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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修辞学这一由西方导入我国的又一舶来品,源于修辞学的发展.其最早产生于西方文明的古希腊时期,产自人们将法律与修辞学联系的尝试.后随着西方理性主义的兴起而没落,但修辞学的渊源是广博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回归现代,我们开始逐步地对于理性主义进行反思,我们开始反省其中形式逻辑和三段论的缺省,我们发现当三段论的前提若不甚完备,当形式逻辑的推理遇到了阻碍,我们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难道我们又不得不求助与于直觉主义,寻求非理性的思想的启示么?于是修辞学又回到了我们的视野.
【关 键 词】事实;价值;法律修辞学
事实与价值、或者说实然法与应然法,亦或者说法律与道德从来都是法哲学的讨论核心,回顾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进程,围绕这个问题,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一代代的法学家们论战不休,至今仍无盖棺之定论.虽然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在面对“休谟问题”时无从下手,但自然法的继承者们仍未放弃坚持:道德决定法律这样的观点,并尝试巧妙地使用各种方法:诸如限定道德的范围、在法律体系中寻找道德的身影等方法来证成这一坚持.而同时,虽然作为自然法的敌手,实证分析主义者们坚持了分离论及承认规则理论,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实然与应然不存在必然联系,虽然在客观上有着联系,但并不必然.同时,有的法律分析实证法学家还从反面论述了坚持自然法学派“二元论”思想的危害性,来否定道德决定法律这一观点.但不能不看到,分析实证法学家们并没有完全解决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他们只是巧妙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回答大致如下:“在法律体系中的确存在价值判断,但这在立法过程中已被考虑,无需再次出现于司法等其他程序,虽然这样不至于走向二元论的滑坡,但同样也将问题束之高阁.在针对价值判断这一问题时,法律修辞学不失为一种崭新的路径.
怎样撰写修辞学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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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学是所研究是与法律有关的语言活动,但不同于法律语言学、语义分析学的是,不单纯研究法律语言使用时的语调、语气、语音以及与之相关的语境等,前者更倾向于关注立法语言、司法文书语言、司法问话、司法谈话、司法演讲、法庭辩论及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言语活动本身,即不单纯强调语言,而偏向法律活动这一领域.法律语言学呈现出静态的语言分析,相比之下,法律修辞学表现地更具有操作性.他的研究对象是,若在法律论辩过程中,如何以某种方式通过理性的辩论、交流、沟通达成法律上的共识.
如上所说,可以看出法律修辞学的领域是法律的各个环节——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等,目的在于在法律的不同环节针对不同的主体(立法中可能是立法者;司法中可能是当事人、司法官、旁听人员;执法中可能是执法者、被执行人等)对于法律产生信服.正如修辞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所论述的那样,一切修辞活动,都是为了追求说服为目的.这种以目的为导向的目的论式的思维模式是法律修辞学这一西方舶来品的显著特征.
以下我们从实证主义的两大坚持的角度来看法律修辞学的意义.第一,分析实证法学家们坚持分离理论——即认为法律与道德,法效力与法道德性,法评价与法描述是相互分离的,虽然在实然层面法律与价值存在联系,但在应然层面,两者没有绝对联系.第二,分析实证法学家们认为在法哲学的研究应着重于司法领域,而在司法领域内要坚持以哈特教授的承认规则理论.由于无法从实然推向应然,所以暂且不论分离论这一应然理论是否正确,若将目光集中于承认规则理论,由于之前也提到,分析实证法学家多将价值判断置于立法、司法中较少提到价值判断,转以承认规则理论来论述司法.但从实践经验来看,我们即使在司法中,也几乎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