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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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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各国的民商事立法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基本上可以划归为两种最为基础的立法模式:一类是民商分立模式,另一类则是民商合一模式.文章主要分析了这两种基本的民商事立法模式,探讨了这两种民商事立法的内在联系和外在区别,并着重探讨了哪种民商事立法更适合我国国情.

【关 键 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典

纵观世界各国民商事立法的情况,大多数都有着如下的特点: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多采用民商分立的民商事立法,而部分市场经济不发达,领土较小的国家,则是民商合一占主统地位.除此之外,少部分国家虽然是采用的民商合一的商事立法,但是在实际运作时有很多地方和民商合一的基本运作方式不符.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首先,我们对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进行对比分析之前,必须对两种基本的民商事立法的概念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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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顾名思义,就是指的在现代社会中,商人已经不再具有单独的高贵独立身份,万民均可从商,万人均可成商,普通百姓和商人并没有区别,不需要单独进行立法维护其特权.著名教授梁慧星曾经说过,现代社会商业主体已经极为广泛化,单独对商人进行立法反而会出现法律上的重复区域,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而民商分立,则恰恰和民商合一相反,指的是要对商人进行单独立法以维持其正常运作和经营,民法法典和商法法典应该单独区分开来,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而混淆.民法法典和商法法典无论是在执法原则、立法手段、价值设定等方面都有着极大区别,同时,对于民法法典和商法法典在执行部门上也应该采用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而不可以单独采用一个部门进行调整.

二、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立法模式

我现阶段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如下:以《民法通则》为指导依据,辅之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在早期经济发展不可置否的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这一民商立法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节奏,制约了经济发展的进度,其越来越多的弊端也显露出来:

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作为在民商事立法的基本法则在理论上存在着根本的缺陷.《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指导依据,不仅仅应该包纳民法的所有内容,同时对于商法也应该有所涉及.然而,实际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并不具备上述如此完整的理论总库,在民法和商法之间缺乏根本的调度和调整,整个体系运作不协调.

另一方面,近代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民法通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现况.基于《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建国初期所建立的,许多条例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经济模式日趋全球化和多元化,对于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复杂的公司关系等,它已经不再能够游刃有余的处理所以问题了.

三、我国应采用何种民商事立法模式

对于我国应该采用那种民商立法模式,许多学者已经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总结如下:主张民商合一,重新制定出新的、涵盖面广的《民法典》.在民法典中,商法典作为民法典的特殊而存在.

著名学着江平认为,商法的出现是中世纪为了维护商人利益而出现的新的法律,它在当时有着一定的时代意义,但是对于商人阶级已经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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