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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期刊;著作权;整体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
摘 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保护期刊社享有的“整体著作权”,无论对于作者,还是对于期刊社利益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文章在分析期刊整体著作权内涵、特征、保护难点的基础上,阐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期刊整体著作权保护的关系,简要评价了我国期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建议.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3)02-0019-05
期刊的“整体著作权”是指期刊社基于其创造性劳动,使期刊内容(文章、图片等)在选择,或者编排的表达形式上体现出个性而享有的著作权.长期以来,尽管在理论研究、工作实践与部分政策中存在着弱化,以致否认期刊整体著作权的问题[1],但是相关的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始终困扰着期刊事业的发展.从著作权产生的过程、性质、传播与利用特点分析,期刊整体著作权的保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比如,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CC)[2]、德国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VG-WORT)[3]等都负有管理期刊著作权的任务.改革开发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得以确立和不断发展,但是期刊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步伐却相对缓慢与迟滞.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JohnBarton教授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这个制度的理念和经验的不足[4].学习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积极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成为现实法律环境中期刊社总体经营战略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期刊整体著作权的内涵与特点
1.1期刊整体著作权的取得
期刊是根据一定的编辑思想与出版方针,经由总体设计、选题组稿、栏目安排、信息组合等创造性的编辑活动,而生产的一个信息和知识的有机综合体[5].按照《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5款的规定,期刊属于“汇编作品”,对应于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的“编辑作品”.为了与国际立法相吻合,我国在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将“编辑作品”改为了“汇编作品”,同时依据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之规定,将由非品和非作品片断组成的“数据汇编”纳入了汇编作品的范畴.然而,期刊社对期刊这种汇编作品享有整体著作权的前提是必须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体现出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两者具备其一(比如我国《著作权法》),或者两者都具备(比如《伯尔尼公约》)[6].按照法律规定,在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方面没有独创性的期刊,不享有整体著作权,不具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资格.但是,这类期刊在有的地区与国家可以得到“特殊权利”(SuiGenerisRightProtection)保护,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比如:英国、爱尔兰、瑞典等国家的法律就按照“额头汗水”原则,对期刊非独创性特征以某种保护.
1.2期刊整体著作权的特征
期刊是在对内容进行“选择”和“编排”的基础上产生的“二次作品”,其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即作者享有“局部著作权”而期刊社享有“整体著作权”.这两种著作权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一方面,作者和期刊社对各自享有的著作权可以单独行使,不受对方制约.另一方面,作者与期刊社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影响对方权益的实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期刊社在行使其整体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内容作者的著作权.因为,期刊整体的著作权基于对内容的选择、编排而取得,脱离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而行使期刊的整体著作权是不可能的.或者说,保护期刊的整体著作权,必须理顺期刊社与作者的利益关系,切实使作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否则,期刊社对其整体著作权的行使就是违法的,其本身的维权行为就失去了法律基础.期刊社除了对期刊享有整体著作权外,作为传播者,还享有邻接权──版式设计权,这也是期刊著作权的重要内容.2004年,在“维普案”中,被告将涉诉期刊的字体设计、格式编排等一并原样收录,构成对原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侵犯.该案的判决表明,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了期刊的版式设计,即使不是出于盗版或者试图仿冒的原因,仍会构成对期刊社享有的版式设计权的侵犯[7].
1.3期刊整体著作权保护的障碍
相对于作者享有的著作权的保护,期刊整体著作权的保护遇到了更多的障碍.第一,政策导向模糊.比如,按照2002年9月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期刊对作者作品专有使用权的利用,可以不签订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这项规定虽然符合期刊出版周期短、内容更新快的特点,但是却为利益矛盾留下了隐患.因为,没有书面合同(或者符合书面形式的电子合同),就无法证明期刊社取得的是何种著作权的专有使用权,无法说明期刊社行使权利的范围、语种等问题,就不能在纠纷中明确地主张权利,相关的案例已屡见不鲜.第二,侵权举证困难.期刊的传播地域广泛、利用人数众多、使用方法灵活,监管难度大,侵权隐蔽性强,举证困难.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证据容易被篡改、毁损、灭失,取证的技术要求高,举证更加不易.第三,主体资格缺失.期刊著作权的主体分为“法人期刊社”与“法人主办单位”,由于许多期刊编辑出版单位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维权[1].比如在“维普案”中,2,000多家被侵权的期刊原告,经法院最后认定具有诉讼权的只有47家(占2.4%,),97.6%原告期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8].第四,授权渠道不畅.期刊社和期刊利用者之间缺乏畅通、有效的联系渠道与机制,造成授权阻碍,极大地影响了期刊社整体著作权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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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蒙: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期刊整体著作权保护蒋蒙: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期刊整体著作权保护2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期刊整体著作权保护的关系
2.1期刊整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期刊整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这种保护的前提是期刊社应享有作者著作权的使用权,或者其受让著作权.期刊社在没有取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越俎代庖地与数字信息开发商签订的许可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比如,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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