国际信用、消费信用、产品信用、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这些都是重要的道德资本和社会资本,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源.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体现与现实意义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体现

个人信用体系在发达国家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机制,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成为经济运行的基础.例如美国,现在就有三家较大的征信公司,对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评估,并将此作为商品出售给银行,为银行消费贷款提供必要依据,另外美国还颁布相关法律来保障个人信用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上海在2000年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对110万和银行有信用往来的市民建立个人信用档案;2001年深圳制定颁布《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和评价管理办法》建立专门机构进行软硬件系统、服务品种的开发、数据收集等工作.目前我国信用体系还处于试点阶段,在信用风险转嫁、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资信评估、个人资信档案登记等制度上都不成熟.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资料中包括三类信息: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身份证、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银行、贷款期限、贷款额、还款记录与还款方式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还款记录、授信额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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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还将采集煤气费、电费、水费、费等信息以及欠税、民事判决等信息,全面地将个人信用情况反映出来.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意义

第一,能够对信息不对称现象进行完善.通常信用市场受信主体和授信了解的信息是不同的,受信主体了解自己信贷资金配置风险以及自身经营状况,但是授信方却难以掌握,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加交易的成本和风险.个人信用体系能够提高经济信息数量,纠正不对称现象,创造较为平滑的信用环境,为深层次改革经济体制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能够更好地将个人信息资源开发出来.信用的资源,特别是个人信用是亟待开发的宝库.目前各个银行都推出多种多样的个人金融产品,因为缺少个人信息,难以预料和控制风险,因此个人在办理这些金融产品时出现手续烦琐的现象,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授信额度.第三,能够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市场信息缺失、市场透明度差,违法成本低、赚取经济利润较高,执法成本高效率低,这就造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大量存在.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提高失信成本,这样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才能够更好地实行经济监督,降低违法现象,进而维护经济秩序.

三、民商法与个人信用原则

现实融合中的障碍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出现的问题

第一,对信用原则的外延和内涵没有明确界定.法学界对信用原则的外延和内涵有四种观点,分别是“双重功能说”“立法者意志说”“条款说”“语义说”.“双重功能说”这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两种功能.“立法者意志说”的观点是民商法在立法上要平衡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利益,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条款说”认为民商法信用原则要遵守统一条款,成为民事活动的指导原则.“语义说”的观点是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参与民事活动者要遵守信用,不能出现任何欺诈.

第二,信用原则比较滞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在立法方面的价值追求,在特权法和债权法等私法领域均有体系,然而在序位方面,信用原则比较滞后.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排在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之后,这与其在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和“最高行为标准”的地位不符.最后没有相关法律对信用原则进行保护.在我国地方性和全国性民商法中规定信用原则是指导性原则.虽然全国性民商法律规则有100多部,但是没有确立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从立法角度看,信用原则没有确立起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个人信用体系出现的问题

第一,没有成熟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现在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依旧制约着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在文化环境上,因为长时间受传统文化影响,居民比较节俭,消费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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