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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构造的趋势为协同主义,证据契约的研究应于此前提下展开.协同主义要求诉讼各方协同发现事实,合理分配诉讼权限.因此,证据契约应囊括三方主体,除却当事人外,还应列裁判法官为监督、审查及阐明主体;证据契约的效力应以权限划分合理与否为标准,排除牵涉证明标准、证明力、证明责任等因素的合意之效力.惟有如此,证据契约制度方与法制体系相契合.
关 键 词:协同主义;证据契约;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255(2013)04-0048-04
一、诉讼构造之于制度构建
证据契约系民事诉讼体制中的具体制度,须与体制框架相匹配,后者即诉讼构造或曰诉讼模式研究之范畴.诉讼构造反映诉讼主体在程序中的权限分配状况,充当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运作的框架结构,进而为具体原则、制度的构建提供系统范式的依据.“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是带有本质性的,对民事诉讼体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