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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分析了当前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存在的争议,结合各种学说将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进行了解读.
【关 键 词】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一、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存在的争议分析
目前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分类主要有“三效力说”、“四效力说”、“新四效力说”以及“五效力说”等几种.综合各家学说本文将其中争议的效力内容列为:先定力、存续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不可争执力、不可变更力等八种.其中,先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在形成过程中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而言,以单方面意思的表示而决定的效力[1].它体现了行政意志对相对人意志的优越地位,它是一种实在的法律效力[2].但是它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效力,因为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发生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后,而该效力是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前就存在的,所以不应将其纳入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而行政行为的存续力有学者定义为“行政行为所具有的要求任何人承认其存在并予以尊重,进而对有关主体发生的拘束作用[3]”.存续力之所以出现是鉴于传统四效力学说中含有强迫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承认行政行为的意思.但是,对于这一效力由于产生时间较短,所以目前还存在许多弊端.一是名称不统一,有的学者还将其称之为“持续力”、“继续力”等;二是对存续力的效力范围通过公定力和确定力就可以涵盖.所以,结合目前社会的发展状况不宜将其列为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体系的构成之一.而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执力实际上是确定力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分类,所以也无需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可以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