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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程序正义、严重侵害人权的违法现象,很遗憾,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希望这种现象在不久的将来能够被禁绝,本文就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进行一些探讨,希望对消除刑讯逼供有所帮助.
【关 键 词】刑事诉讼刑讯逼供秩序公正辩护制度
提到刑讯逼供,我们一般就会想到古代官衙里审讯囚犯时的种种场面,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讯逼供是这样定义的: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刑具已经被销毁,但是刑讯逼供现象并未随之一起消失,即使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的情况下,刑讯逼供现象仍屡禁不止,这应该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
如何写刑事诉讼法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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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讯逼供不能禁绝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历史原因,统治者对人权的漠视.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长期处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中,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进行残酷的剥削与压迫,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而是被当做能够随意处置的客观的物,对于奴隶主来说,甚至用不着刑讯逼供,对奴隶可以随意处置.刑讯逼供的对象是有一定独立人格的人,当人不能够被随意处置,刑讯逼供这种强迫人意志的手段便开始发挥其作用,在封建制社会,这成为地主阶级压迫农民阶级的重要手段.刑讯逼供对人意志的强迫体现在: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非自愿,很大程度上是无法忍受刑讯的痛苦;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是基于客观真实,而是基于承审官对其的有罪预设,如果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承审官眼中的罪犯的供述不能令承审官满意,刑讯逼供就不会停止.这样一来,在刑讯逼供之下,案件的审判变成了审判方的单方臆想,即承审官认为是怎样的,必要时通过刑讯逼供这种手段,从犯罪嫌疑人那里得到验证,从而可以以所谓的正当理由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我们不能否认历史上出现过一些公正廉明的好官,可是像上面所说的一类官员也大量存在,历史上的冤案错案大多是犯罪嫌疑人被屈打成招,这是对法律公正性与权威性的极大损害,虽然在人治社会,法律的地位不是最高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要求也不高,可是对现在奉法律至上的中国,历史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中国古代实行的这种纠问式诉讼模式,承审官常常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原告、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权利不足,被告人基本没有诉讼权利,属于被追查拷讯的对象,这无法实现法律的程序公正,也就难以做到实体公正,更难以保障人权.中国古代诉讼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则不能定案,为获取口供,立法者、司法者都视刑讯为必要的诉讼手段,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详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运用,甚至成为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这无疑助长了刑讯逼供之风.要探究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本原因,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由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权力集中于统治者手中,又缺少有效的制衡,引起了滥用.
中国历史上这种刑讯逼供的传统,使当今的执法者产生了一种思维惯性,他们的非法讯问获得了一种不成文的认可,执行法律的人形成了这样一种习惯,无论宪法规定法律地位至高无上还是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完成、人权事业有了很大提高,只要执法者还存在这样一种滥用权力的观念,刑讯逼供现象就难以消除,这是由我们的大环境所影响的,我们所处的是经历了数千年剥削社会后又经历了百年动荡、建国不到百年的环境,我们的民主法治观念和人权观念还需要进一步贯彻.所以,要消除刑讯逼供现象,必须改变人专制式的思想观念,特别是对于执法者.第一,形成民主法治的社会环境.我们国家一直致力于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刑讯逼供现象必然会逐步消失,我认为要加速其消失,就要对我们的传统观念批判地继承,取精去粕.糟粕依附于旧的社会环境之中,所以重点在于一个