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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面对十八大提出的新政策,面对建立“法治体系”的新挑战,构建法治体系离不开法律信仰,而律师作为重要的法律人,他们的法律信仰又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文章介绍了何为法律信仰,律师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性,分析律师缺失法律信仰的原因,进而谈谈如何培育律师的法律信仰.
[关 键 词]法律信仰;律师;职业道德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这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最坚固的基石.而当今社会,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再也不仅仅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工程师”,而在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的实现上有着更多的责任.因此,培养律师的法律信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重要的意义.
一、何为法律信仰
其实法律信仰有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后来西方的各种法将其定形.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法学家们都以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为己任,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代表和象征,法律至上也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特性,那么何谓法律至上?即法律拥有最高权威,它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其上.法律至上有两种表现形式,行为守法仅是其外在表现形式,而守法精神才是其内在灵魂.当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时,法律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威,这即是所说的法律信仰.而所谓法律信仰,其实就是一种精神力量,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把它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法治社会虽然需要一套正确的制度体系,但更离不开法律人对法律神圣性的终极信仰,这种终极信仰来自于法治精神的支撑和滋养,并且在社会中占据着突出的地位.法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存在被信仰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法律至上即法律人信奉法律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核心规则,因而当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发生冲突时,当权力的运作与法律运行相悖时,法律处于优先的地位.法律信仰中的这一核心信念统领着其他法律信念,并使其他信念根据与最高信念的关系而被确定在一定的信念位阶上,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信念体系.
二、律师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一)法律信仰的作用
众所周知道德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正确的法律教育,就没有正义的律师,因此,培育律师的法律信仰,是法律教育中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培养律师的法律信仰能够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精神支持.“徒法不能自行,必须依靠具有渊博的法学知识和高洁的职业道德的人去实施”[2]具备高尚道德的法律人是建设法治国家、推动法治实践的有力推手.因此帮助律师树立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这里笔者从三方面进行阐述,一方面,在实践中法律信仰是律师解决各种问题的精神依据,而且它的效果,因其内在的潜移默化的特性比法律等制度性手段要有效得多,所以在构建法治社会过程中,形成特有的法律道德理论,借助于法律信仰无疑大有裨益.另一方面,律师的法律信仰不仅代表了法律人良好社会形象,而且能够带动更多的社会成员努力树立法律信仰.进而促进法治国家精神底蕴的形成.再一方面,在面对当今社会法律关系日益纷繁复杂的时候,法律信仰是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道德情感的精神纽带.因为理解和掌握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的要点,就是具有法律信仰,这不仅对于全社会遵法、守法有重要的示范作用,而且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及其队伍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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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法律信仰的缺失
法律人是法治的中坚力量,而法律职业教育对法治的最直接的贡献就是对其法律信仰的培育,培育法律信仰的实质就是对法律人法治人格的塑造.
但是,当今律师界未形成共同坚定的职业信仰,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律师“商业化”席卷了我国律师业界.律师这一代表神圣和正义的词汇给社会普通公众的感觉不再是“职业化的公共事业的奉献者”,而是“律师商人”.缺乏法律信仰,缺乏相应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不仅使一些律师失去了正义,而且正在诱使律师走向犯罪.
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捍卫人权的责任,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时从社会的公平正义出发,以维护人权,捍卫法治为使命,而不是象商人那样追求利益和金钱.如果把追求金钱放在第一位,那么,在执业中,律师就会唯利是图,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甚至还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这样发展下去,整个律师业的形象和律师业的未来都将会被断送,进而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律师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影响律师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十分复杂,总而言之,是内外因素共同影响和作用的结果.
(一)政治和思想的共同影响
虽然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还相对薄弱,法律至上的观念还没有建立起来,公民社会的力量仍然较薄弱,官本位思想还存在.而权力干预司法、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等交织在一起,这种现象使律师感到无所适从.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律师身处这样一个物质至上的社会环境中,如果没有坚定的信念极易迷失方向.
(二)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
现代律师虽然与古代有本质的区别,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的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公众仍对律师抱有偏见,这使得律师行业受到社会方方面面有意无意的排挤、歧视、打压.而这样尴尬的处境促使不少律师自暴自弃,丧失职业荣誉感,转而以追求金钱为唯一人生目标,以此安慰自己.
(三)法律法规的影响
我国律师法基本把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人员,这种定位严重地误导了社会公众,使他们认为律师就是“法律商人”或中介,以赚钱为唯一的职业目标,更使律师本身也模糊了对自己的定位,忽略了自己维护法律、捍卫人权的责任.(四)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存在很大漏洞
我国新的《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协进行指导、监督.这明确了司法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处罚权的控制.这样会使得行政权对律师办理案件进行任意干预,例如,不少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某些社会敏感的案件律师不得代理,某些群体性诉讼非经其同意不得代理等等,其结果就是使律师难以发挥维护人权的作用,更使律师在强大的行政权力的高压下难以树立法律至上、制衡权力、维护民权的理念.此外,律协缺乏独立性,更使其在树立律师法律信仰方面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律师职业自身特点的影响
律师职业具有双重性,表现为:一方面律师要扮演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人角色,另一方面还要扮演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为主要谋生手段,具有营利性的经济人角色,[4]这就决定了律师职业有一定的商业性,但是,一些律师无法在这两种角色中转换得游刃有余,于是就出现了一些片面追求金钱和利益,甚至不择手段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逐利之徒.
(六)法学教育和律师培养途径的影响
我国现在的法律教育存在不足,无论是在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从教学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我们都存在问题.综观我国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往往以传授系统的社会科学知识为目的,偏重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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