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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东晋十六国以前,户籍文书以简牍为书写材料,造籍耗时费力,典藏需要相当的空间,而且查阅也相当不便,因此,中央及地方州、郡不具备收藏户籍的条件和意义,其时户籍文书仅由县、乡典藏.户籍文书以纸为书写材料,始于东晋及十六国政权中的后赵,这一变化使南北政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收藏户籍成为可能,自此,县以上各级政府典藏户籍成为定制,并为隋唐王朝所继承.
关 键 词:户籍典藏简牍纸
〔中图分类号〕K20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4-0072-09
《唐六典》云:“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通典》:“天下户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①根据这些记载可以知道,唐代户籍文书的保管为三级制,即县、州、户部均藏有户籍,或者说,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均有保管户籍之责.那么,汉代的户籍文书由哪些机构保管呢?以唐朝情况推测,汉代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保管户籍,这些机构根据户籍掌握辖下百姓户口数量,似乎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两汉史料中一些关于户口的记载确实与州、郡及中央机构存在着密切关系.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无疑会引导我们得出如下结论:汉代户籍藏于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但是,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事实上,汉代户籍文书的保存仅限于乡、县两级,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及中央并不具备这一职能.汉与唐在这方面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书的书写材料决定的,而两晋南北朝则是户籍文书保存机构发生变化的过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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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代户籍文书的二级典藏制
秦汉史学界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即乡以上各级机构均有保存户籍的职能,如王敏铨云:“在汉代,户口名数(户籍)年年更造.每至岁终乡县上报所属郡国,郡国再上报朝廷(后汉又添了州转报一层).等上计簿不止户籍,不过户籍是其主要部分之一.”②黄今言云:“秦时期,各地将名籍(笔者案:他所说的名籍即户籍)簿册编造过后,每至岁终要逐级进行‘上计’.所谓‘上计’,就是下级向上级,地方向中央上报.”③马怡亦认为,汉代计相掌管全国上报的户籍,而地方各级政府也均设专吏主管户籍.④
乡、县保存户籍,于史有征.《周礼天官宫伯》郑玄注:“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六《天官宫伯》,中华书局,1987年,第229页.根据他的注释,可以知道,汉代乡是保存户籍的一级机构.这一点也可在出土资料中获得证实,居延汉简有“户籍藏乡”的记录,谢桂华、李均明、朱国:《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44页.新近问世的肩水金关汉简也经常出现“户籍在乡”的记载.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下册)中西书局,2011年,第104页.文书简号为:73EJT9:35.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贰)》(下册),中西书局,2012年,第14、110、166页.文书简号分别为:73EJT21:60A、73EJT23:772A、73EJT24:402A.《二年律令户律》则提供了乡、县保存户籍的信息:“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22页.据此可以知道,户籍正本藏于乡,副本存于县.
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郡、州以及中央是否藏有户籍,史籍没有明确的反映.学界认为计相代表中央掌管全国上报的户籍,主要证据来自于《史记张丞相列传》:“迁为计相,一月,更以列侯为主计四岁.是时萧何为相国,而张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苍又善用算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索隐》释计相云:“计相,主天下书计及计吏.”《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华书局点校本,1982年,第2676、1120页.《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注如淳曰:“计相,官名,但知计会.”《张苍传》注引文颖曰:“以能计,故号曰计相.”师古曰:“专主计籍,故号计相.”同传引张晏释主计曰:“以列侯典校郡国簿书.”如淳曰:“以其所主,因以为官号,与计相同.时所卒立,非久施也.”《汉书》卷四二《张苍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第576、2094页.概而言之,计相、主计名同实异,为临时官名,长于计算、统计,主领计籍簿书.吕思勉认为计相非官名,主计仅为其职务,等同御史,负责考察计簿.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537页.两者对计相是否为官名虽意见不同,但均不否认计相的职责与计簿密切相关.
计相是否掌管户籍,取决于郡国上计的内容.那么,郡国上计的簿书是否包含户籍呢?
郡国上计于中央,是汉代的一项定制,由于资料所限,郡国上计的具体项目并不十分清楚,可以肯定的是,上计内容包含宗室名籍.《续汉书百官志》:“郡国岁因计计上宗室名籍.”宗室身份特殊,政府需要掌握宗室的具体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百姓户籍是否上报于中央,则成疑问.睡虎地秦简中,“计”的概念运用十分普遍,主要涉及官府对各方面的经济核算,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中华文书论丛》1982年第2期;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31-132页.这意味着,“计”和数字统计密切相关.颜师古将汉代郡国上计的计簿类比为唐代的州计账,其注《汉书武帝纪》“受郡国计”曰:“计,若今之诸州计帐也.”“受计于甘泉”注:“受郡国所上计簿也.若今之诸州计帐.”《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97、199页.唐代计帐使上关中央的州计帐,在日本奈良时期又称为大帐目录,是统计性质的总帐,具列州内的课户、不课户、课口、不课口、见输、见不输、半输、全输以及本年所进庸调杂物匹、端、段、斤等项,不列民户姓名、年状,也不按户统计.B12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34、177、178、179页.李贤同样将郡国计簿等同于唐代的计帐,但他同时解释道:“计谓人庶名籍.”《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第63页.唐代确实存在名籍类的计帐,但这种计帐只是县司编制总计帐的依据,并非上计的项目,B12李贤将这种名籍与汉代计簿相联系,显然是一种误解.如果颜师古对计籍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郡国上计于中央的计籍就只是对户口、赋役等项目进行统计的数字,而不是记载具体内容的户籍.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籍,是以属下各县计籍为依据编制的,而县上计于郡的内容似乎也仅限于按类编制的统计性数字.《续汉书百官志》:“秋冬集课第,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后汉书百官志》,第3622-3623页.家庭成员关系、田地四至、钱谷征收过程、盗贼作案情况是无需计算的,县、邑、道所“计”对象,只能是户口田地、钱谷、盗贼等具体数字,“盗贼多少”也说明,县上计于郡国的,只是案件的数量、处理的人数等,具体的案情并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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