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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医患纠纷呈现出尖锐化、群体性、社会性等新特点,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医患利益关系失衡.构建医患利益导向、利益表达、利益调节、利益补偿、利益约束和利益矛盾疏导等机制,最终促进医患双方利益的协调,是防范及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基本思路.医患利益协调机制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组织和社会等层面的协同努力.
关 键 词:利益协调;医患纠纷;利益表达;利益调节;矛盾疏导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2-0037-06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收入分配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导致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医患纠纷就是其中之一.诸多研究及实践表明,医患纠纷的形成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大,但是归根到底,医患纠纷的根源还是在于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因而,构建医患利益协调机制,保障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是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基本出路.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
自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加快,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保健需求和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人们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导致医患纠纷不断,恶性冲突事件偶有发生.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某医院患者李某持刀向4名医生行凶,致一死三伤,之后李某也被判为无期徒刑.此案不仅造成医患双方两败俱伤,而且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人们对于医患关系的诸多思考.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医患纠纷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尖锐化.医患双方从最初内心的敌意、被剥夺感和不信任上升到行为的纠纷和矛盾,攻击、暴力等人身伤害行为时有发生.二是群体性.患者和医护人员之间的矛盾逐级演变为患方和医方(包括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再到社会其他无关人员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如医闹、静坐、上访等.三是社会性.医患关系历来都是热门话题,社会关注度较高,一旦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和冲突,经媒体曝光后,社会负面影响恶劣,医疗秩序和诚信都会受到普遍质疑.
现行的司法诉讼、行政调解、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等三种医患纠纷传统解决途径均存在不足.比如,司法诉讼的取证难度大,赔偿标准难以把握,处理时间过长;行政调解因为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预,难以摆脱“裁判员”偏袒“运动员”的嫌疑,往往有失公允;医患双方直接协商因为彼此缺乏信任而防范有余,涉及根本利益时,双方都有可能寸步不让.最关键的是,三者往往都很难权衡医患纠纷中牵涉到的各种利益关系.
自2006年以来,我国太原、宁波等城市先后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制.实践表明,人民调解的成功率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医患冲突,但无论是机构的性质(大多依附司法或卫生部门),还是人员的组成(医学专家、法律工作者等),都很难完全摆脱行政色彩,而且性质、功能和内容的定位比较模糊,导致患方的参与度不高,难以获其充分的信任,以至于目前主要停留在地方的经验性探索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式.
医患关系理应是一种为了共同战胜疾病的合作关系,何以造成如今的纠纷和冲突不断,甚至愈演愈烈之势?就其本质而言,医患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其中,统一性占主导地位,因为医患双方都致力于疾病的攻克;对立性则表现为理想主义期待与现实结果之间的差距,患方未能获得理想的医疗保障,医方感受不到从医的安全和荣耀.但是,这种对立性可以通过加强体制改革、机制建设予以解决或改善.所以,处理好医患关系关键在于如何以满足医患双方的需要为基础,保障双方的利益处在一个合理的边界,达到协调平衡.相反,如果过分强调某一方作为主体的权利而忽视了其同时作为客体的义务,就极有可能导致医患关系的严重失衡.
如何写医患关系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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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协调是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基本思路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103)从本质上来说,利益是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到克服,即需要的满足[2].利益可以是物质的,如经济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的,比如精神需要、尊重需要、权力、声望等.利益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公共的、国家的.毫无疑问,医患关系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有医方的个人利益,有患方的个人利益,也有医疗机构、体制的公共利益.在医患纠纷中,有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比如,一些医生收红包、乱收费,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有医患双方与医疗体制之间的非直接利益冲突(比如,医患双方都对医疗行业缺乏安全感,共同反映了医疗体制的弊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医患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容易导致利益关系失衡,纠纷乃至冲突在所难免.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个体的需要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其中,生理、安全、社交需要是低级需要,尊重和自我实现需要是高级需要.医患双方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和医患关系中的两大主体,在个体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均有相应的需要,患方需要获得生命健康保障、知情同意权、隐私的尊重、情感关怀等,医方需要获得与工作强度相对等的报酬、患方的尊重和理解、人身权的保护等.根据马斯洛的理论,个体五个层面的需要都应该受到尊重.相反,一旦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就有可能认为自身利益受到剥夺而引发违反法律或道德的行为,出现患方的医闹、行凶等非理性维权行为与医方受经济利益驱动的收红包、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在哈尔滨某医院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李某行凶的直接原因是自己的求医权遭到拒绝,自身的某种需要未能得到满足而由此认为利益受到侵害.可以说,利益不仅是医患双方争夺的焦点,也是医患冲突的直接动力[3],医患纠纷的根源还是在于医患之间的利益失衡.
利益协调是对人们的利益观念和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的必要调整,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主客体之间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表明促进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是我国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事实上,利益协调的思想由来已久.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明确提出利益协调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著作中有不少关于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的论述.马克思主义利益观认为,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必须以现实利益的满足和协调为条件,人追求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又有助于增加获取利益的方式、手段和工具,从而在创造更多物质财富的基础上,获得更多利益以及使不同利益之间达到协调[4].我国儒家文化包含着深刻的经济伦理思想.比如,利益是可以追求的,“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但是利益的获得要讲究手段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义以为上”,“见利思义”.发生利益纠纷时,讲究和气生财.在处理不同层次的利益关系上,就国家统治者而言讲究的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5].这些关于利益的本质、利益的主体、处理利益关系的原则、利益协调的重要性、利益协调的目标等思想,都为医患之间的利益协调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在现实层面,以利益协调为基本思路,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至少具有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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