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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媛淑(1974―),女,湖南新化人,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湖南女子学院礼仪/家政研究与教育中心讲师.研究方向:礼与法、家庭法律事务研究.
[摘 要]泛法治主义倾向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引起东西方社会的深刻反思,法律的显性社会控制功能具有局限性,需要宗教、道德等隐性社会控制形式的弥补.礼仪是道德的精华与核心,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是法律显性控制的最佳补充,具有隐性社会控制的重要功能.要通过礼仪文化对个体的浸润和陶冶去夯实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基础,通过个体的实践与养成,抓住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通过拓展与提高,把握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核心.
[关 键 词]隐性社会控制;礼仪文化;功能;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K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3)06―0112―05
一隐性社会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当今中国的时代主旋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当之无愧的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一样.”[1](P198)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名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也曾深刻指出:在文明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宗教和道德充当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仅仅处于次要手段,但是在“近代世界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2](P10)的确,在众多的社会控制手段中,法律在人的行为调控与社会秩序的构建方面显得更为有力和更为有效.
由于法律是一种刚性行为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即国家的暴力工具对社会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属于显性社会控制形式,是国家暴力机关对社会个体外部行为的表面控制.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3](P16-17)而宗教与道德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个体的内心信仰与德性修养来实现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宗教与道德属于隐性社会控制形式.我们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最佳社会调控器,并不是说法律就是万能的.事实上,在社会控制的法律、宗教、道德等诸形式中,每一种形式都在发挥着自己特殊的控制功能,虽然有强有弱,有显有隐,但缺一不可.正是这些手段的交互作用,复杂的社会控制系统才能正常运转.因此,任何形式的社会控制功能的缺位或者弱化,倚重或者倚轻,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就难以真正建构起来.因而,在实践中,过分依赖法治的法律万能论和泛法治主义倾向不但没能解决社会所有的问题,反而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和社会病态.如“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止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4](P4)等等,这些社会病态绝非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显然,崇尚法治并不等于惟法是治,显性的法律控制形式并不能取代宗教、道德等隐性的社会控制形式功能的发挥.对此,学者们有着清醒的认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5](P168)庞德指出:“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等但我们最好记住,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因此,“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务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以强制的限制;(3)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6](P10-11,92)法律只有通过人的执行才能起作用,当法律被司法者与执法者广泛运用的时候,很有可能会被过度使用,因为人性不可避免的存在弱点,或许在某些情境下被司法者和执法者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强制,由对社会的控制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压制.
因此,作为显性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被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广泛运用,以修补被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有难以承受之重.一方面,法律是迟到的正义.它形同虚设之时,就是被遵守之时,而当它成为实际之时,就是被破坏之时,就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对业已发生的行为性质进行事后评价之时,也是他们对业已发生的行为后果进行事后救济之时,它并不能阻止个体的主观意识外化为客观行为,也不能对个体的思想和意识进行评价,它永远只能是一种“迟到”的正义.另一方面,法律是依附于暴力机关的社会控制,它的社会控制作用的发挥只有依靠强力才能实现.如果权力所有者滥用这种强力,那么法律就很有可能成为不法者用来压制他人自由与权益的卑鄙手段,成为不法者维护强权与私利,悖离公理与正义的邪恶工具.
正如布莱克所言:“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控制,但是还有其它许多社会控制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存在于家庭、友谊、邻里关系、村落、部落、职业、组织和各群体中.”[7](P7)这种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控制方式,基本上属于隐性社会控制方式,通过作用于人的内心进而规范人的行为,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它自发地存在,自发地调整着社会秩序.哈耶克称之为“自生自发秩序”或“增长的秩序”,认为它是一种源于内部的秩序,是宗教、伦理道德等隐性规则的作用结果与表现形式,真正对社会起着决定作用.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具有普遍性,首推宗教,而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道德具有普遍性,首推道德.中国不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多神教的国家,因此,宗教对于中国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的发挥远远比不上道德对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
“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的构想,文化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8](P11)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无论是政治人还是自然人,在社会文化体系和社会控制模式中最终都统一于道德人.而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礼仪文化又是其核心和精华,自汉代以后,主张“礼法”并举的儒家礼文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古代中国的“正统”思想,对于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法治传统的缺乏,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强调依法治国,又很容易走法律万能的极端,走向泛法治主义的泥潭,从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立足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历史以及法治建设的当代,礼仪文化作为隐性社会控制形式,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我们应该挖掘作为道德文化精华的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把其潜在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二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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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
从价值观的视角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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