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国内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综述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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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国内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研究取得了初步进展.学术界主要对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我国科研诚信立法现状、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国际经验、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路径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研究范围、深度、方法和视野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待继续拓展和深化.

关 键 词:科研诚信;科研不端行为;法制建设;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3-0082-07

科研诚信建设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高度重视科研诚信,促进“负责任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呼声.国内有关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既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而从法学的角度探讨科研诚信问题则起步较晚,研究成果相对薄弱.近年来,国内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初步进展,学术界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学术界一致认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非常必要.加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让法律介入科研失范行为,将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等理念已经成为共识.他们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视角来阐释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视角.有学者认为,道德标准具有抽象性、模糊性,难以在判断人的思想和行为上形成具体而可操作的标准规范,而规范意义上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判断标准具有规范性、法定性,相对具体而可操作.与法律相比,道德的强制力较弱.与法律规制相比,道德约束是多元的、模糊的、软性的.科研不端行为大量发生,仅靠传统道德调整手段难以抑制.道德已不能承担起规制严重科研失范行为的重任.在道德谴责不具有强势效果的情况下,科学研究活动显然更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的介入与规范.

二是科学研究的社会化和职业化特征视角.有学者提出,科学研究的社会化使科研活动的发展需要更权威的法律来规范.还有的学者提出,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的谋生职业,对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法律调控就显得理所当然.

三是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危害视角.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危害主要包括学术危害和社会危害两个方面.从学术危害来看,任何科研不端行为都将破坏正常的科研秩序,均是对科学尊严和学术正义的伤害.科研不端行为败坏科学道德风气,影响科学的纯洁形象和科技界的崇高社会信誉.科学不端行为对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具有误导和干扰作用,使科研的失败风险加大,导致科研结果的无效或低效,造成科研资源的巨大浪费,阻碍科技进步.从社会危害来看,科研不诚信行为将“给公共生活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损害多种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科研经费分配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科研合同关系,危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诚信关系”.它会“从根本上危及‘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严重损害国家荣誉.

二、我国科研诚信立法现状

(一)已有科研诚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有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教育部、科技部、中科协、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组成.按照发布或修订的时间顺序,它们主要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2003)、《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20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05)、《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2006)、《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2006)、《科技工作者科技道德规范(试行)》(中科协,2007)、《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中科院,200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大,2007)、《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技部,2008)、《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2009)、《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等,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2010)、《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等,2012)、《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育部,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2012)等16部法律法规.

(二)现有科研诚信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科研诚信立法,无论是实体性规范还是程序性规范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局,对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制度不统一.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科研立法短缺,科研诚信立法及相关政策尚存在空白区域;2.科研立法缺乏严厉性,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技术有待加强,惩戒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有待提高;3.科研规范基本法缺位,各规范性文件调整的范围覆盖不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统一,各法律文件互不协调甚至冲突,处理结果上出现轻重不一.

第二,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程序不够公开透明;2.科研不端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制针对性不强,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3.科研不端行为的刑事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机制还不够顺畅.司法、执法、检察部门积极参与科研不端行为的主动性不够;4.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分力度远大于刑事责任的追究,科研领域内的严重不端行为违法犯罪的成本很低.

第三,现有科研诚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难以操作之处.其主要表现为:1.在适用范围上,国家层面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具有一定的依据,而地方尤其是省级以下的科研不端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理依据;2.在执行主体上,有权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处理的是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行业科技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市、县一级的科技行政部门无独立处理权;3.在处理方法上,执行中往往采取处理而不是处罚,当事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单位也很少去执行处理决定.三、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国际经验

(一)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现状

在对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现状的研究中,国内学者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治理科研不端的法律规定.

就目前来看,美国是世界上最为重视科研不端法律治理的国家,其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体系最完善.在政策法规方面,2000年美国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成为迄今为止效力层次最高、最权威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美国联邦法规.它“对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的要求、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各自的责任、联邦机构行政措施、其他组织的作用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机构设置方面,美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学都建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1992年美国成立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它是最重要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官方机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科学共同体并开展科研活动的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形成了良好的科研道德风尚和完备的关于研究行为的指南及对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则.例如,英国最高的学术组织团体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下属的8个分会都有各自的关于防治不端行为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上,为规范科研道德管理,英国科技委员会2006年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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